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刑事辯護多年,經手的詐騙案件形形色色,但每當面對那種幾乎完全依賴言詞證據定罪的案件,內心總會格外凝重。這類案件如同在流沙之上筑塔,控方指控的體系看似結構完整、邏輯自洽,實則根基虛浮,全靠數份筆錄、幾句陳述支撐。作為辯護人,我們的使命,便是在法律與良知的指引下,以理性之手撥開表象迷霧,層層解構控方敘事,揭示其證據鏈條中的裂痕,直至法庭意識到:這一指控,尚不足以跨越“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證明門檻。
本文所記錄的這起案件,正是此類“言詞證據主導型”詐騙案的典型代表。
我的當事人L先生,被控以代為購買“內部房源”為名,騙取多名好友數百萬元。然而,翻閱全案卷宗,除被害人陳述、當事人前后矛盾的供述與辯解外,竟無一份書面合同、無一張轉賬憑證、無任何客觀材料能夠直接證明“內部房源”系虛構,亦無證據顯示涉案資金被用于揮霍或轉移。檢察機關的起訴邏輯清晰:基于多名被害人穩定一致的指認,以及當事人曾作出的有罪供述(雖已翻供),足以認定詐騙事實成立。
接受委托后,我深知,這是一場對證據本質、證明標準與司法理性的深度考驗。辯護不能止于否認指控,而必須主動建構——用一個更合邏輯、更具解釋力的“另一種可能”,去抗衡控方的“唯一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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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策略的轉向:從“反駁”到“重構”——以“故事競爭”取代“證據對抗”
在客觀證據嚴重缺失的案件中,法庭的裁判過程,往往演變為兩種“故事版本”之間的可信度較量。控方講述的是一個“精心策劃、蓄意行騙”的犯罪圖景;而我們的任務,則是講好另一個故事:一個關于“民間委托投資”“合作炒房失敗”“債務糾紛激化”以及“在高壓環境下作出違心供述”的真實人生片段。為此,我采取了兩個關鍵步驟:
第一,將言詞證據“去神圣化”,還原其作為“文本”的建構性。
言詞證據并非對過去的客觀復刻,而是受記憶偏差、情感立場、事后認知重構等多重因素影響的“當下產物”。通過細致閱卷,我發現:
1)所有被害人與當事人均為多年熟人,彼此間存在復雜的情感糾葛與經濟往來;
2)所謂“詐騙”行為發生于數年前,但報案時間卻集中在雙方因其他債務徹底決裂之后;
3)關于“內部房源”的核心細節,各被害人陳述在時間、地點、對話內容上存在微妙但關鍵的出入。
這些細節提示我們:所謂“一致陳述”,極可能是事后溝通、相互強化的結果,而非獨立記憶的自然呈現。
第二,為當事人的矛盾供述提供合理解釋路徑。
當事人確曾作出有罪供述,但隨后全面翻供,稱系在“長時間羈押、心理崩潰”及“辦案人員暗示認罪即可取保”的誤導下所作。我們并未回避這一不利證據,而是將其轉化為突破口:
提交其入所后向駐監檢察官提交的書面申訴材料,證明翻供具有連續性與真實性;
對比其有罪供述內容與被害人陳述,發現其供述中大量細節與被害人說法高度吻合,極可能是“先聽案情、后補供述”的結果;
結合訊問時間(多為夜間)、筆錄格式高度雷同等異常情形,質疑其供述的自愿性與真實性。
二、構建合理懷疑的四重邏輯防線
在庭審中,我們圍繞“證據體系是否具有唯一性與排他性”,系統構建了四道辯護防線:
1.動機之疑:是非法占有,還是投資失利?
我們提交了當事人銀行流水,顯示其在收取涉案款項后,確有向多個地產項目、中介公司支付大額資金的記錄。雖無直接合同佐證,但足以表明資金并未用于個人揮霍,而是投入了真實交易環節。我們主張:本案更符合“非正規委托理財”或“合伙炒房”性質。所謂“內部房源”,可能是夸大宣傳或信息誤判,屬民事欺詐范疇,但難以直接推導出“非法占有目的”這一刑事要件。
2.事實之疑:“內部房源”是否完全虛構?
我們申請法院向開發商、銷售代理公司調查取證。雖未查到“內部認購協議”,但一位離職銷售人員作證稱,當時市場確存在“更名房”“關系戶優先選房”等非公開操作模式。這一證言雖不能證實當事人所言為真,卻足以打破“內部房源純屬捏造”的唯一解釋,為“當事人亦可能被上游信息誤導”留下合理空間。
3.證據之疑:一致性≠真實性
我們強調,多名被害人陳述的高度一致,恰恰可能源于“集體記憶建構”——即在案發后相互交流、統一口徑所致。尤其對于關鍵對話、承諾內容等細節,若未排除串供或暗示可能,其證明力應大打折扣。此外,我們指出一份“情況說明”中記載:某被害人在首次詢問時并未提及“內部房源”說法,而是在后續筆錄中逐步“完善”指控內容,顯示出陳述的動態建構過程。
4.程序之疑:有罪供述的合法性與證明力
我們結合有限的同步錄音錄像片段、訊問時間記錄及筆錄文本,指出訊問過程存在疲勞審訊、誘導性提問等程序瑕疵。依據《刑事訴訟法》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精神,請求法庭對該份供述的證明力予以嚴格審查。最終,法院采納了該意見,認定該供述“證明力薄弱”。
三、法庭交鋒與判決要旨
庭審中,我們始終聚焦于刑事證明標準的核心命題:“本案是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最后陳述中,我向合議庭提出:
“法官,本案沒有合同,沒有虛假文件,沒有資金流向的異常記錄,所有指控都建立在‘他說’與‘他們說’之上。我們不否認當事人在民事層面存在重大過錯——其夸大宣傳、未能履約,理應承擔返還責任。但刑事定罪的門檻,是整個法律體系中最嚴格的。當整個指控體系僅由言詞證據支撐,而這些言詞本身又充滿矛盾、可被合理解釋為另一種可能時,我們是否有足夠依據,越過‘合理懷疑’的鴻溝,宣告一個人有罪?
刑法的謙抑性,不在于放縱犯罪,而在于防止誤傷無辜。疑罪從無,不是對正義的妥協,而是對正義最深沉的守護。”
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意見。判決書明確指出:
“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主要依據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曾作有罪供述。然經綜合審查,各被害人陳述在關鍵細節上存在矛盾,且不能排除相互影響之可能;被告人有罪供述前后反復,翻供理由結合訊問情況具有合理性,證明力不足;在案缺乏客觀證據印證詐騙行為及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過程。現有證據未形成完整、排他的證明體系,未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標準。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判決被告人L先生無罪。”
四、律師心得與實務建議
此案的無罪判決,是“疑罪從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生動體現。作為辯護律師,我有三點深刻體會:
第一,敢于解構“敘事霸權”,善于建構“替代故事”。
控方敘事往往具有情感沖擊力與邏輯閉環感,但律師必須保持清醒:任何基于言詞構建的“事實”,都存在被重構的可能。我們要做的,是找到記憶的模糊點、利益的沖突點、邏輯的斷裂點,用證據與推理將其放大,讓法庭看見“另一種可能”的存在。
第二,程序辯護與實體辯護須深度融合
言詞證據的真實性,與其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密不可分。對訊問過程的合法性質疑,不僅是程序權利的維護,更是動搖控方證據根基的關鍵手段。程序之辯,是為實體之辯打開突破口。
第三,始終敬畏“合理懷疑”的力量。
辯護的目標,不是證明當事人“絕對無罪”,而是證明“有罪指控”存在合理懷疑。這種懷疑,必須基于證據、符合經驗法則、具有邏輯自洽性。它不是猜測,而是另一種合理解釋的正當存在。
對于面臨類似案件的當事人與家屬,我想說:若案件主要依賴言詞證據,請勿輕言放棄。這恰恰是專業刑事辯護最能發揮價值的戰場。請務必選擇專注刑辯的律師,坦誠溝通全部事實(包括不利細節),與律師共同構建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另一版本”。正義或許會遲來,但從不會在專業、堅持與信念面前真正缺席。
關鍵詞
言詞證據辯護;詐騙罪無罪辯護;疑罪從無原則;
刑事辯護律師;非法占有目的辯護;證據不足辯護;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一位在經濟犯罪、特別是詐騙罪辯護領域深耕并享有盛譽的實務專家。她的執業核心,始終聚焦于詐騙罪構成要件中最關鍵、也最富爭議的“非法占有目的”之精細化論證與顛覆性抗辯。
憑借對刑事證據規則與金融商事活動交叉地帶的深刻洞察,林律師尤為擅長處理那些事實邊界模糊、證據鏈條薄弱的復雜案件。她不僅精于在“罪與非罪”的臨界點上為當事人構建堅實的辯護體系,更以一系列成功案例,如涉及“借款糾紛與刑事詐騙界分”、“經營性集資定性”的疑難案件,持續推動著“疑罪從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落地。其代理的“零客觀證據”型詐騙案無罪判決,正是這種辯護理念的典型體現。
林律師的著述與實務指引,以深厚的理論功底淬煉于一線實戰,觀點獨到,邏輯縝密,在業界與客戶中建立了極高的專業聲譽,并長期為多家知名金融機構與科創企業提供刑事合規前沿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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