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關稅計劃受挫之后,特朗普迅速發起了反擊,并正在醞釀援引其他法律條款征收新關稅。 今天我們來聊聊,特朗普還有可能援引哪些法律條款?
美國涉及關稅的法律條款有很多,但現實當中還能派得上用場的也就《1974年貿易法》和《1962年貿易擴展法》了。
更古早的一些法律,比如《1930年關稅法》當中的Section 338(對“歧視美國商業”的國家加征懲罰性關稅)雖然還沒有廢止,但由于政治和法律風險比較高,當代很少使用了。
所以,在美國最高法院暫時阻止了特朗普此前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實施的全面關稅計劃之后,美國政府后續的“關稅征收”應該還是圍繞《1974年貿易法》和《1962年貿易擴展法》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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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關稅計劃受挫
首先,是《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款。
這是目前最核心的替代方案,旨在填補被法院叫停的“普遍關稅”空白。
該條款允許美國總統在國家面臨嚴重的“國際收支逆差”或美元幣值需維持穩定的情況下,采取臨時性進口限制措施。
特朗普政府已宣布計劃依據此條款,對所有進口商品征收15%的關稅,但目前美國海關執行的仍然是10%的關稅,因為特朗普只簽署了10%的行政令。
15%的還沒來得及簽,只是在社交媒體發了文,不知道后面是否還會補簽。
但是這個條款是有限制條件的。
該條款授權的關稅有效期最長為 150天。如果想要延長超過150天,必須獲得美國國會的立法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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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很快發起反擊,繼續加征關稅
其次,是《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款。
除了針對全球的普遍關稅外,美政府應該還會計劃利用此條款針對特定高科技和關鍵行業進行“精準打擊”。
該條款授權美國商務部調查特定產品的進口是否威脅到美國的“國家安全”。如果調查結果為肯定,總統有權在不經國會批準的情況下調整進口(加征關稅或實施配額)。
目前根據媒體的報道,特朗普政府正在或計劃對以下行業啟動第232條調查:半導體(芯片)無人機工業機器人制藥/藥品太陽能電池板組件(如多晶硅)光纖光纜等。
第232條款的關稅稅率沒有固定上限,取決于消除“國家安全威脅”所需的程度。
參考特朗普第一任期內依據該條款對鋼鐵征收了25%、對鋁征收了10%的關稅,針對上述高科技產品的關稅可能會相當高。
第三,是《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 。
這個條款對于我們來說應該不算陌生了。
過去幾十年的全球貿易往來當中,美國針對很多國家(包括我國)發起過很多次的301調查,是美國針對特定國家的重要工具。
這個條款的法律依據是,針對外國政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貿易做法(如侵犯知識產權、強制技術轉讓等),美國有權發起調查并加征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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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正在想方設法恢復關稅
如果美國政府成功援引上述法律條款,新的關稅格局可能如下:
基礎普遍關稅:來自所有國家的進口商品可能面臨 15% 的關稅(依據第122條款,有效期150天,且假設特朗普簽署了新的行政令)。
特定行業疊加關稅:針對芯片、無人機、藥品等關鍵行業,可能面臨額外的懲罰性關稅(依據第232條款,稅率不定,可能在10%-25%甚至更高)。
特定國家疊加關稅:針對特定國家,可能會通過第301條款或其他手段,在15%的基礎上繼續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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