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憲合律師自2010年開始執業,核心執業領域為各類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刑事辯護。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他代理馮某讓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里,為xx公司爭取到工程款及利息,展現出其專業的法律素養和出色的辦案能力。
執業背景
魏憲合律師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本科學歷。自2010年起開始執業,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實踐經驗,執業證號為1610xxxxxxxxx5935。他是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同時還擔任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以及西安市長安區勞動仲裁委兼職仲裁員。其所在的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位于西安市長安區西長安街長百精致薈八層,魏律師主要服務地區為西安、咸陽,此外還涉及渭南、安康、商洛、漢中、寶雞等地區。在執業生涯中,他累計辦案超2000多件,秉持著“律師這行,本質是個手藝活。靠專業吃飯,憑良心做事,對得起委托,睡得好覺!”的執業理念,認真對待每一個案件。
擅長領域
魏憲合律師擅長處理各類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刑事辯護等領域的法律事務。在合同糾紛方面,無論是企業經濟合同糾紛,還是建設工程合同爭議,他都有著深入的研究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他能夠為當事人爭取到合理的賠償。而在刑事辯護領域,他憑借扎實的專業功底和清晰的思辨能力,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辯護。
處理合同糾紛
魏憲合律師在合同糾紛處理方面有著出色的表現。在“帶病投保被拒賠,律師巧辯扭轉乾坤”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上訴人某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馮X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馮X某在投保后因疾病申請理賠遭拒,保險公司以其未如實告知高血壓病史為由拒賠并解除合同。魏憲合律師代理馮X某,在一審中指出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已就健康事項進行具體詢問,且馮X某投保時已61歲,高血壓屬常見病,無證據證明其存在惡意隱瞞。一審法院采納該意見,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二審中魏憲合律師繼續圍繞詢問義務的履行、證據證明力等核心問題展開辯護。最終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業務員已就健康詢問事項向馮X某進行具體、明確的逐項詢問,電子保單及錄音錄像中“全部否”選項無法確認為馮X某本人操作,馮X某投保時屬高血壓高發年齡段,保險公司未履行審慎審查義務,亦無證據證明馮X某存在帶病投保惡意,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險公司應向馮X某支付保險金125,745元(已扣除退還保費),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保險公司承擔。這起案件充分體現了魏憲合律師在合同糾紛處理中對證據的把握和法律條文的準確運用。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魏憲合律師同樣展現出了卓越的專業能力。在“從‘掛靠陷阱’到‘勝訴回款’:一紙結算單背后的工程款保衛戰”案件中,上訴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xx公司與XXX司簽訂《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協議書(外架)》,完成施工并結算后,XXX司未全額支付工程款,且主張涉案合同系掛靠人馬X偽造印章簽訂,合同無效,xx公司應直接向馬X主張權利。xx公司則主張合同真實有效,XXX司應依約付款。一審中,xx公司提交了相關協議及結算單,XXX司提交《掛靠協議》、付款憑證等證據。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關系,XXX司應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訴,二審期間xx公司提交支付寶截圖,二審法院組織證據交換和質證,認定一審事實清楚。最終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分包協議及結算單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專用章,XXX司雖主張掛靠關系,但未能證明xx公司簽約時知情,一審法院認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計算方式合法有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XXX司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應利息,二審案件受理費由XXX司承擔。魏憲合律師在這起案件中,通過對證據的分析和法律關系的梳理,為xx公司成功維護了合法權益。
代理勞動工傷案件
在勞動工傷案件方面,魏憲合律師也有著豐富的經驗。在“離職前工傷遭拒賠,律師深挖規則扳回一局”案件中,原告某某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意見》及被告某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復查答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為職工姬XX繳納了2023年11月工傷保險,并于當月21日申請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發生工傷,后被認定為工傷八級傷殘,兩被告以“停保后發生工傷”為由拒付工傷保險待遇。魏憲合律師代理原告提起訴訟,主張原告已為第三人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停保操作次月生效,當月工傷保險關系持續有效。律師圍繞繳費事實、社保業務操作規則及《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組織證據并發表代理意見,指出兩被告僅依據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實體參保狀態,屬于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庭審中,律師針對兩被告的職權依據、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進行了系統性質證與辯論。最終法院認為原告已為第三人足額繳納2023年11月工傷保險費,不屬于“應參保而未參保”的情形,社保停保業務為“本月辦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請停保日期否定當月參保效力,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亦違背《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工傷職工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的立法目的,判決撤銷兩被告作出的《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意見》及《復查答復》,責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對原告的待遇申請重新作出處理,案件受理費由被告社保中心負擔。這起案件體現了魏憲合律師在勞動工傷領域對法律規定和業務規則的深入理解和運用。
綜上所述,魏憲合律師憑借其扎實的專業知識、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認真負責的態度,在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糾紛、勞動工傷等多個領域都取得了顯著的成績,贏得了眾多客戶的信任和贊譽。他在不同類型的案件中,都能準確把握案件的關鍵,運用法律武器為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是一位值得肯定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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