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信網《法治在線》欄目特邀北京達略(南陽)律師事務所鄭春君律師以案釋法,針對遺囑以“不得改嫁”作為繼承房產前提的典型糾紛作出專業解讀,明確此類限制公民婚姻自由的附加條件,因違反法律規定與公序良俗,依法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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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案情介紹,村民張某與丈夫王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丈夫王某病故后,張某攜子女與公婆共同居住生活,長期悉心照料老人,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2020年,公公在病重期間立下書面遺囑,明確對家中三間平房作出附條件處分:若張某終身不再改嫁,該三間平房歸其所有;若張某改嫁,則無權繼承任何王家遺產。
其后,張某與同村村民再婚并生育一女,期間一直占有、使用案涉三間平房,并對房屋進行了改造裝修。婆婆認為張某再婚行為違反遺囑約定,多次要求其返還房屋,均遭到張某拒絕,雙方因此產生激烈矛盾。協商無果后,婆婆將張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張某返還三間平房,歸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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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遺囑中將“永不再嫁”設定為繼承房產的附加條件,是否合法有效?鄭春君律師結合《民法典》相關法條作出權威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公民可以依法設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也可為繼承或受遺贈附加相應義務,但所附義務必須合法合規、不違背公序良俗。若附加義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道德,則該約束條款自始無效。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也屬于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張某作為喪偶兒媳,依法享有自主決定是否再婚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與限制。公公在遺囑中以“不得改嫁”作為繼承房屋的前提,本質上是干涉婚姻自由,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附加條件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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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最終提示,遺囑中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合法內容的效力。本案中,即便張某再婚,仍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相應權益,婆婆無權要求返還。公民在訂立遺囑、處分財產時,應當堅守法律底線,不得附加侵犯他人婚姻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的條件,避免因內容違法導致約定無效。(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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