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梁耀華)4月17日起,由太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太原市稅務局、太原市城鄉管理局發布的《關于繼續執行城鎮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實施,有效期為5年。《通知》明確,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涵蓋太原市建成區、城區所屬建制鎮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醫院、部隊、企業、個體經營者、居民戶、暫住人口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
在計費方式和征收標準方面,《通知》規定,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原則,對城鎮混合生活垃圾實行統一計費,按標準計算,按月或按次征收。其中,常住居民、暫住人口按戶計征,5元/戶·月;低保戶、國家和省市規定免征的優撫戶,憑有效證件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免征。
對不同單位與場所,《通知》設定了差異化征收標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含幼兒園)、醫院、駐并部隊、廠礦、民航、火車站、汽車站、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寫字樓(辦公場所)、銀行、藥店,以及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按照實際產生量計征,標準為105元/噸;商業門店(網點)及餐飲、洗浴桑拿、美容美發、歌舞廳、網吧、茶吧、酒吧等休閑娛樂場所按照經營面積計征,標準為1.2元/平方米·月;賓館、旅店業按床位計征,標準為12元/床·月;客運車輛按座計征,標準為2元/座·月。
對于未在以上條款中具體列舉的繳費單位,將按照其單位性質對應上述繳費標準收取。三縣一市垃圾處理費的收繳方式和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具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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