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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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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里修剪樹枝本是日常養護,可剪下來的樹枝隨意堆在路邊,竟讓業主騎車路過時摔傷致殘,此類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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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物業糾紛聯合巡回審判站” 審結了該起涉物業民事糾紛案件,在認定物業公司與業主均存在過錯的基礎上釋法析理,最終通過調解圓滿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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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去年四月的一個夜晚,孫某與朋友聚餐后,騎著電動自行車返回自家小區。夜色昏暗,行至小區內某路段時,孫某突然被堆放在路面的樹枝絆倒,連人帶車重重摔倒在地,當即身受重傷。
經專業鑒定,孫某因開顱后遺癥等被評定構成傷殘,后續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孫某認為,自己摔傷的直接原因是物業公司修剪樹木后,未及時清理剪下的樹枝,也未在昏暗的道路上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物業的疏忽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同時,孫某也承認自己當晚處于醉酒狀態,自身存在一定過錯,遂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承擔 50% 的賠償責任,支付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面對索賠,物業公司卻有不同看法。
物業方辯稱,修剪樹枝是物業服務的正常履職行為,工人按下班時間結束作業,剪下的樹枝也被整齊擺放在路邊,并未妨礙行人和車輛通行,主觀上不存在任何過錯。同時,物業指出孫某存在多項違法行為: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安全標準、騎行時未佩戴安全頭盔、醉酒駕駛且超速行駛,認為事故的全部責任都應歸責于孫某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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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雙方均有過錯,物業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一審經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后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方,將綠化修剪后的樹枝堆放在小區通行道路邊,既未及時清理,也未設置任何防護、警示標志,該行為存在明顯過失,與孫某摔倒受傷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醉酒后超速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且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自身的多項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重要誘因,對自身損害后果的發生也存在重大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及事故的因果關系,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對孫某的損失承擔 50% 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合計四十余萬元。
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調解結案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屬于堆放物致人損害的情形,依法應采用過錯推定原則。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共通行道路堆放樹枝,未及時清理也未設置警示標識,無法證明自己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其堆放行為與孫某摔倒受傷存在明確因果關系,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審庭審中,承辦法官結合案件事實向雙方充分釋法析理,明晰了各自的責任與法律依據。最終,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自愿簽署調解協議,案件以調解方式順利審結。
(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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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審法官丁慧表示,小區內部道路屬于業主共同使用的公共區域,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和管理者,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定義務,而非“可履行可不履行”的 “軟義務”。
物業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僅包括小區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更涵蓋了公共區域的風險排查、隱患消除,以及對公共區域障礙物的及時清理。尤其是在進行綠化修剪、設施維修等施工作業后,物業應當及時清理作業產生的雜物、廢料,對可能影響通行安全的區域,無論是否處于作業時間,都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主動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本案中,物業公司將樹枝堆放在通行道路邊,既未清理也未警示,忽視了公共道路的通行安全,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同時,每一位公民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既需要物業的主動管理和保障,也離不開業主的自覺遵守和自我防護。作為小區公共交通的參與者,業主在使用小區道路騎行、行走時,應當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則,摒棄醉酒駕駛、超速行駛、駕駛不合規車輛、不佩戴安全頭盔等危險行為,提升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識,做好自我防護措施。如果因自身違法、違規行為導致損害發生,也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小區是居民共同的生活家園,安全有序的居住環境需要物業和業主的共同守護。對于物業公司而言,要樹立主動防范的安全理念,將安全保障義務落到實處,及時排查、消除公共區域的各類安全隱患,切實守住小區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對于業主而言,要增強規則意識和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小區管理規定和交通安全規則,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唯有物業認真履職、業主依規行事,雙方各盡其責、相互配合,才能從源頭上減少小區內安全事故的發生,共同構建安全、和諧、有序的居住環境。
文:于詩儀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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