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榮浩維權要正本溯源
——李榮浩與單依純之爭易解不宜結(jié)
觀察者網(wǎng)報道,在單依純就演唱會侵權演唱《李白》致歉后,李榮浩再發(fā)四連質(zhì)問,將這場音樂版權糾紛推向輿論高潮。不可否認,李榮浩作為《李白》的詞曲創(chuàng)作者,擁有維護自身版權的合法權利,但從維權邏輯、權利主體、行動方式來看,其此次維權未免用力過猛,且始終未能對癥下藥,反而陷入了權利關系的混亂與輿論焦點的偏移。
第一,李榮浩如果是《李白》詞曲作者,是版權人。那么,他根本無需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討《情況說明》。而且這個《情況說明》并不是出示給李榮浩本人的,而是出示給酷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的。
第二,問題接著來了,就是雖然《李白》詞曲作者是李榮浩,但真正的權利人卻應該是酷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在酷亞音樂公司沒有給李榮浩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李榮浩直接下場不斷呼叫單依純,導致權利主體模糊,偏離核心訴求,容易陷入“流量拉扯”的輿論旋渦。
第三,進一步梳理,可見這場糾紛的核心在于權利關系的混亂。正常情況下,李榮浩既是詞曲作者也是實際權利人,可直接與單依純方交涉,無需酷亞音樂介入。若是公司擁有完整版權,那么維權主體應該是公司,目前比較尷尬的是,李榮浩并未出示版權歸屬,導致證據(jù)鏈不夠完整,也讓公眾難以厘清。
第四,值得注意的是,中國音樂著作協(xié)會在此次事件中的錯位,也折射出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的現(xiàn)實困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是由音樂著作權人自愿結(jié)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只是被委托方或者被授權方,并非擁有管理權的行政機關。但在本次糾紛中,李榮浩似乎將該協(xié)會視為維權的“尚方寶劍”,試圖通過《情況說明》來強化自身立場。作為原創(chuàng)作者,本應直接行使的版權權利卻需要依賴集體管理組織的“證明”,這不僅偏離了版權保護的初衷,也暴露了音樂版權維權過程中的不合理之處,堪稱一種行業(yè)悲劇。
第五,拋開維權邏輯混亂,單就單依純是否對李榮浩的《李白》進行了改編還是升級改造進行回答,應該承認單依純演唱的版本對詞曲都做了小部分的改編。應該承認單依純凸顯了自己的風格,把原來李榮浩《李白》嬉皮士式的調(diào)侃轉(zhuǎn)化為Z世代的叛逆與反內(nèi)耗的表達,更表現(xiàn)了現(xiàn)代生命活力。把一元史觀變成了二元的對話體,而不再是單純的復原歷史。曲也配合內(nèi)容的更新更加跌宕起伏,更富有現(xiàn)代青春色彩。也就是單依純的《李白》是李榮浩《李白》的升級換代版,年輕聽眾可能因此更接受單依純的《李白》。
從法律與藝術的平衡來看,單依純版本的改編雖然構成侵權,但情節(jié)比較輕微,甚至可視為一種“良性”改編。這種改編并未歪曲原曲的核心精神,反而賦予了新的時代內(nèi)涵,在年輕群體中獲得了廣泛的傳播。其本質(zhì)上與惡意抄襲、歪曲原詞曲的侵權行為是有顯著不同的。
結(jié)案陳詞,希望李榮浩通過本案能更直接行使自己的權利,也希望單依純及其團隊能夠正視侵權事實,主動承擔侵權責任,避免對簿公堂。畢竟,音樂行業(yè)的繁榮,需要對原創(chuàng)版權的絕對敬畏。只有兩方和平解決糾紛,才能避免兩敗俱傷,共同守護原創(chuàng)音樂的生態(tài)。
杜兆勇律師 202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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