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上海市紀委監(jiān)委2026年2月27日發(fā)布的官方通報,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蔣曙杰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即“雙開”),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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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當事人基本情況
蔣曙杰,男,1964年5月出生,漢族,江蘇蘇州人,全日制大學工學學士,正高級工程師,1986年7月參加工作。其職業(yè)生涯長期在上海城市建設系統(tǒng),歷任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副經(jīng)理、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上海市城鄉(xiāng)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后為上海市城鄉(xiāng)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張江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副主任、上海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2017年4月起,任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2022年12月,任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上海市第十四屆委員會委員。
二、 事件時間線與處理過程
1. 接受調查:2025年8月18日,蔣曙杰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上海市紀委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2. 免去職務:2025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fā)布任免通知(滬府任〔2025〕139號),免去蔣曙杰的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
3. 審查調查結果與“雙開”:2026年2月27日,經(jīng)中共上海市委批準,上海市紀委監(jiān)委對蔣曙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并公布了審查結果及處理決定。
三、 主要違紀違法事實
經(jīng)查,蔣曙杰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其違紀違法行為涵蓋多個方面,性質嚴重:
1. 違反政治紀律,管黨治黨不力: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2. 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在培訓期間違規(guī)飲酒。
3. 違反組織紀律:組織觀念淡薄,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情況。
4. 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利用本人職務上的影響低價購房;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接受他人為其低價裝修房屋。
5. 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
6. 違反生活紀律:對親屬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
7. 涉嫌職務犯罪: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通報特別指出,蔣曙杰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黨的多項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乃至二十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
四、 處理決定
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上海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上海市委批準,決定:
1. 給予蔣曙杰開除黨籍處分。
2. 由上海市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3. 終止其上海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
4. 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5. 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五、 相關背景與關聯(lián)信息
1. 歷史處分:蔣曙杰并非首次受到處分。2011年6月,因對上海“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負有責任,時任上海市建交委副主任、黨委委員的蔣曙杰被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 下屬涉案: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裁胡欣(曾任上海市水務局總工程師等職)已于2024年7月被查,并于2025年12月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這表明上海城投系統(tǒng)存在系列腐敗問題。
3. 查處背景:蔣曙杰于2025年8月被查時,正值中央巡視工作組進駐上海開展工作之際。2025年以來,上海已有多名落馬官員被指“在黨的十八大后乃至二十大后不收斂、不收手”。
4. 同日通報:2026年2月27日,與蔣曙杰被“雙開”同日,浙江省溫州市城市建設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林世南也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通報接受調查,顯示出對城投領域腐敗問題持續(xù)高壓的整治態(tài)勢。
六、 案件意義與影響
蔣曙杰案是上海市紀委監(jiān)委查處的一起典型的國有企業(yè)“一把手”嚴重違紀違法案件。該案具有以下特點:
? “一把手”腐敗:作為上海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主體——上海城投集團的“一把手”,其腐敗行為對國有資產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 “風腐一體”:案件既涉及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如違規(guī)接受宴請、出入私人會所),又涉及嚴重的權錢交易,是“由風及腐、風腐一體”的典型。
? “不收斂、不收手”:通報明確指出其違紀違法行為持續(xù)至黨的二十大之后,反映出在持續(xù)反腐高壓下仍有人心存僥幸、頂風作案。
? 系統(tǒng)性問題:結合其下屬胡欣此前已被判刑的情況,暴露出相關領域可能存在一定的系統(tǒng)性廉潔風險。
此案的查處,再次彰顯了黨中央和上海市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深化反腐敗斗爭的堅強決心,釋放了反腐敗無禁區(qū)、全覆蓋、零容忍的強烈信號,對國有企業(yè)領導干部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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