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5日17時許,陜西華通公路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在山陽縣板巖鎮寧灣村242國道搶修水毀公路時,挖掘機墜入河道,司機被大水沖走失聯。事故發生后相關單位組織人員搜尋救援至今下落不明,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60萬元。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道路修復施工過程中擋墻發生坍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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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經過
9月24日10時許陜西程達暉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勞務承包人丁鑫帶領挖機司機鄒某某從商州區趕到施工現場,項目部安全員任楠當面給丁鑫、田江、駱南進行了安全技術交底,指導如何施工,丁鑫安排鄒某某駕駛其挖機回填公路坡跟水溝之后,組織自卸車第二天施工。9月25日10時許張雄寶開來自卸車之后,項目部管理人員王化全、任楠、賀毅濤、田江、駱南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疏導交通,指揮車輛和行人,對回填工作分工后開始施工。鄒某某開挖機在事發現場西邊河道里拌合沙子水泥后裝車,張雄寶第一次連續拉了5車沙子倒在公路上,挖機轉去把沙子回填到7.5米深的溝槽里,自卸車接著第二次拉沙5車,挖掘機重復作業,至下午17時許,鄒某某開挖機在溝槽里回填第三次拉運的5車沙子,進行攤鋪、整平、碾壓操作時,公路外側新建混凝土擋墻整塊突然向外傾倒坍塌,挖掘機跟著沙子側翻至河中被水淹沒,只有大臂露出水面,經過搜尋救援,鄒某某失聯至今下落不明。
9月25日事故發生后,市公路局、管理處、第三分公司、山陽縣南寬坪鎮和商州區沙河子鎮、柞水縣相關人員組建工作組積極處理善后工作,11月19日陜西程達暉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事故家屬達成150萬元賠償協議,已支付到位。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擋墻基礎底部被洪水掏蝕脫空處于欠穩定狀態,在施工作業過程中,回填沙料產生的側向壓力和挖機碾壓振動產生的側向壓力在擋墻中上部疊加,突破了擋墻極限平衡狀態瞬間失穩向外傾倒坍塌。
(二)間接原因
1.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危險源辨識評估深度不夠,現場排查生產事故隱患不到位。
2.陜西程達暉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不到位,開展危險源辨識評估能力不足,排查生產事故隱患經驗欠缺。
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單位
1.陜西華通公路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作為山陽境普通干線公路水毀修復工程的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總責,9月22日項目部根據管理處安排制定水毀道路搶修施工方案后,未報監理公司審核,9月23日與陜西程達暉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安全協議》,9月25日施工過程中,項目部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指揮、監督管理,現場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深度不夠,排查生產事故隱患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擋墻基礎已被掏空這一重大隱患,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對此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由山陽縣應急管理局對陜西華通公路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罰款處罰。
2.陜西程達暉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程勞務分包單位,有營業執照,無施工勞務資質,無相應配套人員證件,公司未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在作業環境惡劣的條件下施工,開展事故隱患辨識、評估、研判不到位,現場排查生產事故隱患能力不足、經驗欠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由山陽縣應急管理局和商州區住建局責令陜西程達暉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3.管理處:作為山陽境普通干線公路水毀修復工程的管理單位,是工程項目管理第一負責人,指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具體管理和監督。管理處9月22日巡查發現路基沖毀,安排項目部盡快修復,9月25日施工過程中對相關單位缺乏有效管理,項目部指揮人員現場監督不到位,安全員現場作用發揮不充分,監理單位未審核施工方案且無人在場施工監督,施工單位動工之前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防范措施未落實,管理職責不到位,對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督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由商洛市公路局黨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對管理處領導班子成員集體約談,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處理結果抄送山陽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4.商洛正大公路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作為山陽境普通干線公路水毀修復工程的監理單位,全面負責項目施工的技術、監督及合同執行等管理工作。未嚴格落實《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9月25日施工過程中未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合同執行情況,未到施工工地進行安全檢查和現場監理,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理責任,建議由商洛市公路局黨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對商洛正大公路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集體約談,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處理結果抄送山陽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二)有關責任人員
1.舒寶來,男,作為陜西程達暉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沒有建筑施工方面的資格證,管理經驗不足,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對項目管理流于形式,在安全管理、安全檢查方面不到位,未正確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對此負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建議由山陽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舒寶來予以罰款處罰。
2.丁鑫,男,作為陜西程達暉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以及現場安全生產負責人,9月23日簽訂施工合同之后盲目動工,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進行水毀道路搶修施工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風險隱患辨識能力不足、排查事故隱患不到位,僅憑主觀認識和經驗草率施工,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對此負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 建議由山陽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丁鑫予以罰款處罰。
3.賀毅濤,男,陜西華通公路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工程科科長,作為“山陽境普通干線公路水毀修復工程項目部”的執行經理兼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副組長,全面負責項目建設期間技術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9月22日制定水毀道路應急搶修施工方案后,進行了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9月25日在施工現場開展危險源辨識評估深度不夠,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到位,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完備,施工方案存在缺陷且未報審,現場安全管控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由商洛市公路局對賀毅濤依規處理,處理結果抄送山陽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4.任楠,男,陜西華通公路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職工,作為“山陽境普通干線公路水毀修復工程項目經理部”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現場安全監督與檢查。9與25日施工過程中開展危險源辨識評估深度不夠,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到位,未有效履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監管責任。其行為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由商洛市公路局對任楠依規處理,處理結果抄送山陽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5.王化全,男,陜西華通公路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副經理,中共黨員,作為“山陽境普通干線公路水毀修復工程項目部”的經理,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實施,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9月23日項目部制定水毀道路搶修施工方案后和陜西程達暉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安全協議書》。9月25日在施工現場對擋墻根基水下風險隱患分析研判缺失,辨識排查不到位;針對惡劣施工環境未提前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次要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由商洛市公路局對王化全依規處理,處理結果抄送山陽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6.王小立,男,中共黨員,商洛公路局瀝青拌合廠支部書記,作為“山陽境普通干線公路水毀修復工程管理處”副處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并負責第三分公司項目部工作,督促監督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抓好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具體工作。9月25日項目部組織勞務公司進行道路修復過程中,疏于對監理單位和項目部的監督管理,導致施工單位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危險源辨識評估深度不夠,現場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監管責任。其行為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由商洛市公路局對王小立依規處理,處理結果抄送山陽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7.劉焱均,男, 作為商洛正大公路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派駐工地的專業監理,全面負責項目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控、安全檢查等工作。9月22日巡查中發現路基塌陷,知道項目部要修復,未進行跟蹤監管,9月25日施工時沒有在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排查安全隱患、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監理失職責任。其行為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由商洛市公路局對劉焱均依規處理,處理結果抄送山陽縣應急管理局備案。(來源: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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