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不抬”,本不該是一道選擇題,而應是道德倫理、社會良知和制度安排層面的必答題
2月26日,山西陽泉市衛健委針對“急救人員未及時協助搬抬老人,老人搶救無效離世,急救中心被判賠17萬余元至今未履行”一事發布通報,責令急救中心執行法院判決并支付賠款。
據紅星新聞報道,2024年6月9日深夜,陽泉市一棟六層步梯居民樓內,85歲的陳女士因突發胸憋呼叫120急救。從急救人員抵達,到將老人抬上救護車,耗去40分鐘,而這里距醫院僅4分鐘車程。本應爭分奪秒的院前急救,因“沒人抬”陷入僵滯,后續老人經搶救無效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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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丨別讓120“抬不抬”,成生命不能承受之困__評論丨別讓120“抬不抬”,成生命不能承受之困
誠然救護車未配備專司搬抬病患的醫療救護員,加之老樓無電梯,深夜難找人,但是否就必然導致延誤,最終回天乏術?只有從制度上把細節落實到位,查漏補缺,才可能消弭類似悲劇。
85歲心臟疾病患者,卡在“救”和“搬”之間40分鐘,足以致命。面對病情隨時可能惡化的老人,現場醫護人員的反應遲滯和對“無抬之義務、搬只是情分”的僵化理解,讓人難以接受。
“抬不抬”,本不該是一道選擇題,而應是道德倫理、社會良知和制度安排層面的必答題。
司法鑒定認為,該急救中心核心過錯之一即對危重患者未及時搬運,延誤了救治。院前急救機構首要職責是及時轉運患者,即便條件有限,也應及時協同家屬轉運。40分鐘滯留“無人抬”,本質是“無專人抬”或“不愿抬”。
要化解“抬不抬”爭議,解決“專人抬”或“愿意抬”問題,或需從觀念和制度層面同時進行。比如對醫護人員而言,救人是義務,搬抬只是履責形式,需完成“接-搬-治”閉環。只“到場”,卻無“轉運能力”,就非有效救援。急救系統應把從病人“抬下樓”到及時接送到醫院,作為一套完整專業急救流程,而非將“搬抬病患”割裂出去,視作附加行為。
還要正視這種救治制度與現實之間的落差。急救車專門配備搬抬患者的擔架員,一些單位運營經費保障是個問題。不讓“抬不抬”成生命不能承受之困,就需有足夠投入來填平人才和資金缺口,彌合制度縫隙。著眼全國急救配套制度建設,加大財政投入,試行社會外包,聯動家屬分擔,多措并舉盡力解決問題,而不是陷入“抬不抬”的口水之爭。
廣西就曾有政協委員提議,應持續保障院前醫療急救方面投入,配齊擔架員等急救人員。這要求職能部門結合實際,在編制、資金等方面加大傾斜力度,確保擔架員的待遇、培訓等得到保障。還可嘗試聯動消防、社區志愿者等。
畢竟,生命沒有緩沖期,也經不起試錯,每個極端案例都該成為制度性完善、修補現實裂隙、打通急救“最后一公里”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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