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霞浦縣牙城派出所教導員李某強制猥褻15歲少女一案,隨著一審判決的公布,在輿論場中激起的不僅是憤怒,更是一種深深的困惑。法院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2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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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評論區里,有人翻出了那樁舊案——大學生掏鳥案。2014年,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因掏了16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被判10年6個月。一個是掏鳥,一個是“掏鳥”——對15歲女孩做了那種事。一個判了十年半,一個判了兩年九個月。
說老實話,再珍貴的鳥關我鳥事,而再普通的人,卻關我的事。我不是說掏鳥案判重了。恰恰相反,保護野生動物,嚴懲不貸,沒毛病。我是說,對15歲女孩“掏鳥”的案子,判得太輕了。
先理清事實。李某案的事實,令人發指。根據霞浦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這位派出所教導員以“可能被拘留”為由脅迫15歲的小君,實施了撫摸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等行為。DNA證據確鑿:辦公室垃圾桶、警服下擺、藤椅扶手、小君鞋帶,全都有。小君事后四次離家出走,兩次自殘,至今仍在接受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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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鳥案的事實:閆嘯天和朋友在河南輝縣先后獵捕了16只燕隼,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部分已死亡。法院認為,閆嘯天的行為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司法解釋,獵捕隼科動物6只即構成“情節嚴重”,10只即構成“情節特別嚴重”。于是,10年半。
從法律技術層面看,兩案確實不可簡單類比。強制猥褻罪的法定刑期是5年以下,掏鳥案的法定刑期起點就是10年以上。這是不同法條、不同罪名、不同量刑規則的產物。但問題是,法律之外,還有常識。
常識告訴我們:對一個15歲女孩實施性侵,和掏鳥窩,哪個社會危害性更大?常識告訴我們:利用公權力身份脅迫未成年人,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哪個更挑戰社會底線?常識告訴我們:讓一個女孩終身活在陰影里,和讓幾只隼死在窩里,哪個更值得嚴懲?
法院的量刑邏輯是: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從重;利用職務便利,從重;手段惡劣,從重;認罪認罰,從輕。綜合下來,2年9個月。這個邏輯,從法律條文上看,自洽。但從社會常識上看,荒唐。
2年9個月,是一個女孩,從15歲到18歲,從初中到成年,一輩子都走不出來的噩夢。而施害者,2年9個月后就可以出來。有人說,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可問題是,DNA鐵證如山,不認罪認罰又能怎樣?有人說,已經“從重處罰”了。可問題是,在5年以下的區間里,從重到2年9個月,到底“重”在哪里?
這起案件的惡劣性,首先體現在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上。李某身為派出所教導員,其職責本應是維護法律尊嚴、保護人民群眾安全,尤其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然而,他卻在執法場所、利用職務之便,將罪惡之手伸向了一名年僅15歲的少女。這種身份的反差、職責的背離,使得這起猥褻案件遠遠超出了普通刑事犯罪的范疇,它是對公權力信任度的嚴重透支,是對警民關系的嚴重撕裂。當執法者從保護神淪為加害人,公眾的安全感從何談起?法律的權威又將置于何地?
其次,案件發生的地點與方式同樣令人憤慨。派出所辦公室,這個本應體現公權力嚴肅性和規范性的空間,卻成了罪惡的遮羞布。李某以“處理案件”為由支開女孩的母親,制造了獨處的機會,這一細節充分暴露了其對權力的濫用和對法律的蔑視。
在執法場所、利用執法者的身份實施犯罪,這不僅是對個體的侵害,更是對法治秩序的公開挑釁。這種“燈下黑”式的犯罪行為,其社會危害性遠遠大于一般主體的同類犯罪,因為它同時摧毀了公眾對執法機關的信賴。
然而,就在輿論對此案憤憤不平之際,一股試圖為施暴者“洗白”的暗流正在涌動。以部分媒體為首,突然推出了一篇所謂的“溫情報道”。報道稱,涉事民警李某曾因抓捕吸毒者被刺傷,導致“耽誤了婚期”。緊接著,數十家媒體聯合轉發,將這個“英雄落難”的故事送上了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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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春秋筆法”的邏輯鏈條極其惡毒:他是抓過毒的英雄,因為受傷耽誤了婚期——暗示性壓抑,所以他對15歲少女的侵犯似乎“情有可原”?他們試圖用“英雄往事”來對沖當下的罪惡。仿佛只要曾經是個好警察,就可以抵消對未成年人的性侵犯。這種邏輯,不僅荒唐,而且無恥。
這世上沒有哪個英雄,可以靠過去的功勞簿去抵消今天的罪惡。也沒有哪條法律條文,應該成為施暴者精心算計的漏洞。丁是丁,卯是卯,功是功,過是過。
他曾經致敬過那身警服,所以一路做到了教導員;他如今玷污了那身警服,所以必須站上被告席。所謂正義,不該是施暴者的“從輕發落”,不該是媒體的“春秋筆法”,更不該是受害者的“默默承受”。正義很簡單——做錯了事,就要付出代價;傷害了人,就別想用任何光環來掩蓋。
2020年,王振華案引發輿論海嘯。當年就有聲音呼吁修改《刑法》第237條,最終促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臺,也就是所謂的“王振華條款”。修正案增加了“猥褻手段惡劣或者其他惡劣情節”可以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那么問題來了:一個派出所教導員,在辦公室,利用職權,脅迫15歲少女,實施口腔、生殖器接觸并射精——這算不算“手段惡劣”?一審法院認為不算。它把“手段惡劣”只作為酌情從重情節,而不是升格法定刑的情節。這個認定,值得商榷。
更值得商榷的是,我們到底在用什么樣的標準衡量刑罰的輕重。掏鳥案當年引發巨大爭議,原因在于民眾樸素的正義感與法律的專業判斷之間產生了沖突。現在,這種沖突再次上演。民眾無法理解,為什么掏鳥窩比性侵兒童判得還重。法律是專業的,但法律不是冰冷的。量刑是技術活,但量刑不能脫離社會常識。保護野生動物很重要,但保護未成年人更重要。如果一個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值10年,那么一個15歲女孩的尊嚴值多少年?這個問題,不需要法律專家回答。每一個有良知的普通人,心里都有答案。
從受害者角度看,15歲的小君,尚處于身心發育的關鍵階段,一次因“毆打他人”進入派出所的經歷,本應是一次接受法治教育的機會,卻演變成了伴隨其一生的噩夢。女孩父親張先生描述,事發后女兒“整日情緒低落,多次離家出走”。這樣的傷害,兩年九個月的刑期是否能夠撫平?當受害者家屬至今未收到任何道歉,當施害者的懲罰與其造成的傷害無法形成對等,所謂的“正義”又何以完整?
更令人深思的是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制度隱患。一個派出所教導員,能夠在辦公場所、辦公時間,以“處理案件”為由支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暴露出基層執法單位在內部監督、權力制約方面存在的明顯漏洞。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的詢問應當有監護人在場,而李某不僅違反了這一程序規定,更將制度漏洞變成了犯罪便利。這起案件提醒我們,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不能僅僅停留在紙面規定,更需要通過嚴格的內部監督和制度約束來確保落實。
值得肯定的是,案發后霞浦縣婦聯、檢察院等部門表示關注和介入。小君父親已于3月20日提交抗訴申請,霞浦縣檢察院表示“后續會發布通報”,省、市兩級政法機關已關注此案。公眾需要看到的不僅僅是關注,更是制度層面的深刻反思和切實改進。對于這起案件,司法機關應當認真對待受害方的抗訴申請,重新審視一審判決是否充分考量了所有從重處罰情節,尤其是犯罪主體身份、犯罪場所、侵害對象等加重因素。只有通過二審程序的嚴格把關,才能向社會傳遞出“執法者犯法必受嚴懲”的明確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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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希望,二審能給出一個真正配得上“正義”二字的答案。我們更希望,那些試圖用“英雄往事”為罪惡開脫的媒體能明白一個最簡單的道理:任何光環都不能成為犯罪的遮羞布,任何功勞都不能抵消對未成年人的傷害。他曾經致敬過那身警服,所以一路做到了教導員;他如今玷污了那身警服,所以必須站上被告席。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廣泛社會關注,根本原因在于它觸碰了公眾對法治社會最基本的期待底線。在一個法治國家,執法者應當是法律最堅定的守護者,而不應成為最危險的破壞者。當執法者犯罪,其社會危害性是雙重的:既直接侵害了具體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間接損害了公眾對法治的信任。因此,法律對此類犯罪的回應,不能僅僅停留在個案處理的層面,更應體現對公權力濫用行為從嚴打擊的鮮明態度。
希望二審法院,能給這個“掏鳥”的家伙一個真正的“從重處罰”。也希望我們的法律,能給所有像小君一樣的孩子,一個值得信賴的答案。畢竟,法律保護的不只是鳥,還有人。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任何利用公權力實施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都不應被輕描淡寫地放過。正義不能重罪輕判,尤其是當權力成為犯罪的幫兇時,法律必須亮出最鋒利的劍。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撫慰受害者的創傷,才能重建公眾對法治的信任,才能讓每一個走進派出所的公民確信:那里是尋求正義的地方,而非遭遇不公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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