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當中,死刑往往代表著最嚴厲的懲處,往往那些罪大惡極的犯人才會被處以極刑。
在西方世界里,死刑卻是一個極其遙遠的詞匯,1981年法國司法部門宣布法國廢除死刑,其也成了西方最后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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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關于廢除死刑的討論,最早可以追溯到17、18世紀發生的啟蒙運動,這一時期各種思想層出不窮,其中就包括了大量關于生命和死亡的討論。
1764年,意大利青年貝卡利亞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的出版可謂是蝴蝶扇動了翅膀,引發了歐洲思想界的海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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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出發,層層論證了生命和刑罰之間的關系,最終得出了一個極具沖擊性的觀點,那就是“生命權是天賦的,任何人都沒有在締結社會契約時把生殺大權交予國家。”
貝卡利亞直接指出了死刑的邏輯矛盾所在,那就是當代表公共意志的法律去懲戒謀殺行為時,自己卻在做著同樣的事情,這不僅違背了社會契約,同樣也樹立了殘酷的榜樣,當國家和執法者堂而皇之地殺人時,又如何去教育民眾去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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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思想家們共同完成了一場認知革命:將死刑從千百年來“理所當然的懲罰”轉化為“必須被審視的權力”,正如貝卡里亞所言,任何不以“不可磨滅的人類感情”為基礎的法律,終將被戰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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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廢除死刑的思想與提議早在啟蒙運動時代就已經提出,但被各個西方國家完全接受并被徹底執行仍是最近幾十年內發生的事情。
早在法國大革命時期,在制憲會議上就曾討論過廢除死刑的相關提案,然而結果是死刑非但沒有廢除,反而在日后成為法國雅各賓派政府最為得力的殺人工具,不到50天內僅在巴黎一地就被處死了1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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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國能夠真正廢止死刑則要等到20世紀70年代,在當時發生了一樁轟動歐洲社會的男童遇害案件,廢死律師在法庭上的一番發言再次引發了法國民眾對于死刑和刑罰制度的反思。
最終這名兇手并未被判處死刑,法國也在1981年正式廢除了死刑,成為最后一個廢除死刑的西歐國家。
相比于法國,英國等歐洲國家的廢死制度則成立得更早,英國在1969年就已經全面廢止死刑,然而此項決定其實在當時并未得到廣泛的民眾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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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種經營引導并屏蔽民意的廢死行徑卻不能得到其他國家的認可,例如美國也曾試圖在20世紀70年代通過以精英理性引導民意而廢止死刑,然而在社會治安、大眾意愿等多因素的阻礙之下最終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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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美國依然是西方大國中唯一沒有廢止死刑的國家,這些西方國家的廢死之路也向我們展示出來。
西方國家的廢除死刑并非簡單的人道主義勝利,其背后還需要結合國家制度與社會民情,層層推進而實行。
當我們展開一幅廢除了死刑國家地圖時候,我們會驚訝地發現這些廢死國家和信仰基督教的國家高度重合,這并非簡單的巧合,其中也包含宗教信仰對于廢死制度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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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歷史上,雖然也出現過教會和基督教徒使用火刑處死那些背道者和異教徒的時期,但在基督教的教義當中仍然認為生命是上天賦予人類最神圣的權利,而“死刑是對生命神圣性的攻擊”。
并且在近年來,梵蒂岡教會更是堅定地反對死刑,而基督教的人道主義思想也成為西方各國推動廢除死刑的重要同盟和堅實的信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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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民眾對于死刑誤判的恐懼心理也成了廢死制度得以順利推行的一大動力。
有相關的調查顯示,被執以死刑的犯罪者中將近八成具有精神疾病智力障礙或童年創傷等,并且還有大量的冤假錯案使得無辜者被執以死刑,無數冤案平反后,公眾對死刑的信心持續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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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替代刑罰的發展為廢死提供了現實支撐,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出現,使社會既能永久隔離危險分子,又保留了糾正錯誤的空間。
正如學者所言,死刑廢除需要物質與精神雙重條件:國家能承擔長期關押成本,民眾不再迷信死刑的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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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國家為何寧愿永久監禁囚犯,也不愿執行死刑,這個問題的答案并非一句“他們更講人權”可以概括,這是一條由啟蒙思想的種子、精英引領的決斷、宗教倫理的浸潤,以及對誤判的集體恐懼共同鋪就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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