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市政法機關協作配合、擔當作為,不斷健全完善常態化打擊拒執犯罪工作機制,有效增強執行威懾,全年判處拒執罪71件74人,判決數量居全省首位。
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示范引領作用,現發布一批“聯合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楊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執破銜接”深挖拒執罪線索,刑責威懾促款項追回
案例二:倪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訴訟中轉移財產致生效裁判無法履行可定罪追責
案例三:曹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未如實報告財產、擅自處分查封動產,藐視法律終被追究刑責
案例四:俞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詐騙一案
——搜查手機發現拒執和關聯犯罪線索,一并移送嚴懲不貸
案例五:張某、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妨害清算案
——公司股東逃廢債,數罪并罰受嚴懲
案例六:黃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票據私下“貼現”規避執行被判刑
案例七:季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解除保全后轉移資金致使生效裁判無法執行,判刑
案例八:肖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不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惡意出售優質資產規避執行被判實刑
案例一
楊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執破銜接”深挖拒執罪線索,刑責威懾促款項追回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期間,楊某作為某模塑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明知公司負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清償義務,不僅未依法履行,反而采取一系列惡意逃廢債手段,導致多起執行案件因無可供執行財產而終本。
2019年8月,法院裁定受理對某模塑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后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破產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在破產受理前有資金異常流出情況,仔細核實后向法院報告并提起撤銷權訴訟。訴訟中,經過調查發現楊某在債務存續期間,將其持有的公司100%股權無償轉讓給謝某,剝離資產外殼;還通過虛構還款或發放工資、獎金等名目向王某、張某轉賬約120萬元。法院以上述行為致使公司財產不當流失,償債能力被嚴重削弱,依法認定無效。上述案件判決生效后進行執行程序,因王某、張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未執行到位。楊某遂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立案偵查,歸案后迫于法律威攝主動將已轉出的資金全數退還至破產管理人賬戶。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執行法院依法審理,以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執破有機銜接”機制中主動識別、精準打擊逃廢債行為的典型案例。執行法院依托“執破有機銜接”機制,指導破產管理人充分行使調查權與撤銷權,回溯審查破產前交易情況,使隱藏于表象下的逃廢債行為無處遁形,展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各類逃廢債行為、維護誠信市場秩序的堅定立場,也凸顯了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在防治債務欺詐、維護清償秩序上的協同效能。
案例二
倪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訴訟中轉移財產致生效裁判無法履行可定罪追責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執行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高某與被告倪某合伙合同糾紛一案,向倪某送達傳票通知其到庭應訴,倪某在明知其被起訴的情況下,將其單獨所有的不動產轉移登記至配偶名下。2022年7月,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倪某須分期支付高某18萬元。其后,倪某與配偶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自愿放棄上述不動產所有權。因倪某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付款義務,高某申請執行,但因倪某已將不動產轉移,該案未能執行到位。倪某歸案后認罪認罰,并履行部分執行義務。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執行法院依法審理,以倪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根據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兩高”《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導致生效裁判執行不能的也可構成拒執犯罪。本案中倪某在明知其已被起訴的情況下,仍著手轉移財產,調解協議達成后又通過簽訂離婚協議對轉移財產的情況加以固定,以達到其減少責任財產范圍、規避執行的目的,從而導致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執行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有力了打擊了訴訟中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行為,織密了懲治拒執犯罪法網,也具有較好的警示意義。
案例三
曹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未如實報告財產、擅自處分查封動產,藐視法律終被追究刑責
【基本案情】
曹某、成某被判決共同歸還顧某借款68.3萬元及利息。因曹某、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顧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曹某以某建設公司名義購買價值51萬余元的液壓挖掘機一臺,后將該挖掘機在各工地使用以獲取收益。后法院對該挖掘機實地查封,并責令曹某交付給法院拍賣處置。曹某收到材料后拒不交出,并將已查封的挖掘機非法處置、質押給他人,同時將所獲質押款10 萬元挪作他用。另查明,曹某出資購買的寶馬轎車登記在其子名下,平時歸曹某使用,而其拒絕向法院報告該財產。曹某到案后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并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執行法院依法審理,以曹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曹某借用案外人名義持有挖掘機和小轎車,隱藏其名下財產且未如實向法院申報。在法院查封挖掘機并責令其交出后,其拒不交出,還擅自質押被查封的財產,所得款項挪作他用,嚴重損害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侵害了債權人合法權益。雖然被執行人到案后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并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但由于其逃避執行情節嚴重,最終仍被定罪處罰。該案的辦理彰顯司法權威不容挑戰,法律紅線不可逾越。
案例四
俞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詐騙一案
——搜查手機發現拒執和關聯犯罪線索,一并移送嚴懲不貸
【基本案情】
沈某、劉某等與俞某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法院陸續作出多份民事判決,判令俞某按期償還相應本金及利息。因俞某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沈某、劉某等債權人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俞某名下登記有高檔汽車,遂對該車輛檔案查封但未實際控制。法院向其發出《責令交車通知書》,要求將汽車交由法院處置。而俞某稱該車已經脫離其實際控制,具體下落不明。后法院依法拘傳俞某并對其司法拘留15日。期間還扣押其手機進行調查,經過查看其微信聊天記錄,發現其實際控制高檔汽車,而且還了解到2018年至2025年期間,俞某在無收入來源且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其名下賬戶有兩千余萬元被法院凍結、賬戶解凍需要提供擔保等事實,騙取多名被害人千余萬元,用于其奢侈消費、旅游、打賞抖音主播等。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執行法院依法審理,以俞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執行法院在被執行人拒不交付車輛的情況下,依法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同步扣押其手機。通過搜查被執行人手機,成功鎖定其拒執犯罪線索的證據,同時還進一步發現其有涉嫌詐騙犯罪線索,遂及時將相關犯罪線索一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終讓被執行人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本案充分體現了拘傳、司法拘留和搜查等強制措施對于深挖拒執犯罪線索、固定犯罪證據,提升打擊精度和效果的重要作用,也對同類案件辦理具有參考借鑒價值。
案例五
張某、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妨害清算案
——公司股東逃廢債,數罪并罰受嚴懲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由張某、王某設立并共同經營,張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擔任董事。張某、王某和某科技公司結欠債務50余萬元,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后進入執行程序。因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同時,因某科技公司資不抵債,法院依法將該公司移送破產審查。法院受理某科技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后,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根據債權人提供的線索并經法院后續調查發現,執行案件終本后,張某將其名下宅基地房屋出售,并指令買方將所得房款30萬元付至其母親銀行賬戶,用于支付未經法院訴訟確認的其他債務,致使上述判決無法履行。另外,在某科技公司破產清算期間,張某、王某故意隱匿公司對外應收款、設備,導致上述財產未在破產清算中予以分配,造成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49.5萬元。后張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事實。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執行法院依法審理,以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犯妨害清算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以王某犯妨害清算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并隱匿破產財產妨害清算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執行人明知債務未履行,仍心存僥幸,將應得房款轉移至親屬名下賬戶逃避執行,人為制造“執行難”。同時,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張某、王某故意隱匿公司對外應收款、設備等破產財產,直接妨害破產清算秩序,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執行法院依法追究逃債人的刑事責任,并判處一人實刑,有力打擊了逃廢債行為,也警示債務人誠信履行司法裁判確定的義務。
案例六
黃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票據私下“貼現”規避執行被判刑
【基本案情】
黃某系某建材經營部的經營者,因拖欠貨款、借款被訴至法院。訴訟中,黃某分別與多名債權人達成調解協議,確認債務總額逾百萬元。后黃某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相關案件先后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院調查發現,在上述案件審理及執行期間,黃某為逃避執行義務,要求客戶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將應付貨款40萬元以承兌匯票形式支付,而非直接轉入其名下被法院凍結的銀行賬戶,并私下貼現將所得匯票變現且轉移隱匿貼現資金。此外,黃某還要求該公司將19萬元直接匯入債權人陸某的賬戶,用以清償未經訴訟確認的債務,致使法院生效裁定無法執行。后黃某主動投案,與各債權人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目前債務已全部履行完畢。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執行法院依法審理,以黃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黃某利用承兌匯票這一金融工具,將本應納入法院監管的經營性收入進行“體外循環”,意圖制造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而且指使次債務人擅自支付未經訴訟確認的債務,致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履行。執行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追究刑事責任,昭示無論規避、逃避執行的手段如何花樣翻新、隱形變異,都掩蓋不了拒不履行的實質,也逃避不了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案例七
季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解除保全后轉移資金致使生效裁判無法執行,判刑
【基本案情】
王某某與蘇州某物流公司、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蘇州某物流公司、季某某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執行法院未發現兩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另查明,在訴訟中,王某某已申請保全并凍結蘇州某物流公司賬戶。后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季某某以促成調解為由,要求解除對公司賬戶凍結。法院依據王某某的申請解除保全措施。調解書生效后,該公司賬戶隨即進賬20余萬元。而季某某將上述款項轉入其本人及親屬個人賬戶,用于生活消費及清償其他債務,致使本案債務無法執行。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執行法院依法審理,以季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季某某在訴訟階段“耍小聰明”,以調解為名騙取申請執行人解除對其公司賬戶的凍結,達成調解協議后背信毀諾,將到賬資金用于生活消費及清償其他債務,導致生效民事調解書無法執行。季某某“假調解、真逃債”的行為,主觀惡性較大,依法應予嚴懲。本案的判決有力懲治了借調解之名行逃債之實的規避執行行為,維護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也教育引導其他被執行人增強法治和誠信意識,自覺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
案例八
肖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不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惡意出售優質資產規避執行被判實刑
【基本案情】
經法院調解,確認肖某、某超市店結欠陳某借款本金及違約金101萬元,并確定分期履行方式。因肖某、某超市店未履行還款義務,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后,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肖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并調查肖某名下財產線索。經調查發現,達成調解協議后,肖某為逃避執行,與第三人黃某簽訂轉讓合同,將某超市店以50萬元的價格轉讓,并陸續收取轉讓款34萬余元。而肖某收取款項后未向法院報告財產變動情況且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裁定,而是將相關款項用于個人其他開銷。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執行法院依法審理,以肖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民事調解書是經過法院確認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應當依法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本案中,被執行人肖某在達成調解協議后,通過出售優質資產的方式規避執行,而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執行法院對其判處實刑,警示潛在違法者,司法裁判必須被尊重和履行,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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