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正版軟件需配套加密狗(用于軟件版權保護的硬件加密設備,形似U盤)使用,田某卻通過破解程序使軟件在未插入加密狗的情況下也能激活使用,并以低價提供破解服務千余次……經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田某被判處刑罰。在該院的督促下,田某網店所在電商平臺日前回復,已刪除涉案店鋪鏈接,并將進一步加強平臺信息治理工作。
A公司專注于高精度測量軟件研發與銷售,其研發的某軟件能夠測量精密零部件的尺寸,廣泛應用于汽車制造、航空航天等領域。用戶在官網下載軟件后,需購買配套加密狗,并將其插入電腦才能激活并使用軟件。
2024年9月,A公司發現一家網店未經授權銷售該軟件及遠程安裝服務,隨即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將網店經營者田某抓獲。田某交代,其通過網絡購買了軟件的破解程序后,發現該破解程序可以反復使用,便在電商平臺開設網店,以30元至60元不等的價格向客戶提供軟件破解服務。經查,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間,田某累計為他人提供破解服務1029次,非法獲利4萬余元。
2024年12月,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圍繞網店銷售記錄、軟件著作權權屬等關鍵證據取證。2025年10月,公安機關以田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將案件移送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檢察官介紹,根據著作權法,權利人為保護其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可以采取技術措施。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為他人避開或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違法所得數額達到標準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此一來,A公司的這款軟件采用的加密狗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技術措施,成了認定犯罪的前提。
“加密狗實質上是該軟件授權的核心載體,軟件激活運行必須實時驗證其內置的數據信息,目的就是限制軟件被非法使用。”針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技術事實認定難、指控難、保密要求高等問題,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的同時,邀請A公司技術人員對涉案軟件的技術保護原理進行演示和闡明,幫助辦案檢察官厘清加密狗運行原理、軟件激活驗證流程等問題。
經審查與技術比對,田某使用的破解程序通過模擬正版加密狗的驗證信息,使軟件誤認為已接入合法硬件,從而實現非法運行。其運行軟件的界面、功能與使用正版加密狗完全一致,這意味著,破解行為實質上避開了技術保護措施,構成侵權。
最終,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審查認為,田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避開著作權人的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經該院提起公訴,2025年12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4萬余元。今年1月,判決生效。
案件辦理過程中,該院向A公司進行風險提示,提出完善軟件系統漏洞、加強后臺監管等建議。A公司表示,將會認真研究采納。該院還向田某網店所在電商平臺制發了風險提示函,建議平臺加強監管與防控措施,推動平臺對涉案店鋪作下架處理。3月11日,該平臺回復已刪除涉案店鋪鏈接,將進一步加強平臺信息治理工作。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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