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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指導、規范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聯合打造《熱案大家談》節目,重點圍繞群眾關切、企業關注、行業關心的重點熱點案件,采取新聞事件回顧和專家學者訪談的方式,開展故事性、實用性、服務性兼具的以案釋法、融情議理,以事關民生的小案例展現司法為民大作為,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
節目以每兩周一期的頻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現場》欄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體平臺同步推送,歡迎關注。
第三十八期
讓我們一起來關注
《“涉毒”的電子煙》
自由空氣只呼吸了短短幾小時,一副冰冷手銬再次鎖住他的雙腕。剛出獄的癮君子,為何轉身又成毒販?偽裝成時尚用品的“毒煙彈”,如何讓人淪為“上頭”的奴隸?從街頭暗流到鐵窗再續,這場以“自由”為名的悲劇背后,是贓款織就的罪惡之網,更是法律對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雷霆一擊。本期案件,讓我們揭開“上頭電子煙”的偽裝,看福鼎法院如何用一紙判決,為這場“毒煙”案件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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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
一種叫“上頭電子煙”的非法制品
悄悄流行起來
這種電子煙的煙彈里
加了國家管制的依托咪酯等精神藥品
吸了會讓人產生幻覺
還特別容易上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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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一口飄飄欲仙,安全上頭無隱患”
——這類蠱惑性宣傳
讓不少人對“上頭電子煙”趨之若鶩
2023年秋天
福鼎市街頭暗流涌動
董某通過隱秘渠道聯系到上家
在10月至11月間
多次將這種“毒煙彈”
轉賣給吸毒人員,從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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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
警方成功將董某抓獲
經查
其將119顆“毒煙彈”偽裝成時尚消費品
用于以販養吸
其不法行為早已進入警方的偵查視線
隨后
警方以董某涉嫌販賣毒品罪
將其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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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明了董某的犯罪事實后
福鼎市人民檢察院
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販賣毒品罪
于2025年4月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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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
2023年10月至11月
被告人董某以每粒300元至400元的價格
販賣119粒“毒煙彈”給吸毒人員小常、小明
非法獲利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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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董某前科累累
還因吸毒被行政處罰
偵查機關發現本案罪行時
其正因犯妨害藥品管理罪在監獄服刑
2024年12月3日
董某前罪服刑期滿剛剛釋放
就在同日被福鼎市公安民警抓獲
再次開啟鐵窗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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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違反國家毒品監管制度,多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因其系在前罪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被發現本案漏罪,應與前罪實行數罪并罰,遂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與前罪妨害藥品罪判處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予以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7000元,并追繳違法所得41000元上繳國庫。
大家談
問:本案中,被告人董某販賣“上頭電子煙”涉嫌販毒獲刑。請問繆副院長,如何界定含有列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制品屬于“毒品”?普通人如何區分“麻精藥品”與傳統毒品?
答:所謂“上頭電子煙”是指不法分子將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非法加入煙油中,使吸食者短時間致幻、興奮或意識模糊,很多吸食者壓根不知道自己吸食的是毒品。
我們常說:“藥和毒,往往只有一步之遙。”關于麻精藥品和毒品的關系,刑法357條第1款明確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等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也就是說,“毒品”一定是國家規定管制的“麻精藥品”。反過來說,國家規定管制藥品理論上也都存在成為毒品的可能性。在實際生活中和司法實踐中,國家列管的麻精藥品并不一定都被用作毒品,其中有一部分麻精藥品,如杜冷丁、嗎啡、氯胺酮、美沙酮等,具有藥品的身份和醫療用途,具有雙重屬性,它們本身是一種藥品,但是被濫用就會成為毒品;只要發揮其醫療效用、價值,無論是正規渠道經營,還是脫離正規渠道非法經營,仍屬于藥品;只有當其完全脫離了合法渠道、被吸毒人員濫用,或被毒品犯罪分子作為濫用成癮的物質去走私、販賣、運輸的情況下,才是毒品。對于像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非藥用類麻精藥品,原則上不存在所謂雙重屬性,一般情況下可以直接按照毒品來對待。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傳統毒品多從罌粟等植物中提取加工,呈現粉末或塊狀,氣味刺鼻,容易識別;而其他麻精藥品多為化學合成物,常被包裝成電子煙、減肥藥、止咳糖漿甚至是糖果、奶茶,極具欺騙性。
問:請問繆副院長,本案定罪量刑的核心法律依據是什么?本案最終的判決向公眾傳遞哪些司法信號和社會導向?
答:對于新型毒品犯罪,司法機關不僅有法可依,而且正在不斷織密法網,傳遞出“零容忍、嚴懲處、全覆蓋”的強烈信號。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正式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2024年7月1日,美托咪酯、丙帕酯、異丙帕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質也被國家列管,非法走私、生產、買賣、運輸、持有上述物質,從法律性質上已經和毒品犯罪畫上等號,人民法院會根據個案的犯罪情節依法定罪量刑。
司法機關對于新型毒品犯罪堅持“露頭就打”,特別針對“上頭電子煙”的低齡化趨勢,始終以“最高壓態勢”從嚴從重懲處,打擊范圍從“源頭”到“末端”無死角,觸碰法律紅線,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希望觀眾朋友們能從案例中吸取教訓,認清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的真面目,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問:隨著一些藥品被納入國家管制目錄后,相關非法買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販毒罪,請問許教授,我國當前在打擊毒品犯罪上面臨哪些新挑戰?
答:挑戰主要表現為:
1、新型毒品已迅速占據毒品市場,這些新型毒品具有制造便捷、更新迭代速度快、成分復雜多變且效果不輸于傳統毒品等優勢,其危害性不容小覷。麻精藥品類新型毒品和未列管成癮性物質(如笑氣)成為濫用新熱點。
2、涉毒群體低齡化,青少年成高危群體,青少年因好奇心強、辨別能力弱,新型毒品的偽裝性越來越強,易被新型毒品誘惑。
3、犯罪手段智能化與隱蔽化,非接觸式交易普及:“互聯網+物流寄遞+電子支付”成為主流模式,以跨境“埋包”這種典型的非接觸販毒方式為例,隱蔽性極強,其核心是實現“人、毒、財”完全分離,全程躲避了傳統監管追蹤系統,增加了偵查難度。此外,智能化手段使制毒技術升級,一些具有生物化工背景的企業或人員非法研制非列管成癮性物質,規避法律監管。
4、境外毒品仍為主要來源,跨境毒品滲透壓力持續,境外毒源多頭入境,給我國禁毒工作帶來很大壓力。
問:隨著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不斷更新,打擊毒品犯罪的范圍也在不斷更新變化,請問許教授,從法學理論發展角度看,您認為在立法上是否還存在哪些完善的空間以適應打擊新型毒品犯罪的需要?
答:新型毒品的快速迭代確實對現有法律體系提出了不小的考驗,需要我們從立法層面不斷優化完善才能有效應對。
1、在刑法中明確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標準,建議:由“兩高一部”聯合制定專門針對新型毒品的司法解釋,補充完善未列管毒品的折算公式,明確“數量+情節”綜合量刑原則,糾正司法實踐中“唯數量論”傾向。
2、在《刑法》中增設“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毒品犯罪”的加重條款,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監測責任,強化網絡毒品犯罪規制。
3、制定《非藥用類成癮性物質管理條例》,應對“笑氣”等非列管物質濫用突出問題,對非法生產、販賣者以“非法經營罪”或“危險物質類犯罪”定罪。
4、吸毒行為入刑的可能性。當前法律框架下,單純吸毒入刑尚無明確立法動向,但對多次吸毒、聚眾吸毒,引發嚴重后果者,可考慮通過刑法修正案納入犯罪。
問:“上頭電子煙”常偽裝成時尚消費品,通過網絡隱秘銷售,還打著 “安全上頭” 的噱頭,對年輕群體具有較大誘惑和危害。請問董委員,在社會綜合治理層面,您對預防這類新型毒品在年輕群體中的流通有什么看法?
答:近年來,青少年涉毒問題日益突出,吸毒人員呈現低齡化趨勢。構建年輕群體禁毒防護網絡,需要學校、家庭、社會多方發力。首先,學校要發揮“主陣地”作用,將禁毒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通過組織參觀禁毒教育基地、開展知識競賽、征文演講等多形式活動,教育引導青少年學生充分認識新型毒品的危害。其次,家長要做好青少年禁毒教育的第一道關口,主動學習禁毒知識、了解新型毒品,提高識毒、防毒和禁毒教育的能力,關注青少年社交圈變化,引導監督青少年建立健康的生活習慣和社交關系。再次,社會要全面加強毒品宣傳、監管,健全“警、校、社”三方聯動機制,開展新型毒品打擊、宣傳、教育,堅持打早打小,構筑青少年禁毒的社會屏障。
問:本案還揭露了毒品犯罪“以販養吸”的不法鏈條,請問董委員,您對全社會協同完善對吸毒人員的戒治、幫扶和回歸社會有什么建議?
答:對于戒毒人員,要加強社區、醫療機構與專業戒毒所緊密合作,整合社會組織、志愿者、社區工作站等各方力量,為戒毒人員提供“一體化服務”。
要加大救助力度,以社區為單位建立“一戶一策”工作機制,切實為涉毒人員回歸社會提供生活救助、就業指導等幫扶,完善及時跟蹤回訪機制,持續關注涉毒人員戒毒后的生活狀況和心理狀態,切實防范復吸;要通過媒體宣傳戒毒成功的典型案例增強公眾對戒毒康復工作的認知與支持。另外,我也了解到,目前我省設立了福建省司法戒毒醫院,該醫院集戒斷治療、教育矯治、康復訓練、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等功能于一體,亦能夠促進吸毒人員更好地進行治療和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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