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2024年12月去世,撫恤金核發4.6萬元;同單位同年度其他退休職工,卻按8-9萬元標準發放。家屬多方反映,上級部門明確可糾正,經辦單位卻遲遲未執行。
“我父親為水利事業工作了一輩子,沒想到身后事卻因為單位操作問題,讓我們一家人陷入長達一年多的困擾。”女兒說起父親的撫恤金問題,語氣中滿是無奈。
她的父親鄒守華是自治區水利廳下屬運調中心(原水利廳水土改良試驗廠)的退休職工,于2024年12月14日去世。按照相關規定,退休職工去世后,家屬可申領一次性撫恤金。然而,在撫恤金核定過程中,鄒守華的家屬發現,父親的待遇與同單位同年度去世的其他退休職工存在明顯差異。
同一單位,兩種標準
據他女兒了解,2024年度內水利廳水土改良試驗場去世的其他退休職工,其撫恤金發放標準均按照國家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以下簡稱“2008號文件”)核定,金額為8-9萬元。
鄒守華2024年12月14日去世當天家屬就給單位告知了,然而,單位申報工作到2025年4月上報,經辦單位在未作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改按地方“2017號文件”標準上報,最終核定的撫恤金為4.6萬元,與其他同年去世的同事相差約4-5萬元。
“國家文件具有明確的年度執行效力。2024年去世的退休職工,其撫恤金待遇應統一適用2008號文件標準。”其女兒在向水利廳提交的情況說明中寫道,“我父親于2024年年底去世,其待遇核定理應與其在同一年度內去世的其他退休職工保持一致。”
向上反映,得到明確答復
發現這一問題后,鄒守華的家屬開始向水利廳、財政廳逐級反映情況。他們先后與運調中心負責人、書記等進行溝通,但起初得到的答復并不明確。
其女兒回憶,運調中心領導曾表示已與財政廳協調,讓他們回去等結果。隨后告知他們,材料已重新上報財政廳,但財政廳“不給批”,理由是“前面的人發錯了要追錢追責”。
“更令我們無法接受的是,運調中心和水利廳領導卻反過來告訴我們:從2017年到2024年12月之前,按2008號文件發的‘都是錯的’,只有按2017號文給我父親發的4.6萬元才是‘對的’。近十年來國家發放的撫恤金,豈能一句‘發錯了’就全盤否定?這看似在堅持‘正確’,實則是用荒唐的邏輯,堵死我們依法維權、補差額的路。”
為核實情況,鄒守華的家屬親自找到財政廳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財政廳工作人員明確表示:2024年去世的退休職工,撫恤金標準應統一按2008號文件執行,同一年采取的文件依據應當一致;只要水利廳按正確標準和流程重新上報,即可補發差額。
在與運調中心領導溝通時,某書記與財政廳相關負責人員通電話,財政廳領導也當面向家屬告知了以上內容。
“此前財政廳工作人員曾明確告知我們:只要水利廳按2008號文件重新上報,就可以補發差額。然而,當我們向運調中心反映并要求執行時,水利廳領導卻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他們稱已與財政廳重新溝通,財政廳現在‘沒有同意補發’,并堅稱我父親按2017號文執行‘是對的’。一邊是‘重新上報即可補發’,一邊是‘沒有同意補發’,財政廳的態度為何前后不一?這究竟是誰在說謊,還是有人在借‘溝通’之名行推諉之實?”
政策清晰,執行卻遇阻
盡管財政廳已給出明確答復,但運調中心至今仍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重新上報的職責,致使問題久拖不決。
其女兒在情況說明中寫道:“然而,盡管政策清晰、上級部門也給出了明確路徑,運調中心至今仍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重新上報的職責,致使問題久拖不決,我們的合法訴求無法得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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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自治區水利廳信訪辦公室出具《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正式受理了鄒守華子女的信訪事項。但截至目前,家屬反映的問題仍未得到實質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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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守華的家屬在向水利廳領導提交的情況說明中,提出了四點訴求:查明事實并糾正錯誤,確認鄒守華作為2024年度去世職工應統一適用2008號文件標準;責成運調中心配合,按正確標準和程序重新上報撫恤金申領信息;重新核定后盡快補發差額;對經辦單位暴露出的推諉塞責、執行標準隨意的工作作風予以關注和糾正。
政策背景:兩份文件的適用爭議
此事的核心爭議點在于,國家2008號文件與地方2017號文件在同一年度內如何適用。
據家屬提供的材料,國家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是關于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的重要依據。而地方2017號文件則涉及撫恤金基數的計發辦法。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基數計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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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政策研究人士指出,在年度內去世人員的待遇核定中,通常應以去世時點有效的政策文件為依據。同一單位同一年度內去世的人員,適用標準應當保持一致,這是政策執行公平性的基本要求。
專家視角:政策執行公平性不容忽視
勞動保障領域專家指出,撫恤金是國家對去世職工家屬的一種撫慰和經濟補償,其發放標準的公平性直接關系到職工及其家屬的切身利益,也體現著政策執行的嚴肅性。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同崗位去世的退休職工,在申領一次性撫恤金時,如果被經辦單位擅自適用兩種不同的文件標準,導致家屬應得待遇相差近一倍,這顯然有違政策執行的公平性原則。”該專家表示。
行政法領域專家則指出,在上級主管部門已給出明確糾正路徑后,下級單位仍以各種借口拒絕執行,這種現象反映的是基層治理中的“中梗阻”問題。“上級有政策、有要求,但到了具體執行層面就卡住了,群眾的合法權益就在這個過程中受到損害。”
家屬的等待
從2024年12月父親去世,到2025年4月發現撫恤金問題,再到如今已過去一年多,鄒守華的家屬仍在等待一個結果。
“我父親為水利事業工作一生,我們家屬在悲痛之余,只求一個公平、公正的對待。”其女兒在情況說明中寫道,“同一批老同志,在同一年離去,卻因經辦單位的操作原因導致身后待遇懸殊,這于情于理于法都難以接受。”
“我們等來的不是整改,而是一句冷冰冰的口頭回復:‘前面的錢發錯了,你們想起訴就去起訴吧。’十年的政策執行,一句‘錯了’就想翻篇;家屬的合理訴求,一句‘起訴去吧’就想打發。這哪里是解決問題,分明是在推卸責任。”
她希望,水利廳領導能夠體恤家屬心情,本著尊重事實、維護公平的原則,督辦此事,推動問題盡快解決。
截至發稿時,相關人員未能聯系到水利廳運調中心負責人就此事件作出回應。水利廳信訪辦公室雖已受理此事,但家屬等來的,不是問題的解決,而是一句荒唐的口頭答復:“不解決。因為前面的錢發錯了。”面對這一答復,家屬發出連串追問:“既然承認前面近十年都‘錯了’,為何不能糾正?既然錯了這么多年,為何偏偏到我父親這里,就‘對了’?”一句“發錯了”,就想將長達十年、涉及多人的政策執行一筆勾銷;一句“不解決”,就想將家屬的合理訴求擋在門外。程序上的“已受理”,終究抵不過實質上的“不解決”。 同一單位同一年去世,撫恤金為何相差近一倍?一位水利退休職工家屬的追問
父親2024年12月去世,撫恤金核發4.6萬元;同單位同年度其他退休職工,卻按8-9萬元標準發放。家屬多方反映,上級部門明確可糾正,經辦單位卻遲遲未執行。
“我父親為水利事業工作了一輩子,沒想到身后事卻因為單位操作問題,讓我們一家人陷入長達一年多的困擾。”女兒說起父親的撫恤金問題,語氣中滿是無奈。
她的父親鄒守華是自治區水利廳下屬運調中心(原水利廳水土改良試驗廠)的退休職工,于2024年12月14日去世。按照相關規定,退休職工去世后,家屬可申領一次性撫恤金。然而,在撫恤金核定過程中,鄒守華的家屬發現,父親的待遇與同單位同年度去世的其他退休職工存在明顯差異。
同一單位,兩種標準
據他女兒了解,2024年度內水利廳水土改良試驗場去世的其他退休職工,其撫恤金發放標準均按照國家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以下簡稱“2008號文件”)核定,金額為8-9萬元。
鄒守華2024年12月14日去世當天家屬就給單位告知了,然而,單位申報工作到2025年4月上報,經辦單位在未作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改按地方“2017號文件”標準上報,最終核定的撫恤金為4.6萬元,與其他同年去世的同事相差約4-5萬元。
“國家文件具有明確的年度執行效力。2024年去世的退休職工,其撫恤金待遇應統一適用2008號文件標準。”其女兒在向水利廳提交的情況說明中寫道,“我父親于2024年年底去世,其待遇核定理應與其在同一年度內去世的其他退休職工保持一致。”
向上反映,得到明確答復
發現這一問題后,鄒守華的家屬開始向水利廳、財政廳逐級反映情況。他們先后與運調中心負責人、書記等進行溝通,但起初得到的答復并不明確。
其女兒回憶,運調中心領導曾表示已與財政廳協調,讓他們回去等結果。隨后告知他們,材料已重新上報財政廳,但財政廳“不給批”,理由是“前面的人發錯了要追錢追責”。
“更令我們無法接受的是,運調中心和水利廳領導卻反過來告訴我們:從2017年到2024年12月之前,按2008號文件發的‘都是錯的’,只有按2017號文給我父親發的4.6萬元才是‘對的’。近十年來國家發放的撫恤金,豈能一句‘發錯了’就全盤否定?這看似在堅持‘正確’,實則是用荒唐的邏輯,堵死我們依法維權、補差額的路。”
為核實情況,鄒守華的家屬親自找到財政廳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財政廳工作人員明確表示:2024年去世的退休職工,撫恤金標準應統一按2008號文件執行,同一年采取的文件依據應當一致;只要水利廳按正確標準和流程重新上報,即可補發差額。
在與運調中心領導溝通時,某書記與財政廳相關負責人員通電話,財政廳領導也當面向家屬告知了以上內容。
“此前財政廳工作人員曾明確告知我們:只要水利廳按2008號文件重新上報,就可以補發差額。然而,當我們向運調中心反映并要求執行時,水利廳領導卻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他們稱已與財政廳重新溝通,財政廳現在‘沒有同意補發’,并堅稱我父親按2017號文執行‘是對的’。一邊是‘重新上報即可補發’,一邊是‘沒有同意補發’,財政廳的態度為何前后不一?這究竟是誰在說謊,還是有人在借‘溝通’之名行推諉之實?”
政策清晰,執行卻遇阻
盡管財政廳已給出明確答復,但運調中心至今仍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重新上報的職責,致使問題久拖不決。
其女兒在情況說明中寫道:“然而,盡管政策清晰、上級部門也給出了明確路徑,運調中心至今仍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重新上報的職責,致使問題久拖不決,我們的合法訴求無法得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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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自治區水利廳信訪辦公室出具《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正式受理了鄒守華子女的信訪事項。但截至目前,家屬反映的問題仍未得到實質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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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守華的家屬在向水利廳領導提交的情況說明中,提出了四點訴求:查明事實并糾正錯誤,確認鄒守華作為2024年度去世職工應統一適用2008號文件標準;責成運調中心配合,按正確標準和程序重新上報撫恤金申領信息;重新核定后盡快補發差額;對經辦單位暴露出的推諉塞責、執行標準隨意的工作作風予以關注和糾正。
政策背景:兩份文件的適用爭議
此事的核心爭議點在于,國家2008號文件與地方2017號文件在同一年度內如何適用。
據家屬提供的材料,國家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是關于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的重要依據。而地方2017號文件則涉及撫恤金基數的計發辦法。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基數計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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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政策研究人士指出,在年度內去世人員的待遇核定中,通常應以去世時點有效的政策文件為依據。同一單位同一年度內去世的人員,適用標準應當保持一致,這是政策執行公平性的基本要求。
專家視角:政策執行公平性不容忽視
勞動保障領域專家指出,撫恤金是國家對去世職工家屬的一種撫慰和經濟補償,其發放標準的公平性直接關系到職工及其家屬的切身利益,也體現著政策執行的嚴肅性。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同崗位去世的退休職工,在申領一次性撫恤金時,如果被經辦單位擅自適用兩種不同的文件標準,導致家屬應得待遇相差近一倍,這顯然有違政策執行的公平性原則。”該專家表示。
行政法領域專家則指出,在上級主管部門已給出明確糾正路徑后,下級單位仍以各種借口拒絕執行,這種現象反映的是基層治理中的“中梗阻”問題。“上級有政策、有要求,但到了具體執行層面就卡住了,群眾的合法權益就在這個過程中受到損害。”
家屬的等待
從2024年12月父親去世,到2025年4月發現撫恤金問題,再到如今已過去一年多,鄒守華的家屬仍在等待一個結果。
“我父親為水利事業工作一生,我們家屬在悲痛之余,只求一個公平、公正的對待。”其女兒在情況說明中寫道,“同一批老同志,在同一年離去,卻因經辦單位的操作原因導致身后待遇懸殊,這于情于理于法都難以接受。”
“我們等來的不是整改,而是一句冷冰冰的口頭回復:‘前面的錢發錯了,你們想起訴就去起訴吧。’十年的政策執行,一句‘錯了’就想翻篇;家屬的合理訴求,一句‘起訴去吧’就想打發。這哪里是解決問題,分明是在推卸責任。”
她希望,水利廳領導能夠體恤家屬心情,本著尊重事實、維護公平的原則,督辦此事,推動問題盡快解決。
截至發稿時,相關人員未能聯系到水利廳運調中心負責人就此事件作出回應。水利廳信訪辦公室雖已受理此事,但家屬等來的,不是問題的解決,而是一句荒唐的口頭答復:“不解決。因為前面的錢發錯了。”面對這一答復,家屬發出連串追問:“既然承認前面近十年都‘錯了’,為何不能糾正?既然錯了這么多年,為何偏偏到我父親這里,就‘對了’?”一句“發錯了”,就想將長達十年、涉及多人的政策執行一筆勾銷;一句“不解決”,就想將家屬的合理訴求擋在門外。程序上的“已受理”,終究抵不過實質上的“不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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