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承包人因設計變更未完成固定價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可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確定工程款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在本案中,涉案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是固定價,且未對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減少的情況進行約定,現涉案項目由于施工現場地勢因素的影響導致規劃和設計發生變更。在該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計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和整個合同約定的總工程量,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應付的工程價款。值得關注!
裁判要旨
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的,因工程設計變更導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時,已完工部分經驗收質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計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和整個合同約定的總工程量的比例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價款。
案情簡介
一、某建設公司作為施工方承建江西省某運動中心某訓練基地建設項目。肖某某系從某建筑勞務分包公司承包涉案工程。2019年,肖某某以某建設公司名義與陳某某簽訂了《井岡山射擊場旋挖鉆樁施工勞務協議》。
二、后陳某某組織對樁基進行了施工,因發包方設計變更,工程僅需施工148根樁基,陳某某實際完成148根樁基施工。肖某某已付陳某某款項共計777,763元 ,其中包含2019年5月24日支付5萬元(旋挖機進場運輸費)。
三、2020年1月,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該工程進行質量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結果為:共有I類(2L/時刻前無缺陷反射波,有樁底反射波)樁148根,占總樁數100%。
四、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贛0881民初388號民事判決:肖某某支付所欠陳某某勞務工程款182,432元;某建設公司、某建筑勞務分包公司對上述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贛08民終410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肖某某支付陳某某工程款532,237元。
六、肖某某不服,申請再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贛民再74號民事判決:一、撤銷二審判決;二、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三、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肖某某向陳某某支付勞務工程款240,812元。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工程價款應否調整及如何調整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首先,涉案合同因陳某某不具有相應勞務資質,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屬于無效合同,但是涉案項目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故可以參照涉案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其次,根據再審期間各方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涉案工程確實進行了設計變更,變更后的實際施工量148根少于原設計圖紙和合同約定的施工量176根,故肖某某主張涉案項目工程款應按陳某某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予以計付,應予支持。二審法院認為肖某某在沒有證據證明合同變更系陳某某的施工原因時應以合同總包干價與陳某某結算缺乏依據,予以糾正。最后,涉案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是固定價,且未對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減少的情況進行約定,現涉案項目由于施工現場地勢因素的影響導致規劃和設計發生變更,而肖某某和陳某某對實際施工工程量的變化均不存在過錯,且雙方都無法提供證據證實每根基樁單價且已完成工程量的價款。因此,在固定價合同中,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但已完工部分經驗收質量合格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計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和整個合同約定的總工程量,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應付的工程價款。
本案中,涉案合同第一條約定“包干總工程量為3100(暫定直徑為900mm長度為1020m,直徑1300mm樁量為1980m3)。樁徑分別:1.900徑102根,每根設計孔深8.2-10米;2.1300徑74根,每根設計孔深16-21米”及第六條約定“合同約定為3100,合同內工程量不增加造價。工程量超外結算方式:自然地面至孔底,超出部分按土層樁徑900mm:360元一米,1300mm:360元一立方”“工程量按施工現場實際樁長計量,甲、乙雙方現場測量確定”,可以表明涉案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是以樁徑900mm的總長度和樁徑1300mm的總體積來計算,而根據各種樁徑的具體設計要求可知,實際施工人應完成最低的工程量為樁徑900mm的總長度836.4m(8.2m×102根)和樁徑1300mm的總體積1570.75m3(16m×3.14×0.652×74根)。根據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可知,陳某某實際施工的基樁為148根,其中樁徑900mm的有99根,總長度為916.7m,平均長度為9.26m,樁徑1300mm的有49根,總體積為1182.84 m3,平均長度為18.2m。因此,依據涉案合同約定,實際施工人陳某某在完成最低工程量2407.15(836.4+1570.75)后也可獲得固定工程價款126萬元,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出現該種情況概率較低,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對實際施工工程量的變化均無過錯,依據公平原則,酌定以陳某某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的兩種樁徑平均長度來計算涉案合同總工程量,即樁徑900mm的總長度為944.52m(9.26m×102根)和樁徑1300mm的總體積為1786.73m3(18.2m×3.14×0.652×74根)。再依據前述的“按比例折算”方法,計算出涉案項目實際工程價款應為968,575元[126萬元×(916.7+1182.84)/(944.52+1786.73)],故肖某某欠付陳某某的工程款為240,812元(968,575元-727,763元)。再審據此予以改判。
案件來源
陳某某訴肖某某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贛民再74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作者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和商業秘密法律領域,唐青林律師已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該領域活躍的知名專家型律師。唐青林律師在公司法領域出版10余部實務著作、在商業秘密領域出版3部法律實務著作。唐青林律師的社會兼職包括: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歡迎和作者聯系討論關于本文章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實務問題。
作者聯系方式:
唐青林 主任、律師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手機:18601900636
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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