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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的《艾滋病防治條例》于2006年施行,在此前后,我國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地方性的“艾滋病防治條例”。
已建立地方性條例的省市,經初步統計包括13個省(四川、廣東、廣西、湖北、湖南、吉林、江蘇、山東、陜西、新疆、云南、浙江、重慶)、4個市(涼山、太原、烏魯木齊、德宏)。
這些條例都是在國家級的條例基礎之上制定的,但也有很多獨特的內容。大花將此摘錄如下:
廣西
2013.07.01施行
第三十三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陽性結果后一個月內應當將感染狀況告知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代為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權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系者,并提供醫學指導。
新疆
2010.10.01施行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倡導公民婚前進行艾滋病免費篩查檢測,接受醫學咨詢服務。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的公民婚前應當進行艾滋病免費篩查檢測,接受醫學咨詢服務。
第二十九條
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及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征得本人同意可代為告知,并提供醫學指導。
陜西省
2007.07.01施行
第三十二條
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務人員將診斷結果告知本人、配偶或者監護人,給予醫學防護指導,并為其做好保密工作。
云南省
2007.07.01施行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查處涉嫌賣淫嫖娼、聚眾淫亂、吸毒販毒等活動場所時,應當及時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被查處人員進行艾滋病檢測。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檢測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老年人健康體檢和社會體檢機構的個人健康體檢內容。艾滋病疫情嚴重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主動為公民提供艾滋病檢測服務。
第二十條
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實及時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侶;本人不告知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權告知。
第二十三條
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的居民,婚前應當進行免費艾滋病篩查檢測,接受醫學咨詢服務。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的確定,由省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第二十五條
公安、衛生健康、藥品監管等部門、單位應當監測合成毒品濫用情況,推動易促進艾滋病傳播的濫用物質納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圍。吸毒人員應當每年接受艾滋病檢測。
云南省德宏
2017.03.31施行
第十五條
縣(市)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房租住人員的管理,建立數據庫,每季度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供數據信息,并配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租住人員開展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等工作。
出租房業主應當配合衛生計生部門,組織租房者每年至少一次到鄉(鎮)衛生院或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機構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
第十七條
提供住宿、娛樂、沐浴、美容美發服務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組織服務人員每6個月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一次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經營者不得安排未經過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直接為顧客服務。
第二十二條
凡在自治州內進行婚姻登記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人員、領取生育服務證的育齡婦女,應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
第二十四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實及時告知其配偶、性伴侶;如不告知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確定的隨訪責任人有權在1個月內將感染情況告知其配偶及性伴侶,其配偶、性伴侶應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
第二十五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離開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1個月以上的,離開前應當主動告知隨訪責任人或者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高危人群的行為干預工作。高危人群應當每3至6個月進行一次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
高危人群檢測時在知情不拒絕的情況下檢測機構可以采集指紋或者虹膜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江蘇省
2004.12.01施行
第三十條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與他人發生性接觸的,應當將其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實事先告知對方。
浙江省
2007.03.01施行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查獲賣淫、嫖娼人員,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艾滋病強制性檢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進行檢測。
湖北省
2007.07.01施行
第二十三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艾滋病病毒感染檢測:
(一)有比較充足的醫學上的理由懷疑其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人員及性病病人;
(二)賣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員;
(三)曾接受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血液制品、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或者精液者;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檢測的入境人員;
(五)省衛生行政部門為控制疫情需要決定應當檢測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或雙方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應當終止妊娠;對不愿終止妊娠者,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方案的規定,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咨詢、產前指導、阻斷、治療、產后訪視、嬰兒隨訪和檢測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從事的工作可能傳播、擴散艾滋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調整工作,所在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調整其工作崗位并為其保密。用人單位不得以感染艾滋病為由解除與其建立的勞動關系。
涼山彝族自治州
2022.09.01施行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在干部培訓、新招錄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入職培訓中,將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及知識等納入教學計劃和考試內容。
第十九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陽性結果后應當一個月內將感染狀況告知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代為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權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系者,并提供醫學指導。
重慶市
1998.07.01施行
第十六條
凡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國籍公民,由渝入境時應向駐我市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健康情況,并在入境后一個月內到駐我市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專業機構接受包括性病、艾滋病檢查項目的健康檢查。
第十七條
來渝定居或常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不含使、領館人員、聯合國各機構派出人員及家屬)、華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地區居民由渝入境時,應向駐我市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提供本國、本地區公立醫院或經公證的私立醫院出具的含性病、艾滋病檢查結果的有效健康證明;對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應阻止入境。無此證明者,須在入境后二十日內到駐我市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專業機構接受性病、艾滋病檢測;對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應監護出境。
第二十二條
各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建立新生兒百分之一硝酸銀點眼制度。
太原市
2006.05.01施行
第十四條
賓館、飯店、旅館、招待所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場所和桑拿浴室、游泳場館、理發美容、足療按摩、歌城舞(迪)廳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內采取張貼、擺放宣傳品等形式,宣傳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
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場所的經營者應當組織其場所內的服務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健康體檢應當包括艾滋病、性病檢測項目。
經營者不得接收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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