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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泰州,冠軍城,全省GDP排名第九。
今天,兩個都是興化人控股的公司說,他們兩個公司在泰州城區大跌跟頭,連夜跑路,請大家來評理。
如果這倆公司是該應,或者是扯謊,大家一起來嘲諷一下;如果這倆公司是被白白欺負了,大家一起來支持,改善下泰老九城區的環境也好。如果支持無效,大家以后就少到泰州城區去作怪,大興化挺好的。
這倆公司,分別叫甲公司、乙公司,在泰州搞快遞的。快遞要收貨、還要發貨,要巨大的流水線,就像機場分行李的那個東西,靠條形碼自動識別,然后分派送地區,用機械手把快遞推下去,再一包包給外面開著三輪車、面包車、卡車等的快遞小哥們。
靠人根本不行,因為每家每天是大幾萬的量,根本分不了。這個流水線,要根據現場的長寬,要訂制的,從測量,下單,到現場安裝、調試號,至少大幾十天才能出來,和飯店的冷庫、我們家里的定制柜子一樣的,離開這個地方基本上就不值錢了。
2021年,甲公司和乙公司認識了同行丙快遞公司的老板L總,L總還有一個丁公司(丙公司只有一個股東,就是丁公司)。丁公司名下有很大的廠房,L總建議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租賃到他的丁公司,共同建設一個大的分揀流水線,三家(甲、乙、丙公司)分攤租金以及設備投入,這樣成本低一點。
于是,甲、乙公司就和丁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丁公司8860平米的廠房。后來不夠用,又額外向丁公司租了一些地方,共計大概10000平方,15畝地大小的樣子。從2021年7月1號開始算,租期六年,如果甲、乙公司愿意繼續租,就延續三年。
甲乙丙公司共同投資,花了大概80天搞了流水線,流水線大概540萬,其他的裝修、必要物資,大概120萬,合計大概在660萬左右。每家分攤了大概在220萬左右。這三家都出了錢的,賬目清楚,法院都不用算。其他雜七雜八的投入這里就先不談了。
2023年,已經運營了一年多了,L總找到甲、乙公司,要求三家業務完全合并(就是三家必須一起吃大鍋飯),甲、乙公司沒同意。于是,2023年2月17號,丁公司大門口出現了的蓋著丁公司公章的《通告》,聲稱“因丁公司與甲、乙、丙公司有合同糾紛,經多次協商后無果,限此3家公司3日內搬離,如不搬離,后果自負”。這里實際只針對甲公司和乙公司,因為丙公司是丁公司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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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據理力爭,又來來回回談判了好幾回,3月14日晚,L總在微信群中兩次對甲、乙公司聲明,“本周五之前如果不簽協議(即三家吃大鍋飯的協議),視為合作破裂,大家各奔東西”。
2023年4月19日晚,流水線部分突然斷了電,然后各方的快遞小哥、卡車司機、工作人員吵成一團。派出所到場了一個多小時到兩個小時,“乙公司負責人某某反映丙公司違反合同斷電影響經營,丙公司負責人L某(L總的弟弟)反映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拖欠租金,并且已經提前發了通知書給對方,雙方因此發生糾紛,雙方現場協商未果,民警告知雙方不得有進一步過激行為,可繼續協商解決糾紛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甲、乙公司被迫安排了三十個人以上,靠著手機上的電筒,連夜將快遞以及自己帶來的(不是合伙買的)的幾個桌子板凳,搬到其他地方進行處理,其他一根筷子都沒能帶出來。
甲、乙公司兩家每天的快遞量,大概收件和派件合計十多萬件,這里注意是每天十多萬件。
甲、乙公司就起訴到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就此要求丙公司丁公司賠償。然后丁公司好人后告狀,其實除了和派出所說甲乙公司拖欠房租,在那個所謂的《通告》上,都沒有說過甲、乙公司拖欠房租,發了《通告》以后也沒有說過,只說三家公司必須合并。丁公司突然向法院起訴稱甲、乙公司拖欠房租和水電費。丁公司起訴稱:“甲、乙公司拖欠租金768311.84元、房屋占有使用費503041.1元、水電費189429.78元、騰房搬遷費用165000元、案涉房屋恢復原狀費用641304元、違約金237500元,合計2504586.72元,后來又改成合計1646621.92元”。
法院一審二審地一頓審,發現,根本沒有拖欠租金的事,因為房屋租賃合同上約定的租金,甲、乙公司每月一交,L總每月通知讓甲乙公司各交當月的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一是丙公司承擔的,就此還有丁公司蓋章的確認函,確認每月甲乙各交三分之一即可。法院駁回了丁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只支持了9855.29元的水電費,因為甲公司和乙公司被趕走時是4月19日深夜,當月水電費還沒有出來。
感謝一審二審法官,確認了“2023年4月19日下午,丁公司對案涉租賃廠房進行了停水停電”。
好了,這就穩了吧。但是甲、乙公司起訴丙、丁公司要賠償的案件,申請調派出所出警記錄,結果執法記錄儀錄像什么的通通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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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0日,要過年了,突然判下來了,判決說
1、(這里看不懂請略過,后面有翻譯)民事主體實施的侵權行為顯著輕微,且不對權利主體權利的實現構成重大影響,權利主體主張對之前投入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審查該侵權行為對權利實現的影響大小以及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合理性、必然性和相當性。
翻譯成人話就是:“我法院看被告侵犯了你的權利的情況很輕微,對你沒有構成重大影響,你說對你的投入造成了損失,我法官要根據這個誠信原則,看被告這種侵權行為,對你影響的大小,還有你的主張的損失是不是合理,是不是被告一定會造成你的損失,還有你的損失有沒有自己擴大”。
2、本案中,原告以侵權責任糾紛提起訴訟,并認為因兩被告斷水斷電造成其連夜搬離,雖然被告實施了斷水斷電行為,但原告報警后即已恢復了斷水斷電,且持續時間較短,原告認為派出所走后又陸續拉閘斷電,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被告斷電行為存在持續性和多發性,被告斷電半個小時情形下不足以導致原告搬離案涉租賃場地,現原告主張被告賠付前期設施設備投入的損失,該損失與被告丁公司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必然因果關系,且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亦不符合相當性原則,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翻譯成人話就是:“你說被告斷水斷電造成你連夜搬離,但是被告雖然斷水斷電,你報警后就恢復了水電,而且斷水斷電時間很短,你說派出所走了對方又斷電了,但是你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呀,你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存在持續性和多發性,被告斷電半個小時不足以造成你被迫搬家,你主張你們的設施投入造成的損失,該損失與被告之間沒有什么必然關系,不合理,你不必要走的呀,也不可能被告一斷電就會造成這么大的損失呀,所以我們不能支持你們啊,所以對你們的要求,我們一分錢不支持啊。”
甲、乙公司氣得鼻塌嘴歪,在此質問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法官程某國【案號是(2025)蘇1203民初70號】如下:
1、被告作為房東,張貼布告要求我們三天之內滾蛋,否則后果自負,這是不是驅趕?
2、被告作為房東,要求一周內三家公司必須合并,否則一拍兩散,這是不是驅趕?
3、被告斷水斷電,這是不是驅趕,又是干什么,這還不夠嗎?
作為一個租了10000平米,十五畝地的營業場所,投資幾百萬的流水線,被人這么折磨,還敢不連夜搬走嗎?何況我們是用手機電筒照明的,派出所說的是“協商無果”,如果是恢復供電了,派出所不會講嗎?你在哪里看到恢復供電的?你哪里看到斷電只有半個小時的?對方恢復了水電你看到了嗎?而且對方最終不恢復水電能行嗎?他自己不過了嗎?派出所走后對方又斷水斷電,實際上在派出所在的時候,就不曾恢復供電,派出所呆了一個小時到兩個小時,外面幾十號人等著,到處雞飛狗跳,當時某人在現場當著警察說就趕你們走了,怎么的。我們怎么來證明對方斷水斷電,報警一次就可以了,再報警派出所不來了,要求找法院去,找法院就這個結果啊。
3、十萬件快遞是什么概念,給你一萬件快遞,你去人工分分試試?越多越不好分。
4、快遞的處罰有“延誤(系統顯示延誤即自動處罰)、破損(壞件)/遺失(丟件)/貨損(全部毀壞),投訴幾類”,延誤每一個快遞,第一天罰10元,第二天20元,第三天30元,第四天40元,最高50元,甲、乙公司的總部基本上都這個處罰力度,破損(壞件)/遺失(丟件)/貨損(全部毀壞)另外罰錢,投訴更是另外罰錢。如果窩件一天,就是一百萬以上罰款加賠償,窩件兩天就是二百萬以上。問題是,這只是針對今天的十萬件快遞,明天的快遞也是同樣的算法。今天延誤了,明天的快遞又來了,越窩越多,越分越慢,接下來就是上新聞,泰州某地快遞爆倉......總部會把甲乙兩公司踢走,管理部門會吊銷甲乙公司的資質。
4、快遞里面有什么?水果、雞蛋、配件,藥品、書籍、文件,窩件了會怎么樣?水果淌水,雞蛋淌水,可能還會出蛆子(真的有過),設備污染,物品污染,公司投訴、個人投訴,不談甲、乙公司被打成過街老鼠,十萬以上的快遞被積壓,整個泰州會陷入什么樣的崩潰?郵政管理局,12345,110,市長都估計都會上門了。
5、程某國法官說,我們沒有證明被告持續騷擾我們,被告的行為不具備持續性和多發性。真的好笑,程某國法官,你是不是要給被告發獎狀?
水電都在被告手上,我們拿什么去證明被告持續性、多發性,你讓我舉證,我們怎么舉證?就像醫院ICU一樣,房東斷電一次醫院還敢運營嗎?我還要深更半夜去找公證處嗎?程某國法官你的意思就是被告的滋擾力度不夠,是不是要加強?貼《通告》、微信通知、斷電還不夠?是不是還要我們把臉貼上去,挨被告幾個大嘴巴子才能證明我們是被迫搬離的?
6、如果一個女同志(我們快遞公司被趕走比別的單位被趕走問題大多了,涉及民生及社會秩序)租的房子,房東持續多次滋擾,女同志還敢繼續待下去嗎?還要被害人自己去證明房東持續性或者多發性戲弄自己,沒事斷一次電嗎?按照程某國法官的邏輯,房東只是實施了一次騷擾行為,后來又走了,造成嚴重后果警察會制裁的,你安心睡覺就是了,誰讓你搬走的,你也沒有舉證證明房東又來騷擾了。那你定制的柜子什么的,是你不要的,你怎么主張房東賠呢?人家房東只是斷了一下電啊。
最后,幾百萬的設備下了水,一根筷子都沒有拿出來,官司還輸了,被趕走窩火一次,官司輸了窩火二次,讓人血壓升高,氣得直抖。有人問我們為什么不把設備拿走?第一,現場全是對方保安,打不過,也不能打,好漢不吃眼前虧。第二,設備我們沒有完整的所有權,對方也有三分之一的,我們拿一部分?就像一個三人合伙買的卡車,我們是拿輪胎還是發動機?第三,這個是現場定制,拿走沒用。
聽說有種規則叫法律,聽說有個單位叫法院,聽說現在在保護營商環境,還有謠言說對方請了一個泰州的外號叫張大神的執業三十年的律師作為軍師,什么說法都有。后續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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