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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主觀明知應當如何認定?
行為人根據當時社會上的傳聞,模仿傳聞中艾滋病患者通過扎針傳播疾病的方式,將藥面置入廢舊的針管中。然后在廟會人多的時候用針管扎婦女的臀部,并將針管內的液體注射入被害婦女的體內,從而造成當時秩序混亂,廟會解散,使該地區的人們在心理上產生極大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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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可見,其行為符合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對客觀方面的規定,其行為不僅使當時的具體公共場所秩序陷于混亂,還導致當地人們在相當長時期內對當地的公共場所活動產生心理恐慌(有證據證實),其實也是概括性地限制了公眾合法利用公共場所的自由。其行為侵犯的客體無疑是公共場所秩序和人們利用公共場所的權利。
行為人明知自己使用的是不攜帶艾滋病病毒的廢棄針頭、針管、不明藥粉等,明知自己投放這些物質的行為會發生擾亂社會秩序的結果,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最終造成群眾極度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完全符合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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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公共場所用錐子扎人造成恐怖氣氛的能否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首先,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這是因為:
其一,在犯罪主觀方面,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明知或應知社會上存在的"扎針"傳播艾滋病的傳言,不能證明行為人用鐵錐扎人的目的是故意制造社會恐慌。在行為人不明知或應知社會上存在"扎針"傳播艾滋病傳聞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制造社會恐慌的目的。因此,不具備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主觀要件。
其二,在犯罪客觀方面,持鐵錐扎人的行為不符合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投放"行為。行為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是一把實心的錐子,不可能存放任何物質,不存在"投放"問題。
綜上,本案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和立法本意,故不能以此罪定罪處罰。光山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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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理由是:
第一,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在公交車上用錐子扎青年女性的腿部,雖然沒有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嚴重的后果,也未達到輕傷的標準,但在當時的特定背景下,被告人的行為不僅對被害人而且對社會的影響甚大。由于當時社會上流傳"扎針"傳播艾滋病一事,造成社會群體尤其是女性群體產生恐慌心理,生怕自己成為被害人。行為人在公交車這一人多擁擠較為敏感的場所用錐子扎人,與社會上傳聞的扎針事件極為相似,容易被人誤以為是有人"扎針"傳播艾滋病,被害人在事發后,雖經澄清,但仍承受較大的心理壓力,甚至被親屬、朋友、同事誤解、疏遠。公交車上的乘客事發后向外傳播(有些是誤傳或者添油加醋),作為"扎針"傳聞例證,客觀上對社會的恐慌心理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第二,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征。行為人由于被女友拋棄而產生不健康的心理,無端滋事,用錐子扎傷他人,侵害他人身體,與"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屬同一類型。盡管其傷害后果并不嚴重,但由于是在特定的背景下、使用特定的方法,并選擇在特定的地點一公共汽車這一人員集中的地方作案,不僅給被害人造成了較大的心理壓力,在案發時引起公共汽車秩序的混亂,且案發后,客觀上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亦屬于"情節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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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謊稱飛機上有恐怖分子,致使航班晚點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關于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對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經營、教學、科研等秩序的影響程度、對公眾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處置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引起公眾恐慌,或者致使航班無法正常起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四、編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虛假信息并通過微信傳播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行為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微信號編造其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后到公共場所通過咳嗽方式向他人傳播的虛假疫情信息,并將信息發至其另一微信號,將聊天記錄截圖后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傳播,直接覆蓋人員共計2700余人,并被其他個人微博轉發,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光山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光山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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