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了《涉及標準的發(fā)明專利申請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這份文件聚焦通信領域,對涉及標準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的申請策略和撰寫策略進行了系統(tǒng)梳理。雖然定位是"政策解讀類文件",但內容給出了一些可操作的實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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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窗口管理:優(yōu)先權、實質審查請求、延遲審查的組合運用
標準從提案到凍結,通常要三到五年。專利這邊,申請日起三年內必須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一旦進入審查程序,審查員不會等標準凍結。如果權利要求在標準定稿之前就被固定下來,對標就很被動。《指引》把三個時間工具串聯(lián)起來,算出了一筆清楚的賬
優(yōu)先權給了12個月的觀察期。在先申請?zhí)峤缓螅暾埲丝梢杂眠@12個月觀察標準討論走向,然后在到期前提交在后申請,享有在先申請的優(yōu)先權日。在后申請可以根據標準討論的收斂方向調整權利要求,超出在先申請記載范圍的部分不享有優(yōu)先權,但新增內容本身仍然有效。
實質審查請求期限給了3年的緩沖期。自優(yōu)先權日起三年內提出實審請求即可。這三年不一定要用滿,但關鍵是申請人有選擇權——可以根據標準進展決定何時觸發(fā)審查。
延遲審查再加1至3年。在提出實審請求的同時申請延遲審查,審查程序可以再推遲1年、2年或3年啟動。延遲期滿前還可以申請撤回,提前進入審查。三段疊加,從優(yōu)先權日算起,最長大約六年。
《指引》給了一個具體案例:E公司2024年4月提出在先申請,2025年3月提出在后申請要求優(yōu)先權,2027年4月提出實審請求并申請延遲2年,2029年標準凍結后再修改權利要求爭取對標。整個節(jié)奏和標準化進程基本吻合。
很多企業(yè)習慣在提交申請時就同步提實審請求。在普通專利中這沒問題,但在SEP布局中,過早觸發(fā)審查意味著權利要求可能在標準尚未成型時就被迫固定,后續(xù)修改空間有限。《指引》實際上是在提醒,實審請求的提出時機,本身就是一個需要主動管理的策略決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施行的《實施細則》擴大了新穎性寬限期的適用范圍,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由國際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納入進來。這對在會議現(xiàn)場臨時提出方案但未能提前申請專利的情況提供了補救通道。不過《指引》也明確說了,這是補救措施,不建議作為常規(guī)策略。
二、對應性分析
判斷一件專利是不是標準必要專利,核心方法是對應性分析,把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逐一分解,和標準中的描述進行比對,看標準中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指引》歸納了三種"對應"情形和兩種"不對應"情形,規(guī)則本身不復雜,但對撰寫的指導意義很直接。對應的核心邏輯是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等于或大于標準描述的范圍。
最典型的是"情形2":權利要求用上位概念概括了標準中的下位描述,結論是對應。比如標準里寫的是某種具體的信令格式,權利要求用一個能涵蓋這種格式的上位表述來限定,實施標準時必然落入保護范圍,所以對應。
反過來,"不對應情形2"是:標準描述是上位概念,權利要求是下位概念。比如標準說"采用A類方法",權利要求限定的是A類方法中的某一種具體實現(xiàn)方式A1,那么實施標準時完全可以采用A2、A3等其他方式,不一定落入保護范圍,所以不對應。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適當上位概括,確保能覆蓋標準描述。不要在獨立權利要求中寫入標準中不太可能包含的具體限定,否則可能導致標準實施者繞過保護范圍。從屬權利要求逐層細化,為后續(xù)修改留空間。 橫向設置多個并列方案覆蓋不同實施方式,縱向用樹式引用逐步收窄。如果獨立權利要求在審查中遇到問題,可以通過并入從屬權利要求的特征來調整,同時保持對標可能性。
《指引》明確建議,技術術語盡量使用標準通用術語或概括表達,表述方式盡可能趨近標準的表述方式。這不是形式主義,而是直接降低對應性分析中的爭議空間。
此外,《指引》提到的對應性分析工具,權利要求對照表(Claim Chart),在許可談判、專利池加入和訴訟中都是基礎性文件。撰寫階段就考慮對照表的可制作性,后續(xù)環(huán)節(jié)會輕松很多。
三、創(chuàng)造性受撰寫方式的影響
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除了架構性的大改動之外,有大量申請涉及的是技術細節(jié)上的改進。這類申請的創(chuàng)造性容易被質疑,《指引》對此分了三種情況,分別給出了撰寫和答復建議。這部分內容很實用,值得逐條理解。
第一類:同代際內的技術調整與優(yōu)化
比如參數調整、協(xié)議優(yōu)化、流程簡化。改進點本身就比較細,撰寫時如果不注意,很容易被審查員歸入"常規(guī)設計選擇"。
說明書方面,《指引》的核心建議是兩個"具體":技術問題要具體,不要籠統(tǒng)寫"提高效率",要聚焦到標準實施中的具體瓶頸是什么;技術效果要具體,最好有對比,和現(xiàn)有標準方案比、和競品方案比,改進前后差異是什么。
權利要求方面,關鍵是關聯(lián)特征的完整性。《指引》給了一個HARQ控制信令的案例。發(fā)明人用6比特字段同時指示Payload Size和RV,核心技巧是通過字段狀態(tài)劃分實現(xiàn)自指示——前4個高位比特全為0表示RV,否則表示Payload Size。但如果權利要求只寫字段復用這一個特征,不寫"NDI在初傳和重傳時取值相同",就無法與競品方案(依賴NDI取不同值來區(qū)分字段內容)形成區(qū)分。
這里的底層邏輯是在細節(jié)改進類申請中,創(chuàng)造性往往不是單個特征貢獻的,而是多個關聯(lián)特征組合產生的。權利要求中必須把這組關聯(lián)特征完整呈現(xiàn),在審查答復中也應當論證這些特征不可拆分——如果按審查員的組合方式把它們分別對應到不同對比文件,技術方案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
第二類:解決新代際中出現(xiàn)的新問題
5G引入了波束信道質量信息,由此產生了多個UCI之間的上報沖突——這個問題在4G中不存在,4G中的沖突是BSR與UCI之間的沖突,性質不同。
這類申請的關鍵貢獻在于識別了新代際中的特有問題。撰寫時,說明書要把問題產生的原因和新代際技術的關聯(lián)講清楚,不能讓審查員覺得這只是一個泛化的數據沖突問題。權利要求中要限定能將方案錨定在新代際中的特征要素,比如明確寫入"波束信道質量信息"這一5G特有參數,避免保護范圍覆蓋4G現(xiàn)有技術。
答復審查意見時的核心思路是:舊代際中不存在這個問題,所以現(xiàn)有技術的作者沒有解決這個問題的動機,不構成技術啟示。
第三類:通用問題在新代際延續(xù)發(fā)展
保證終端移動時的業(yè)務連續(xù)性,從2G到5G一直存在。但5G引入了網絡切片,切換時需要考慮目標基站是否支持對應切片的業(yè)務,這在4G中沒有。
這類申請解決的問題不新,但解決方式需要根據新代際架構做適配。撰寫時的重點是體現(xiàn)技術手段與新代際的深度融合,不是簡單地把舊方案套到新場景,而是根據新的功能要素(如網絡切片)對信息指示方式做了具體調整。
《指引》給的案例中,權利要求區(qū)分了"業(yè)務類型與網絡切片一一對應"和"不一一對應"兩種情況下的不同指示方式。這種寫法把技術方案牢牢綁定在5G網絡切片場景中,與4G現(xiàn)有技術形成明確區(qū)分。
答復審查意見時的核心思路是舊方案不能直接移植到新場景,需要根據新架構做實質性調整,對比文件中沒有給出如何調整的啟示。
除了上述幾個主要方面,《指引》中還有幾個實務細節(jié)值得留意:
關于單側撰寫。描述多方交互的通信方案時,盡量從單個設備的角度描述全部步驟,這樣在侵權判定時只需要證明一個主體的行為即可。但如果發(fā)明本身就體現(xiàn)為多方協(xié)同交互,保留多側撰寫也是可以的。
關于并列技術方案的尺度。"A、B、C、D中的至少之一"這種寫法是合理的策略工具,但不宜過度嵌套。《指引》給了一個反面案例,多個"至少之一"和"和/或"層層嵌套,一個權利要求中實際涵蓋數十種方案組合,審查和侵權判定都會出問題。
關于修改超范圍的預防。說明書中實施例要豐富,多個實施例存在組合可能的,不能只寫一句"實施例在不沖突的情況下可以相互結合"就完事,最好把重點組合方式具體描述出來,必要時作為單獨實施例記載。答復審查意見修改權利要求時,意見陳述中應當詳細說明修改之處和修改依據,這不僅有助于當前審查程序,也為后續(xù)可能的無效程序留下清晰記錄。
關于權利要求清楚。特別注意尚未納入正式標準的術語,如果含義不確定,在說明書中做好定義或解釋。如果技術交底書就是標準提案,由于提案往往省略了之前討論過的概念解釋,轉換為專利申請時需要和技術人員充分溝通,補全必要的背景說明。
總的來說,這份《指引》的價值在于把散落在不同法規(guī)中的制度工具,放到標準化這個特定場景下做了系統(tǒng)整合,并通過案例說明了具體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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