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貴州畢節今天發生不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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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早上7時許,貴州省畢節市赫章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初步確認已致2名學生死亡,11名學生受傷,其中2名學生重傷。
3月23日上午,赫章縣教育局工作人員告訴@極目新聞 記者,目前事故的相關情況正在全力核實,善后工作也在同步開展。發生事故的車輛并非校車,事故發生地在當地一所學校附近道路上,相關處理情況會進行公布。
這則新聞的“發生事故的車輛并非校車”非常顯眼。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校車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距離較遠的義務教育學生上下學交通,要么是“公共交通”,要么是“校車”。“發生事故的車輛并非校車”,但并未說明是公共交通。如是非公共交通,那就涉嫌“黑車”了。
“公共交通”,那是經過層層把關的,不管從車輛還是駕駛人,可信賴度比較高;“校車”也是很嚴格的,比如對車輛要求,《校車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關于校車駕駛人要求,《校車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上述的每一個要求都嚴格于一般的車輛和駕駛人要求。可見,校車管理制度無論是對校車還是駕駛人,要求都是挺高的,這一切都是為保障學生的生命健康安全。
筆者現在最想知道的信息就是涉事車輛是不是“黑車”,如果不是“黑車”,那么該事故就是一個偶然的交通事故,如果是“黑車”,那就存在當地監督管理的“系統性”問題了,或者是當地ZF對學生交通安全的失職問題了。
下午時分,關于該交通事故,又來新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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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報后,應急管理部立即作出部署,要求千方百計救治傷員,最大限度減少傷亡;盡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應急管理部已會同教育部、公安部組成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處置。國務院安委辦決定對該起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要求貴州省對事故提級調查。”
掛牌督辦+提級調查,規格很高。根據《貴州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提級調查:
(一)案情特別復雜的較大事故;
(二)存在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情形,性質惡劣的較大事故;
(三)省委、省政府要求實施提級調查的較大事故。”
從該規定可見,赫章縣的這起交通事故很可能是一起“復雜”的事故,一葉知秋,由此或許能揣度出該地在關于學生上下學交通上的“系統性”問題,那樣話,就不是一個偶然的交通事故那么簡單了。
有國務院安委辦掛牌督辦和貴州省提級調查,相信該交通事故后期會有一個明確可靠的調查報告,網民拭目以待。
生命之脆弱,安全重泰山。兩名學生的生命戛然而止,他們本應擁有光明的未來和無限的可能,卻因一場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而永遠離開了這個世界。這讓我們深刻認識到,生命是如此脆弱,任何疏忽都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后果。安全監管,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是關乎每個人生命存亡的重大問題。
舉一反三,此刻不是多余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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