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申屠
3 月 24 日,大疆與影石的專利糾紛持續發酵,相關專利附圖相似等問題引發爭議。影石方面隨即作出強勢回應,使得這場行業專利之爭出現輿論反轉,讓這場專利戰陷入反轉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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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石創始人劉靖康回應
1、資深律師解讀:說明書附圖僅為行業通用示意
時間回溯至3月23日,大疆在深圳中院正式起訴影石,除了以“涉案專利發明人為其前核心研發人員、專利申請時間在離職一年內”為由主張專利權屬,另一項核心依據便是上述說明書附圖的相似性,試圖以此佐證影石存在技術抄襲。
但這一指控很快被法律界人士潑了冷水。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毛禾楓明確表示,此類附圖多為常規體感操控飛行的通用示意,僅用于輔助理解技術場景,并非指向特定產品,屬于專利撰寫常見形式。他進一步補充,若附圖僅為行業通用示意,而非直接復制特定在先產品設計,則認定技術抄襲的依據并不充分,這場爭議的核心,應回歸到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本身。
2、法官解讀:大疆對其主張需要提供充分證據
原南京中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姚兵兵也指出,大疆此次起訴面臨不小的證據挑戰。大疆需對其主張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在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的是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技術成果或發明創造,僅以專利說明書附圖相似和“離職一年內”為由,尚缺少是否屬于本職工作或分配工作任務的前提條件,還未形成完整證據鏈。
針對“離職一年內”的權屬認定,姚兵兵強調,司法實踐中,法院并非僅以“一年”為判斷標準,核心在于認定涉案發明創造與員工在原單位的工作內容或分配任務是否“相關”。法院不宜對“有關的發明創造”作寬泛解釋,而應堅持依法審慎、嚴謹的態度查明事實,有關的發明創造應是具體而明確的,同時要判斷對該項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究竟是誰,需要的物質技術條件是什么,應區分職工在工作中掌握的一般知識、經驗和技能,爭議成果與離職員工原從事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籠統大而化之的解釋“有關”,可能會不當限制研發人員正常流動;若僅以“員工曾在原單位從事相關領域工作”就推定專利為職務發明,將挫傷研發人員創新積極性,不利于科技行業人才流動與技術進步。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背景下,更應強調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利益平衡,既要保護原企業職務發明成果,也要維護正常的人才流動和擇業權利。營造一個開放包容的積極創新環境,讓科技成果應用服務于經濟快速發展。
3、影石反指大疆抄襲,其相機產品落入影石28項專利保護范圍
面對大疆的起訴,影石不僅明確否認侵權,更直接反指大疆抄襲,上演反轉戲碼。影石創始人劉靖康迅速回應,公司已對相關專利全面排查,有充分證據證明所有涉案專利均為影石內部創意構思,屬自主創新成果,與大疆無任何關聯。同時他透露,經粗略統計,大疆全景相機與拇指相機的多個功能及配件,已落入影石11件硬件/結構、8件軟件方法、6件控制方法、3件配件專利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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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石中國區負責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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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媒體反饋大疆app與影石十分相似
影石中國區負責人袁躍也進一步補充,大疆推出的多款產品,大量“復制”了影石的創新功能與設計,并列出詳細對比圖佐證。這一說法也得到了不少用戶和數碼愛好者的印證:有用戶表示,大疆Osmo 360的諸多功能設計與影石X5高度相似,APP界面交互甚至難以區分;資深數碼愛好者稱,大疆去年推出的全景相機、拇指相機,多項軟硬件設計與影石現有產品極為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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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疆app與影石app界面對比
更具爭議的是,有博主公開發帖,指控大疆官方宣傳片“像素級1:1”抄襲其用影石全景相機拍攝的視頻,且在未授權情況下用于商業用途,文案、玩法、構圖、配樂完全一致。對此,有網友犀利點評:“大疆一邊打官司說別人侵權,一邊抄別人的視頻,堪稱回旋鏢打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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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這些討論和指控尚未形成法律層面的證據,但已讓這場專利糾紛陷入“羅生門”。目前,雙方訴訟地位對等,影石的反訴具備同等抗辯效力,此次糾紛的最終走向,核心仍取決于雙方的舉證力度:若大疆無法補強“技術相關性”的證據鏈,其權屬主張恐難獲得法院支持;而影石若能在反訴中提供清晰的侵權比對分析,則有望在這場反轉大戲中占據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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