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灌注樁工程的施工圖紙設計說明載明”樁基礎應同時滿足樁長和樁端進入持力層的‘雙控’要求,以確保樁基承載力特征值達到設計要求”。招標工程量清單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項目特征描述空樁長、設計樁長、樁直徑、混凝土強度等。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實際樁長長于清單項目特征描述的長度,但空樁長較清單描述尺寸短。后雙方因價款爭議訴至法院。
鑒定機構根據打樁記錄中空樁長調減組價中的空樁價款,但樁長根據計量規范的工程量規則以設計圖示樁長計算。鑒定機構的觀點能不能成立?
簡單概括:計量規則規定灌注樁“以米計量,按設計圖示尺寸以樁長(包括樁尖)計算”,實際樁長大于圖示樁長,空樁部分小于清單空樁長度。鑒定機構對于混凝土部分沒有根據打樁記錄計量,但空樁部分又根據打樁記錄調整單價。鑒定機構的鑒定首先是邏輯上是不能自洽的。鑒定對于實際樁長大于圖示樁長,但按圖示樁長計算的根據,就是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中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灌注樁“以米計量,按設計圖示尺寸以樁長(包括樁尖)計算”的規則,是編制工程量清單的計算規則。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3.0.2規定,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計量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的相關規定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8.2.1條規定,工程量必須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計價規范8.2.2規定,施工中進行工程計量,當……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時,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中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設計圖示樁長是根據地勘報告及試樁情況設計的結果。實際樁長因“樁基礎應同時滿足樁長和樁端進入持力層的‘雙控’要求,以確保樁基承載力特征值達到設計要求”而不得不增加長度時,該增加長度構成工程變更,應當按實際完成工程量計量。所以,鑒定機構的依據”以米計量,按設計圖示尺寸以樁長(包括樁尖)計算“的規則,反而是違反清單計價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至于空樁部分,除非實際空樁長度,較圖示或者招標工程量清單載明的空樁長度變化極大,構成工程變更時。否則,不應通過調整空樁長度進而調整綜合單價。例如某商業廣場項目上,合同約定施工單位承包范圍為基坑支護樁,基坑支護樁為鉆孔灌注樁。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為加快工程進度,提早實現經濟效益,將工程樁交由施工單位同期施工。支護樁和工程樁同期施工,必然無法像正常工程在挖基坑土方后施工工程樁,導致空樁部分較多。結算時,施工單位提出參照支護樁組價,調整單價。這種形式可以嗎?當然可以,因為工程樁空樁較支護樁的空樁多約10倍,兩個工程不具有同一性,應該重新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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