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支針劑,為什么能讓醫患關系撕裂到對簿公堂
1月15日,某地百姓呼聲專欄鬧得沸沸揚揚
一位慢性風濕病患者在網上買了針劑, 拿著藥跑遍了區里所有的醫院、社區服務中心還有私人診所,得到的回復全是三個字:不給打
在投訴信里,他質問「社區服務中心本來就該是百姓健康最基層、最貼心的醫療機構,可就因為上級的一道規定就把‘為人民服務’扔到一邊?做什么事情都有風險,得出臺相關規定,哪些類型的針劑能打?哪些不能打,或者簽個責任協議,并不能‘因噎廢食’」
這話聽著挺有道理,藥是我自己掏錢買的,我簽個免責協議不行,憑什么一刀切不讓打,
當地衛健委的回應更厲害「為保證藥品質量以及患者生命安全,建議該患者到正規醫療機構購買針劑并進行注射」,一句話翻譯過來就是, 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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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投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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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健委回復內容
這事在醫護圈里傳開之后,幾乎所有人的反應都是,衛健委這次站得住腳,
因為這位患者的行為,碰到了醫療安全管理的所有紅線——藥品來源不明確、儲存條件不清楚、適應癥不確定, 卻還要求醫生承擔注射之后的全部風險,
更加要命的是, 20年前有一家醫院就因為使用患者外購藥被索賠68萬,雖然最后法院駁回了訴求, 但是那場官司讓整個行業都記住了一個教訓,患者外購藥這個坑,誰碰到誰倒霉,
二、“我自己花錢買的藥便宜一半,為什么醫院不能用,
很多人不明白,患者自己買藥自己承擔風險,醫生僅僅是幫忙打一針, 出了事和醫生能有什么關系
先看看20年前發生的一個案子
2006年,有個患者高處墜落傷后送到醫院搶救, 住院治療的時候醫生給他用了8瓶美羅培南(高級抗生素),患者家屬隨后把自己在院外買的16瓶美羅培南送到醫生那兒,讓給患者用,醫生同意了,
46天后,患者因為一直昏迷轉到省醫院接著治療,5個半月后出院的時候被判定為肢體一級殘疾,那時候醫院賠了10萬私下解決,患者家屬簽了協議說不再追究
后來患者家屬又反悔了,以「醫生侵害知情權還有合法用藥權」為緣由起訴醫院,要求賠68萬,不過最后法院還是駁回了訴求
因為患者家屬早就知道藥品來源,并且外購藥是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 沒有造成損害——但這個案件給所有醫護人員敲響了警鐘
只要你用了患者家屬外購的藥物,不管有沒有出現問題,這個隱患一直都在
你覺得簽了免責協議就不用負責?
不行
《民法典》第1219條明明白白地寫著,「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應當進行告知,并取得其書面同意」而同時第1221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說白了就是,你讓患者簽字,不代表你就能降低診療標準
外購藥沒經過醫院藥劑科驗收入庫那道程序, 來源、批號、儲存條件全都是不曉得,醫生一旦用了,那就相當于自己主動放棄了符合診療規范這條底線,
要是出了事,法律就會判定你沒盡到注意義務
要是不出事,患者家屬隨時有可能反悔,把你告上法庭
你說,這樣的險,有哪個敢去冒
三、因噎廢食還是守住底線,這道選擇題,醫生沒有資格去回答
回到那位風濕病患者的投訴
他說, 「做任何事情都有風險,應該出臺相關規定,哪些類型的針劑能夠注射,哪些不能夠注射」
但問題在于,這個相關規定根本沒有辦法制定出來,
為什么?因為藥品安全管理的核心邏輯是全流程可追溯從生產、流通到儲存再到使用, 每一個環節都得有記錄并且有責任人。
網購藥品打破了這個閉環。某寶、某多多上你買的針劑,賣家是什么, 批號是什么,運輸過程中有沒有冷鏈斷裂,收到后在家放了多長時間,冰箱溫度控制在多少度
這些問題,患者自己都沒有辦法回答。醫生怎么敢給你打?
有人說,那簽免責協議不就行了
不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本醫療機構藥房供應的藥品」這是紅線,不是灰色地帶, 更不是簽個字就能規避的事情。
更何況,免責協議在醫療糾紛里的法律效率特別有限, 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首先看的是醫療行為本身是不是符合規范,不是患者簽沒簽字。
就好像你開車闖紅燈,不能因為副駕駛的人說我同意你闖,交警就不罰你了
所以當那位患者質問「為什么不能根據不同的人來制定規則」的時候,他其實是在讓醫療機構越過法律的界限用個性化服務的名義,讓醫生承擔無限的責任。
這根本就不是為人民服務,這就是讓醫生去送死
在20年前的那個案件里,患者家屬之所以要在醫院外面買藥, 很可能是因為醫院的藥太貴了,他想省一些錢。
現在這位風濕病患者之所以網購針劑,也許也是因為醫院的藥他用不起
可是最后,所有的后果全都由一線的醫護人員來承擔
衛健委這次的回復非常強硬。他們沒有為了輿論看起來好看就去打破規則,也沒有讓醫生當那個背黑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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