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6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5周年,也是“十五五”開局之年。2026年全國兩會承載著特殊的期待,意義格外不同。全國兩會期間,來自法院系統的代表委員們審議報告、共商國是,肩負著時代的重任和人民的囑托,圍繞人工智能、糾紛化解機制、數字化改革等領域,從推進人工智能治理體系到完善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再到建議在綜治中心平臺嵌入“人工智能調解輔助系統”,紛紛獻計獻策,支招化解難題。
文 | 本刊記者 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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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凱元委員提案建議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把握人工智能發展趨勢和規律,加緊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應用規范、倫理準則,構建技術監測、風險預警、應急響應體系,確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當前,人工智能已成為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重要驅動力量,并上升為全球科技競爭的戰略焦點。人工智能作為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重要引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常委、民進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提案建議,要完善人工智能治理體系,確保人工智能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建議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推動制定人工智能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構建人工智能分類監管機制;完善涉人工智能案件司法裁判規則。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明確指出,促進人工智能規范發展。依法妥善審理涉人工智能案件,準確把握科技創新“容錯”空間。某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務時出現差錯,研發者已善盡注意義務,且未實際損害原告權益,法院認定不構成侵權。對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堅決依法規制,促進科技向善。
2025年,人民法院積極回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司法保護需求,妥善審理涉數據權屬、交易等糾紛案件908件,同比增長25.6%。通過高質量的司法保護,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實現數據要素價值,服務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可見,人工智能在作為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重要引擎的同時,也帶來一系列風險和挑戰。人工智能技術具備自主性、高速迭代性等特征,現有治理體系難以完全應對和解決人工智能帶來的風險隱患。
據悉,從調研情況來看,人工智能治理的重點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人工智能領域監管體系適配性不足。一方面,監管覆蓋范圍不足,傳統“事前審批+事后處罰”的監管模式難以覆蓋全鏈條風險。另一方面,監管尺度難以平衡,分級分類監管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二是涉人工智能案件司法裁判規則有待完善。一方面,涉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糾紛案件責任認定有待明確。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亟待統一。同時,涉人工智能案件的證據審查規則有待改進。三是人工智能糾紛多元化解亟待加強。人工智能的治理是系統性工程,其引發的法律和社會風險,往往涉及多個部門的職責,亟須解決治理碎片化、監管空白或規則沖突等問題。
為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確保人工智能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針對以上問題,陶凱元委員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推動制定人工智能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建議通過制定完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明確人工智能的定義、適用場景、各類主體責任、利用人工智能實施違法行為的規制路徑。堅持包容審慎原則,既不能因過度監管抑制技術創新,也不能放任技術發展而導致監管失靈。對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動駕駛、具身智能等重點領域進行專門規定。建立健全算法全流程治理體系,落實算法備案制,強化算法監管,防范算法濫用風險。在此基礎上,總結經驗,逐步推動修改完善立法。
第二,構建人工智能分類監管機制。推行分層分類監管模式,對通用大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商用領域的人工智能應用,實施“事前審查、事中監測、事后追責”全鏈條監管;對于服務保障民生、促進科技進步和公共利益的創新技術,允許企業在可控范圍內測試創新技術,給予創新試錯空間。搭建智能化監管平臺,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發監管工具,實現對算法歧視、虛假信息生成、違規收集數據等行為的實時監測。破解跨境監管管轄權困境,對境外人工智能應用向境內用戶提供服務的,要求其在境內設立合規主體并遵守我國法律;對境內訓練人工智能模型被境外濫用的,通過跨境執法協作追究相關方責任。
第三,完善涉人工智能案件司法裁判規則。建議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編發入庫案例或典型案例,依法規制利用人工智能實施的換臉擬聲、網絡開盒、大數據殺熟、仿冒名人帶貨等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明確人工智能幻覺侵權認定、自動駕駛汽車致損責任認定、涉人工智能發明創造授權確權及模型訓練使用他人作品行為性質認定等重點領域裁判規則,支持保障人工智能在法治軌道上安全、健康、有序發展,不斷規范和推動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深度應用,強化人工智能的輔助性定位,推動人工智能與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
本期封面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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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6年第5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87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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