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說,有個妻子半年內向男主播打賞54萬元,丈夫起訴索還,廣西欽州法院判決駁回訴求,認定打賞屬于有效網絡服務消費行為。在我看來,這位丈夫實在太過冤枉,而妻子的做法也實在過分。半年打賞54萬,究竟是怎么想的?又到底得到了什么所謂的網絡服務?我實在無法理解,那些動輒大額打賞主播的人,若非家財萬貫,便是缺乏基本的理智,說白了就是沒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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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他人的夫妻關系我們不便過多評判,也許他們之后依舊能好好生活。但站在我個人的角度,如果我的妻子做出這樣的事,那我們離離婚就不遠了。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妻子,我實在要不起,也根本承受不起如此不計后果的消費行為。如果是你的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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