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非法獲取個人信息
2026年3月12日,晉中榆次網安大隊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獲取、使用公民個人信息,隨即對其開展全面核查工作。
經核查,2024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入職某相關從業單位,擔任相關業務業務員。工作期間,為規避工作阻礙、提升個人業務績效,其在他人協助下,通過非法途徑查詢相關人員聯系方式,并使用個人設備開展業務。![]()
2026年1月1日,王某某任職該單位業務主管后,為進一步提升團隊業績,違規獲取相關非法訪問渠道并共享給組內12名成員,要求全體組員通過該渠道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涉及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軌跡信息等敏感內容。隨后,組內成員將非法獲取的信息共享至工作群,供全體組員用于開展相關業務,嚴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目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六十八條、六十九條之規定,我大隊已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刑事處罰措施,相關涉案人員正在進一步核查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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