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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格式條款”
網絡主播陷入違約陷阱
講述人: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一級檢察官 吳有蘭
“勞有所得”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體現,但與傳統就業形式相比,新業態勞動者面臨更多的維權難題。
2024年1月,網絡主播小美(化名)向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哭訴其因“討薪難”被迫離職,卻反被原公司訴至法院,判令承擔高額違約金。憑借職業敏感,我們認為案件背后必有隱情。
2022年4月,小美與某傳媒公司簽訂了《主播藝人合作合同》,約定合作期限為兩年,截至當年8月,小美共領取了5個月的直播報酬2.9萬元。但公司遲遲未支付9月、10月的直播報酬,催要無果后,小美迫于生活壓力離職跳槽。
讓小美想不到的是,2023年3月,“老東家”某傳媒公司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以違約為由要求其賠償違約金近16萬元。小美認為,公司拖欠報酬在先,反倒要求自己賠償高額違約金,法院絕對不會支持,因此并未出席法庭。沒想到,一審法院竟支持了某傳媒公司的全部訴求。小美因忙于工作錯過了上訴期,直到該案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對小美的銀行賬戶予以凍結并扣劃了部分存款后,小美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立即向法院申請再審,但被裁定駁回。
鑒于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社會關注度較高,我們就該案組織了公開聽證。聽證員雖來自不同行業,但大家一致認為“主播在簽約時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且某傳媒公司拖欠主播報酬存在過錯”。這是群眾樸素的認知,法律上的公平公正能否與群眾的樸素情感同頻共振?
公司拖欠主播報酬,合同中難道沒個說法?面對我們的詢問,小美表示,入職時所簽的合同是公司事先擬定的,因不懂法,只是簡單核對自己的報酬就簽字了,對合同的性質、違約金等條款細節并沒有特別注意。我們審查發現,合同中對某傳媒公司拖欠報酬等違約行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未作任何約定。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案涉合同是某傳媒公司為重復使用而制作的,其明顯不合理減輕公司自身責任,且未向合同相對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2024年7月,法院采納我們提出的監督意見,對該案裁定再審。
再審期間我們與法院啟動聯合調解機制。為實現情理法相融,我們還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對類似情形的裁判案例,若主播違約給平臺企業造成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違約金應以網絡主播從平臺企業中獲取的實際收益為參考基礎。本案中,原審法院依據無效的違約條款,判決小美給付近16萬元違約金明顯超出小美的實際收益2.9萬元,應當予以調整。
在我們的不懈努力下,某傳媒公司放棄了高額索賠,2024年8月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第10060期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終審丨郭偉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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