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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9批指導性案例,其中274號案例明確:未經許可的許諾銷售行為,即使未實際售出,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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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青島某機械公司在網店和網站上展示侵害青某重工公司專利權的產品,被訴后辯稱“僅展示沒賣出去,沒給對方造成損失,不應賠錢”。法院查明其構成許諾銷售侵權,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3萬元。
知識產權核心點
1、許諾銷售是獨立侵權行為:為銷售目的在網店展示侵權產品,本身就構成專利法明確禁止的許諾銷售行為,不以實際銷售為前提。
2、沒賣出去也有損害:許諾銷售會造成專利許可費損失、沖擊正品定價、導致商業機會延遲或流失。即使具體損害難證明,法院也可在法定賠償范圍內酌定判賠。
案件警示
別以為“只展示沒賣”就安全!網店掛圖、展會擺樣都可能構成侵權。電商從業者務必自查產品來源,避免“展示即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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