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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案例一:網購寵物貓遭“照騙”,商家虛假宣傳、捆綁加價,法院判三倍賠償——王某與徐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二:網紅直播帶貨“翻車”,虛假宣傳偽紅薯粉條被判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劉某與某傳媒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案例三:七旬老太被誘導充值成“合伙人”,法院認定構成重大誤解,商家應承擔退款責任——李某與華某美發分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消費者購買二手潮玩未收到貨品,賣家構成根本違約——惠某與盧某磊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經營者隱瞞出售“無碼機”致使消費者無法享受品牌方售后服務,構成欺詐——周某與某家電經營部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六:購買者明知所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的,僅在合理生活消費需求范圍內予以支持——呂某與某煙酒商行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案例七:消費者使用預付卡消費,商家單方增設“年底漲價補費”的條件,屬于不正當限制消費者權利——李某與某美容工作室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八:銷售含有毒、有害成分他達拉非的“黑金牡蠣”壓片糖果構成犯罪——齊某某等7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01
網購寵物貓遭“照騙”,商家虛假宣傳、捆綁加價,法院判三倍賠償——王某與徐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王某通過視頻選購的形式向徐某訂購了一只長毛矮腳三花色拿破侖寵物貓,徐某承諾空運發貨且為貓咪提供90天質保。王某支付1600元后,徐某向王某推銷貓糧套餐,稱若不購買則不再提供90天質保,王某同意支付500元貓糧費用,徐某承諾贈送貓砂盆、貓窩。徐某又聯系王某要求其支付空運及檢測費680元,否則無法發貨。經協商,王某同意支付600元托運費,徐某承諾額外贈送一個月用量的貓糧,且若貨不對板則購貓款、貓糧款全額退還。王某向機場支付提貨費220元后收到案涉貓咪,發現貓咪品種特征與其視頻訂購的貓咪嚴重不符,且未收到疫苗本及附贈的貓砂盆、貓窩、貓糧,遂聯系徐某。徐某則堅稱發貨的貓咪就是王某選購的貓咪,疫苗本、貓砂盆等系在托運過程中丟失。王某主張賠償無果,遂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向王某交付的寵物貓與雙方約定嚴重不符,王某提出異議后徐某仍堅稱系同一只貓,結合王某舉證其選購寵物貓時所看的視頻在一個月前就已經被別的商家掛售于網絡平臺,而徐某未舉證證明視頻中的寵物貓為其實際擁有或可交付,足以認定徐某在出售寵物貓時即存在虛構商品信息、隱瞞真實情況的主觀故意,構成欺詐,應以寵物貓價款1600元為基數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此外,徐某在交易過程中存在承諾安排空運卻未提前向王某告知需支付空運費用、將質保服務與購買指定貓糧捆綁、承諾提供疫苗本和贈品卻未實際提供等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法院酌情判令徐某另行賠償王某損失800元。
典型意義
隨著寵物經濟持續升溫,網購活體寵物因其便捷性成為消費新趨勢,但個別商家存在“虛假宣傳”“捆綁加價”“貨不對板”等不當行為。本案中,商家以虛假視頻宣傳寵物貓品種特征,通過質保捆綁貓糧、隱瞞空運費等套路層層加價,甚至以托運丟失為由拒不兌現疫苗本、贈品承諾,暴露出網購活體寵物交易中消費者信息核實難、售后維權難等痛點。法院認定商家以不實視頻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同時對捆綁銷售、隱瞞費用等行為作出負面評價,明確經營者不得損害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為新興寵物消費劃清法律紅線,強化了對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的保護,有力警示商家誠信經營、明碼標價。
02
網紅直播帶貨“翻車”,虛假宣傳偽紅薯粉條被判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劉某與某傳媒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間先后3次通過某傳媒公司運營的某網紅直播間下單購買紅薯粉條,累計支付購物款81.5元。該直播間宣傳案涉紅薯粉條“配料表干凈,除紅薯淀粉、飲用水、食用明礬外無其他添加劑”“質量某姐把控”。2024年10月,案涉紅薯粉條被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經檢驗,產品未檢查出紅薯源性成分,檢測出木薯源性成分,某傳媒公司因虛假宣傳被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共計165萬元。劉某認為某傳媒公司構成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某傳媒公司退一賠三。
裁判結果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因在網絡直播間點擊購買商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直播間運營者不能證明已經以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的,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某傳媒公司未舉證證明其以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其并非案涉粉條的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劉某主張某傳媒公司承擔銷售者責任于法有據。某傳媒公司在直播中虛假宣傳產品成分,直接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案涉產品,其行為已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故判決某傳媒公司向劉某退還81.5元并賠償500元。
典型意義
電商直播行業中,主播依靠“人設帶貨”已經成為常見營銷模式。本案明確直播間運營者需對商品宣傳內容承擔審查義務與法律責任,直播間運營者不能證明已經以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的,應當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網紅主播以“人設背書”形式推廣商品,其作出的質量承諾亦具有法律約束力,如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則需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本案判決彰顯了食品消費領域誠信經營的底線要求,傳遞了“人設不能代替品質,流量不能逾越法律”的監管導向,推動網紅帶貨從“流量導向”向“質量導向”轉型,對于規范電商直播行業秩序、構建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03
七旬老太被誘導充值成“合伙人”,法院認定構成重大誤解,商家應承擔退款責任——李某與華某美發分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李某在華某美發分公司經營的美發店參加抽獎營銷活動時,店員以充值、抽獎、返現等理由勸說李某充值付款。李某分四次充值31000元,并在不了解具體內容的情況下簽署《合作協議書》成為了美發店的“合伙人”。《合作協議書》約定華某美發分公司收取李某支付的51000元作為合作費用,并授權李某在協議約定期限內銷售、推廣“華某美發”系列產品,李某依約享有各類權益及相關分紅。要求退費無果后,李某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向華某美發分公司共支付了31000元,但其僅在支付第一筆8000元時有預付充值的真實意思,后續23000元的付款行為系在被誘導下完成,李某并不清楚款項性質,結合李某老年人的身份及李某之前未在華某美發分公司有儲值記錄的情況,其一次性預消費儲值31000元不符合一般消費常理,法院認定李某對與華某美發分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存在重大誤解,判決撤銷《合作協議書》,華某美發分公司返還李某23000元。
典型意義
在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中,經營者以營銷活動誘導消費者簽訂超出預期的非消費性質合同,若未就合同性質、核心條款履行明確提示說明義務,且條款顯著加重消費者義務的,應認定雙方未達成真實合意,相關格式條款不產生拘束力。本案中,法院結合當事人年齡、認知能力、經營者是否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一般消費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李某對《合作協議書》構成重大誤解,判決撤銷《合作協議書》,華某美發分公司返還相應款項,體現了司法對老年特殊消費群體的保護,有力地懲治了以“免費”“抽獎”為噱頭、誘使老年人進行不合理預付費和虛假投資的不法行為,警示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必須恪守誠信,履行對老年消費者等弱勢群體的注意和告知義務,為營造安全、放心的老年消費環境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04
消費者購買二手潮玩未收到貨品,賣家構成根本違約——惠某與盧某磊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5 年 3 月 2 日,惠某通過某線上二手交易平臺與盧某磊取得聯系,協商購買“mamachapp 新款 nana”潮玩商品。該商品標價 4000 元,雙方最終確定成交價格為3999.73元,惠某于當日足額支付全部貨款。但盧某磊始終未按約定履行發貨義務,惠某多次溝通無果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盧某磊退還剩余貨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結果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惠某與盧某磊通過某線上二手交易平臺達成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惠某已依約支付全部貨款,盧某磊負有按約定交付貨物的合同義務。盧某磊收取貨款后未履行發貨義務,經平臺介入后僅退還部分款項,剩余貨款長期拖欠未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典型意義
新需求引領新供給,潮玩領域點燃消費新熱潮,各類潮玩備受年輕人的喜愛,潮玩經濟異軍突起。很多消費者買不到一手潮玩,轉而在二手交易平臺購買。本案明確通過線上二手交易平臺達成的交易合同,只要符合《民法典》關于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買受人支付貨款后,出賣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發貨的,構成根本違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還貨款并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本判決為規范二手商品網絡交易秩序提供了司法指引:一方面,賣家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中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得無故拒不發貨;另一方面,引導消費者在通過二手平臺購物時留存交易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以便權益受損時依法主張權利。本案通過司法裁判維護了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市場秩序,對構建誠信、安全的二手商品網絡交易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05
經營者隱瞞出售“無碼機”致使消費者無法享受品牌方售后服務,構成欺詐——周某與某家電經營部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周某向某家電經營部購買一套知名品牌一拖四中央空調,金額為24800元。周某入住使用后因空調出風口發霉聯系品牌官方售后,被告知該空調機身上的出廠編號及部分條形碼已被涂抹破壞,屬于“無碼機”,品牌方無法確認其進貨渠道,故不能提供免費保修服務。周某認為某家電經營部在銷售時未告知該空調為“無碼機”,該行為構成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某家電經營部承擔購買價款三倍的賠償。某家電經營部辯稱,“無碼”可能系安裝時脫落或環境潮濕所致,銷售時其對“無碼”情況并不知情,愿意協助周某與廠家協商質保或其自行提供維保服務。
裁判結果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空調出廠編號及條形碼被破壞,導致品牌方拒絕提供保修服務,實際損害了周某獲得售后保障的權益。某家電經營部自述其進貨渠道非品牌方的正規代理經銷商,在與周某交涉過程中曾承認未向周某提及“無碼”情況,說明某家電經營部在銷售時明知商品存在重大瑕疵。綜上,某家電經營部作為經營者故意向消費者隱瞞商品真實信息,該行為已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某家電經營部應賠償周某商品價款三倍的費用即74400元。
典型意義
商品的出廠編號、條形碼等標識是確保商品來源合法、享受正規售后服務的關鍵憑證,經營者需對商品來源、售后保障等關鍵信息全面披露,尤其是諸如官方保修資格等可能影響消費者選擇的核心信息。經營者銷售無出廠編號、條形碼的機器,隱瞞商品存在渠道不明、售后無保障的重大瑕疵,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獲得售后服務的權利,構成消費欺詐。本案裁判不僅保護了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及售后服務的合理期待,也警示家電銷售行業經營者必須保證商品來源清晰、信息透明,不得銷售“問題機”“竄貨機”等,否則將面臨懲罰性賠償,倒逼經營者規范進貨及銷售流程,維護了市場誠信體系,有助于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06
購買者明知所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的,僅在合理生活消費需求范圍內予以支持——呂某與某煙酒商行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期間,呂某連續幾天在某煙酒商行多次大量購買某品牌高檔白酒,并安排同行人對購買過程及商品信息進行視頻拍攝。后呂某以其在某煙酒商行購買的白酒系假酒為由,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過專業鑒定,認定呂某在某煙酒商行購買的白酒系侵犯某品牌商標權的假冒商品。呂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某煙酒商行對其購買的所有白酒退一賠十。經查詢,呂某在同一時期多次向不同商家購買同品牌高檔白酒,并以所購白酒為假酒為由多次提起訴訟,要求商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裁判結果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本案中,呂某多次、多日向某煙酒商行購買大量白酒,購買白酒時還讓同行人進行視頻拍攝,且同一時期存在多起向商家購買同品牌白酒后以所購酒為假酒為由提起的訴訟,故呂某屬于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法院結合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判決某煙酒商行退還全部貨款并以呂某單次購買白酒的貨款為基數向呂某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了“知假買假”者主張懲罰性賠償金,僅在合理生活消費需求范圍內予以支持的裁判規則。本案裁判在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時,明確了“知假買假”行為的司法保護邊界,既達到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懲治制假售假違法行為的目的,又避免濫用權利行為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對引導消費者理性維權、優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07
消費者使用預付卡消費,商家單方增設“年底漲價補費”的條件,屬于不正當限制消費者權利——李某與某美容工作室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李某在某美容工作室辦理了一張價值3260元的美容充值卡,服務內容包含臉部護理及身體護理各10次,因預付充值再各贈送2次護理服務。后李某因臉部護理出現不適,雙方協商一致將臉部護理更換為“康復修復補水”項目。同時,雙方還約定預充值后可直接按次消費,無需再額外支付費用。2025年1月,李某通過微信預約服務,某美容工作室告知“節前所有項目漲價”,李某需額外支付卡內金額30%的“手工費”才能繼續使用該卡,否則不得使用該卡消費,而需通過額外支付現金結算。溝通無果后,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某美容工作室退還卡內剩余金額。
裁判結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美容工作室在未提前告知的情況下,以“年底漲價”為由強制要求消費者現金支付或附加費用才可使用預充值金額,系不正當地限制消費者權利,構成根本違約。李某要求終止合同履行并退還預付款項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模式在美容、健身、餐飲等消費領域越來越普及。消費者充值預付卡是為了獲得一定優惠,如若商家對預付卡的使用設置限制時間,則應當在消費者充值前明確告知,由消費者選擇是否繼續充值。法院認定商家單方增設“年底漲價補費”條件的行為構成違約,否定“充值后二次收費”的行業潛規則,指明任何未經協商的附加費用均屬無效,體現了司法裁判對預付式消費市場交易秩序的規范引導,有助于促進生活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08
銷售含有毒、有害成分他達拉非的“黑金牡蠣”壓片糖果構成犯罪——齊某某等7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齊某某、常某某、潘某某等七人,在明知“黑金牡蠣”壓片糖果中含有毒、有害成分他達拉非的情況下,仍通過微信搭建銷售網絡,形成多層級非法銷售鏈條。齊某某作為源頭供應商,于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間累計銷售該產品6427盒,銷售金額達208880元,其中向常某某銷售5990盒,另向不特定消費者銷售437盒。常某某、潘某某、范某某、蘇某某、肖某某、沈某某六人亦逐級參與加價轉售,涉案金額從數千元至八十七萬余元不等。案發后,公安機關從潘某某、范某某等四名被告人處查獲尚未銷售的涉案產品,價值6420元。歸案后,常某某等7人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潘某某、范某某具有立功表現。本案同時啟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
裁判結果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七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潘某某屬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齊某某、范某某屬有其他嚴重情節。同時,其行為損害眾多消費者的健康權,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及民事公益訴訟判決:1. 刑事部分:判處齊某某、常某某、潘某某、范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八年不等,并處罰金;判處蘇某某、肖某某、沈某某有期徒刑,緩刑一年,并處罰金;沒收已退繳的違法所得,并向相關被告人繼續追繳違法所得,并禁止蘇某某等三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2. 民事部分:判令各被告人根據銷售層級和涉案金額承擔懲罰性賠償金共計人民幣297297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典型案例。各被告人通過微信搭建非法銷售網絡,以其銷售的“黑金牡蠣”壓片糖果可提高免疫力、提升性功能為噱頭,在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消費者售賣。而涉案壓片糖果本系三無產品,且其中含有在2022年即已被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列為食品中禁止添加物質的他達拉非成分。這類以糖果為名的“保健品”更具欺騙性和隱蔽性,社會危害性更大。人民法院在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過程中,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區分各被告人在銷售鏈條中的責任層級,依法判處各被告人八年有期徒刑至緩刑等不同幅度的刑罰。同時,根據銷售層級和涉案金額依法判令各被告人支付高額懲罰性賠償金,大幅提升違法成本,實現了刑事追責與民事賠償的雙重懲戒。本案的審理,既彰顯了司法機關維護食品安全的堅定立場,也通過公益訴訟有效彌補公共利益損失,并提醒廣大消費者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自覺抵制來源不明食品,共同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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