一、整治范圍
城區主次干道、商圈、醫院、學校、居民區周邊等公共停車泊位區域。
二、嚴禁以下行為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停車泊位上設置地鎖、地樁或其他障礙物,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損毀、涂改停車泊位標線及非機動車停放區的標志標線的由停車場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照《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處以200元罰款。
2.不得在道路停車泊位從事倉儲、經營、車輛租售等行為,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3.占壓盲道、人行橫道等禁停區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以100元罰款、拖移機動車。
4.機動車不按標線、箭頭逆向、壓線、一車多位停放,“僵尸車”、無牌無證車、報廢車占用公共泊位,非機動車占用機動車停車泊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邯鄲市停車場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并將機動車、障礙物拖移至專用停車場。
三、整改與執法要求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違規單位和個人須于七日內整改完畢,逾期未改正的將對違規設置的障礙物強制清理拆除;對違法停放車輛依法予以貼單處罰、拖移暫扣;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阻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廣大市民、商戶自覺遵守,文明規范停車。相關部門將建立常態化巡查機制,維護停車秩序。
大名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大名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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