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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屬于國家級貧困縣的周寧,是福建省海拔最高的縣份。這里“天高皇帝遠(yuǎn)”。
福建周寧縣一位剛滿14歲的少女在被流氓強奸后不久,竟被縣公安局副局長以了解案情為由再次遭到強暴。
2001年5月31日,福建周寧縣公安局副局長陳長春和外地朋友共進晚餐后,讓其駕駛員將20多天前被他人強奸的未成年人陳某某接到他在賓館的房間,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
案發(fā)后,陳長春分別指使他的駕駛員和外地朋友作偽證為其逃避罪責(zé),并出資5000元賄買受害少女及其母親,隨后又將受害人母女帶離案發(fā)地。
陳長春畏罪潛逃兩年半后,被警方從閩南逮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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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惡劣的案件,周寧縣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陳長春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奸淫婦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被告人陳長春還指使他人作偽證以及以賄買的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其行為又構(gòu)成妨害作證罪。”“但被告人陳長春在實施強奸過程中,當(dāng)被害人喊疼痛時,未繼續(xù)實施奸淫,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兩罪并罰,被告人陳長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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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月15日,中國青年報以《強暴一強奸案受害少女縣公安局副局長竟獲輕判》為題,獨家披露了陳長春強暴一強奸案件的受害未成年人,并指使他人作偽證,周寧縣法院在認(rèn)定被告人犯有強奸罪和妨害作證罪的基礎(chǔ)上,卻只判處陳長春有期徒刑3年。
2004年3月24日,在檢察機關(guān)的抗訴和輿論監(jiān)督下,強暴受害少女的福建省周寧縣公安局副局長陳長春被二審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陳長春有期徒刑8年,以妨害作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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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一審審判長、周寧縣法院刑庭庭長阮金鐘其后不久被檢察機關(guān)刑事拘留,這意味著他可能因此承擔(dān)相應(yīng)的法律責(zé)任。但是,這樣的一個錯誤判決并非阮個人所能決定的,它是經(jīng)過由法院領(lǐng)導(dǎo)在內(nèi)的8人審判委員會討論后一致同意的。
周寧縣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陳木森解釋說,自己長期從事民事審判工作,剛分管刑庭工作才半個月,對刑事審判方面的法規(guī)不熟悉。而審判長阮金鐘擔(dān)任刑庭庭長長達10多年,審判委員會過分相信他對案情的報告,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的8名成員沒有一個人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進行法條對照,所以被合議庭的意見誤導(dǎ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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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名審判委員會成員中,記者采訪了其中的6位,除刑庭庭長阮金鐘外,其他5人都聲稱自己沒有從事刑事審判的司法背景,對刑法不熟悉。而且絕大多數(shù)成員都沒有參與旁聽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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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寧縣法院2004年4月7日在給《中國青年報》福建記者站傳真的一份總結(jié)材料中,將造成這起錯案的原因歸結(jié)為:政治敏銳性和大案要案意識不強;責(zé)任心不強;過分強調(diào)自由裁量權(quán);法官業(yè)務(wù)水平不高;不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法院院長江祖玲告訴記者,目前該院正在認(rèn)真學(xué)習(x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對這一案件的重要批示,吸取教訓(xùn),整頓法官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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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的8名成員沒有一個人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進行法條對照;
2.在8名審判委員會成員中,5人都聲稱自己沒有從事刑事審判的司法背景,對刑法不熟悉;
3.絕大多數(shù)成員都沒有參與旁聽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
我們不禁想問,一晃22年過去了,這些現(xiàn)象改變了嗎?
2026年3月2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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