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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華法學》2026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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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華法學》2026年第1期要目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更加科學有效地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江必新(5)

      【專論】

      2.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共性問題

      張明楷(26)

      3.也論洗錢罪的保護法益

      王彥強(45)

      4.涉企犯罪偵查公私合作的權利侵蝕風險與程序規制

      史蔚(63)

      5.不確定性鑒定意見審查的困境與出路

      何寧(81)

      6.論地方性法規的國家立法屬性

      ——兼論地方立法的地域效力范圍

      江輝(99)

      7.論破產管理人之雙務合同解除權下的共益債務

      李永軍(116)

      8.職務代理的權限構建與規范分合

      殷秋實(133)

      9.“鄰接權兜底保護”路徑之反思

      ——從古籍點校到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蔣舸(152)

      【新利益法學專題】

      10.新聞報道中公共利益與人格利益保護的衡量

      施鴻鵬(170)

      11.實際股權人的排除強制執行

      ——一種基于新利益法學方法的分析

      王真真(188)

      12.證券市場自愿性公開承諾的民事責任

      ——以新利益法學為方法展開

      呂成龍(207)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更加科學有效地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作者:江必新(中國社會工作聯合會)

      內容提要: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明確提出“更加科學有效地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重要論述,是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的自我革命的重大理論創新與實踐指引。應當立足“十五五”時期國家發展戰略全局,系統闡釋這一重要論述提出的歷史邏輯、現實背景與時代意義,深度解構“科學有效”的核心內涵、本質要義與實踐要求,全面探索權力制約監督的制度構建、機制創新與路徑優化。“更加科學有效地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是對馬克思主義權力觀的繼承發展,是應對腐敗治理新形勢的必然選擇,其核心要義在于實現權力配置科學化、運行規范化、監督系統化、問責剛性化;實踐中需堅持系統思維,通過健全權力清單制度、完善監督協同機制、強化科技賦能監督、培育廉潔文化生態等路徑,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為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堅強政治保障。

      關鍵詞:二十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權力制約;制度籠子;科學有效;全面從嚴治黨

      【專論】

      2.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共性問題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

      內容提要:侵犯知識產權罪雖然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但其保護法益并非公共法益,而是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在侵犯知識產權罪中,制作侵權產品的行為實質上只是預備性質的行為,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才是侵害法益的實行行為,對制作行為的處罰應當輕于對銷售行為的處罰;行為人制作侵權產品后進而銷售的,屬于包括的一罪,從一重罪論處。在構成要件行為是銷售侵權產品的犯罪中,行為人尚未著手實行銷售行為的,即使持有的侵權產品貨值金額再大,也屬于預備行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將“受過刑事處罰”作為入罪情節并不妥當;下級司法機關在適用司法解釋將“受過刑事處罰”作為入罪情節的規定時,如若遇到被告人同時構成累犯的情形,則不得再適用累犯從重處罰的規定。刑法分則中的“明知”只是注意規定,應當根據刑法總則第14條的規定,確定侵犯知識產權罪故意的認識內容。

      關鍵詞:侵犯知識產權罪;假冒注冊商標罪;實行行為;情節嚴重;明知

      3.也論洗錢罪的保護法益

      作者:王彥強(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內容提要:洗錢罪的保護法益是解釋洗錢罪構成要件及處理相關競合關系的前提基礎。金融管理秩序(金融安全)是洗錢罪的保護法益,這是由洗錢罪的體系位置決定的,并且要堅持結果本位的金融秩序法益觀,以合理解釋部分非金融手段的洗錢行為。司法秩序也是洗錢罪的保護法益,這是基于洗錢罪構成要件具體內容得出的結論,其內容應立足于“贓物追繳”而非“證據追查”的刑事司法活動,表現為對違法財產狀態的維持和對系爭財產追索權、請求權的妨礙。至于“上游犯罪的保護法益”要成為洗錢罪的法益,則不僅要有“預防再犯”的內容,還須考察其是否會在洗錢行為時被實際侵害,就此而言,只有當洗錢行為掩飾隱瞞之“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維持之違法財產狀態、追索或請求權的對象),正好是上游犯罪的法益侵害結果、是上游犯罪侵害法益的表征時,才能肯定“上游犯罪的保護法益”成為洗錢罪的法益內容,此時,司法秩序法益與“上游犯罪保護法益”實為一體兩面、表里的關系,這一判斷也適用于具有相同性質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關鍵詞:洗錢罪;保護法益;金融管理秩序;司法秩序;上游犯罪的保護法益

      4.涉企犯罪偵查公私合作的權利侵蝕風險與程序規制

      作者:史蔚(重慶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近些年來國家機關偵查與企業內部調查的公私合作趨勢愈發明顯,因為其既可緩解國家對涉企犯罪的偵查困境,也能幫助被害企業維護權益、涉罪企業爭取從寬處理。但公私合作的雙贏制度伴隨著不可忽視的程序風險。各類內部調查證據均可在刑事訴訟中使用會降低員工被告的權利保護水平,該風險可通過明確證據使用范圍化解。企業違法內部調查侵犯涉罪成員合法權利的風險應對較為棘手。基于公私法二分理論的傳統應對方案以緊密關聯為標準,僅對被歸屬為國家行為的違法內部調查進行程序規制,但這種形式判斷僵化嚴苛,其標準日趨松動,也與刑事正當程序相悖。在公私邊界漸趨消融的偵查合作制度中企業內部調查堪比國家偵查,應雙管齊下保護涉罪成員的正當權利:在國家層面,明確應受正當程序規制的企業內部調查范圍,重視公私合作的合理邊界,限制內部調查證據的轉化程度,強化權力監督與證據審查,科學分配非法內部調查的證明責任;在企業層面,應參考勞動法領域的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則規范要求內部調查方法。

      關鍵詞:涉企犯罪;企業內部調查;公私合作;正當程序;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

      5.不確定性鑒定意見審查的困境與出路

      作者:何寧(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司法終局性與科學不確定性之間的根本矛盾,導致鑒定意見的審查標準與技術標準在確定性要求上產生分歧。相關司法解釋通過將“明確性要求”擴大解釋為“確定性要求”,禁止法官采納不確定性意見;現行技術標準則構建起文字分級和數值量化相結合的不確定性表述體系,允許鑒定人出具不確定性意見。為彌合這一分歧,有必要從認識論和方法論兩個維度進行破局:在認識論維度,鑒于歸納邏輯在鑒定推理中的基礎性地位,應承認不確定性是鑒定意見生產中的固有屬性,所謂的確定性意見只是一種相對確定;在方法論維度,基于對美國科學證據確定性標準的歷史考察,可將鑒定意見的不確定性由我國當前定位的證據準入范疇調整為證據評估范疇,并針對不確定性鑒定意見構建起以“意見表述是否符合技術標準”為獨特準入要件、以印證方法和補強規則為核心評估機制的審查框架。

      關鍵詞:司法鑒定;鑒定意見;不確定性;證據審查;證明力

      6.論地方性法規的國家立法屬性

      ——兼論地方立法的地域效力范圍

      作者:江輝(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有觀點認為,地方性法規是地方的法規,僅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有效。但該結論與實踐現象似有沖突。依據地方性法規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法律決定卻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一地法院適用另一地地方性法規的現象并不罕見;地方性法規賦予中央國家機關在本地的派出機構以職責的情形亦常見。實踐現象不是例外或背離,而是準確反映了地方性法規的性質與地域效力范圍。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權源是中央授權而非地方自治權,我國只有一個法律體系,決定了地方性法規具有國家立法的屬性。地方性法規是國家的法規,地方性法規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在全國范圍內具備產生法律效果的當然資格。這樣的結論與我國央地“職責同構”的現實相符。據此,在不抵觸的前提下,地方可以針對中央事項立法;但憲法規定的行政區劃制度決定了地方僅對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事項具有立法管轄權,地方立法應盡可能明確地方性法規僅適用于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相關事項,防止效力外溢;地方性法規應當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而非國家機關所在地原則選擇適用。

      關鍵詞:地方性法規;國家立法;全國有效;中央授權;法律體系

      7.論破產管理人之雙務合同解除權下的共益債務

      作者:李永軍(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破產法賦予管理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對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以解除權,但是,對于這種解除權行使后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如何以及應否作出限制,在理論和實務上存在爭議。本文認為,已經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也屬于管理人解除的對象;一般情況下管理人解除合同后,對方的債權屬于一般破產債權,但是應有例外:①因共有財產的分割而產生的補償請求權屬于共益債權;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進入破產程序,受托人知道該事實,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繼續履行委托事務而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③破產程序開始后,代理人因為法定或者約定事由繼續從事代理行為而發生的債權為共益債權;④非破產合同當事人一方在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對破產債務人享有法定或者約定抗辯權的,管理人解除合同后,對方的債權應作為共益債權;⑤在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債務人占有他人之物,在程序開始之前或者之后被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轉讓給第三人的,由此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應當作為共益債權,而其他有體的替代物應當作為取回權的標的。另外,我們在認定“破產財產不當得利”的時候,應特別注意認定標準,不能將因為管理人解除合同的行為使得破產財產減去負擔而增值的部分認定為不當得利,這恰恰是管理人行使解除權的目的。不當得利必須是因為管理人解除合同之外的原因導致的破產財產獲得不當利益,例如,因為“添附”導致了破產財產的價值增大。

      關鍵詞:破產管理人;共益債務;抗辯權;不當得利;合同解除

      8.職務代理的權限構建與規范分合

      作者:殷秋實(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職務代理權并不來源于明示或默示的授權意思,也不來源于法律規范或習慣。基于權限與人選分離的雙層構造,職權及其下位的職務代理權來自于組織體的章程、內部管理制度。職務代理權無法實現精確的類型化。在沒有明確規定時,為實現職務代理的立法目的,職務代理權的范圍主要采反向界定的方式,排除超出職權合理范圍、利益沖突等明顯異常情形即可。權限構建會決定職務代理與委托代理、法定代表人的規范分合。職務代理是和委托代理并列的意定代理類型。除權限來源和范圍界定的區分外,職務代理相比委托代理的特別規則是代理不生效力且相對人惡意時,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過錯責任,但這一責任的正當性存疑。通常加以區分的職務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沒有本質區別,法定代表人應納入職務行為的序列作統一解釋。

      關鍵詞:職務代理;雙層構造;明顯異常;委托代理;法定代表人

      9.“鄰接權兜底保護”路徑之反思

      ——從古籍點校到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作者:蔣舸(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文藝成果的多樣化趨勢使得非典型、非傳統成果在進行利益平衡時面臨更復雜的路徑權衡。當可版權性標準過于嚴苛時,“增設鄰接權”便容易成為兜底方案。古籍點校鄰接權提供的方法論樣本顯示了過度寄望于“鄰接權兜底”的雙重缺陷:一方面,新增鄰接權提供的利益分配方案很可能不合理;另一方面,當鄰接權無法提供不同于版權法上受控行為、權利限制或者權利救濟環節的結構化經驗時,推行“作品”與“鄰接權”二分的后果徒增權利類型卻不能降低認知負擔。將上述分析方法外推至創造性較低的照片、體育賽事直播畫面以及用戶針對AIGC 提出的版權主張等議題,可知“鄰接權兜底”容易導致過度類型化。設計出在本體論與認識論層面均合理的鄰接權,是一項高難度的立法任務。人們不應僅憑對新增鄰接權的期待,便輕易地將爭議客體排除在作品范疇之外。

      關鍵詞:作品;鄰接權;認知經濟性;古籍點校;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新利益法學專題】

      10.新聞報道中公共利益與人格利益保護的衡量

      作者:施鴻鵬(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999條等規定對新聞報道中的公共利益與人格利益保護問題提出了解釋需求。新聞單位媒體特許權的基礎已經發生變化。私法層面,以公共利益標準為出發點,該立場應被利益衡量所取代。基于公共利益標準,對公眾人物的界定一方面應當回歸職務公開性和社會監督的制度利益,涵蓋職務領域的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等群體;另一方面應基于自我公開及普遍知名度,識別出自愿的公眾人物。在公共利益的一般性來源中,公共利益在新聞報道中應當限縮至被害預防、敦促司法和公眾知情等具體功能上。此外,新聞報道在促進道德共識形成、提供公共信息意義上同樣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公共利益—人格利益”是妥當的利益衡量結構,且人格要素的使用應遵循必要性原則。隱私信息的合理使用可以通過與公共利益具體衡量而正當化。肖像的合理使用同樣包含公共利益要件,基于承載公共利益的新聞報道的必要性,可以確定肖像使用的正當性。

      關鍵詞:新聞報道;人格;合理使用;利益衡量;公共利益

      11.實際股權人的排除強制執行

      ——一種基于新利益法學方法的分析

      作者:王真真(同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股權強制執行中,股權表征與實際股權人“名實不符”時,實際股權人和執行債權人的利益如何保護長期困擾司法實踐。要解決這一難題,需要引入新利益法學的分析方法,準確適用外觀主義,厘清執行程序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不同制度利益。執行程序貫徹效率原則,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關注的則是實際權利人的利益,要尊重實體法上關于股權歸屬的規則。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制度利益來看,作為對執行程序形式化的糾偏,其蘊含著不得妨害實際權利人利益的原則。根據新利益法學情境主義的分析方法,應當將股權執行中的債權人分為股權交易債權人和非股權交易債權人,并將其分別置于不同的制度利益框架中分析。基于外觀主義的法理,實際股權人不得排除股權交易債權人的強制執行,但可通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排除非股權交易債權人的強制執行。在排除強制執行的具體路徑上,應對《公司法》第34條第2款規定的善意相對人作妥當的解釋,將其保護范圍限定于交易安全領域,排除非股權交易債權人。股權代持、股權讓與擔保和股權轉讓未登記的場景中雖欠缺形式登記,但實際股權人在滿足出資、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清償債務、股權已交付并支付合理對價等條件后可以排除強制執行,股東名冊記載僅具推定效力,而非排除強制執行的必要條件。

      關鍵詞:實際股權人;排除強制執行;外觀主義;新利益法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12.證券市場自愿性公開承諾的民事責任

      ——以新利益法學為方法展開

      作者:呂成龍(深圳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開承諾在我國證券市場上運用廣泛,自我國證券市場建設初期即鑲嵌于證券法治之中,既有法定的公開承諾,也有自愿性公開承諾。由于承諾具體內容與承諾主體的迥異,公開承諾民事責任不宜一概而論,要秉持情境主義而精準判定。自愿性公開承諾在制度利益維度有助于促進公司治理與提高股東回報,在社會公共利益維度有助于增強投資信心與改善市場融資效率。在因自愿性公開承諾不履行而引致的民事糾紛中,不能僅因為虛假陳述與公開承諾不履行都對股票價格有影響,而倒果為因地將兩者混為一談。公開承諾制度重視承諾人的“言行一致”,有獨立的制度利益,其在屬性上是“公開的承諾”,而不是“承諾的公開”。自愿性公開承諾的違反可能構成證券欺詐,在證券法尚未規定有禁止欺詐一般條款的情況下,對不具有直接明確合同關系的自愿性公開承諾,應借助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構建其民事責任要件,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而實現適度責任分配,避免對無過錯承諾人過度苛責而導致社會公共利益減損。

      關鍵詞:公開承諾;增持承諾;證券欺詐;新利益法學;利益衡量

      《清華法學》雜志于2007年1月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創辦。秉承清華大學“自強不息”“厚德載物”“行勝于言”之精神,《清華法學》以嚴謹、求實、自律為辦刊宗旨,以“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為座右銘。本刊創刊伊始即以學術質量與學術規范為刊物的生命,刊物出版幾期之后即深為學術界與實務界所矚目。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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