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違紀違法
情形
處理/處分
系黨員的
立案審查,給予黨紀處分
應當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的
立案調查,不再給予(政務)處分
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
立案調查,不再給予(政務)處分,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違法行為的處理
作者:溫劍能
摘自《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違法行為適用處分通解》2025年10月第一版 第188-189頁
對于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違法行為的處理:
1.視情況分類處理
對于已經退休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退休前有違法行為,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依照《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監察機關,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等可以對其立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應當對已經退體的違法行為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由于處分不對行為人級別、職務、職級或者工資檔次等產生影響,因此給予其相應處分已無必要。如果違法行為人依法應當被予以降級、撤職、開除處分,則應當按照擬給予的處分種類,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這里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職人員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等。
2.《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該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于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公職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已經退休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該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有關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外,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任免機關、單位應當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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