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貨物進出口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6〕1號,以下稱《通知》)。
根據該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登記注冊在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以下稱深圳園區)實施特定封閉管理的海關監管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海關監管區域內從事科研工作的事業單位、登記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享惠主體)經香港進口自用的科研貨物,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稱進口稅收)。
此舉緊扣《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國發〔2023〕12號)部署要求,核心目的在于降低園區科研主體進口成本、暢通深港科研貨物跨境流動。本文將從適用主體、適用對象、違法風險警示等方面對該政策進行全面解讀,為享惠主體精準享受政策紅利、規范履行合規義務提供實操指引。
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設立背景
2017年1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開發合作區。合作區地處香港特別行政區北部和深圳市中南部跨境接壤地帶,面積約3.89平方公里。其中,深圳園區面積3.02平方公里,香港園區面積0.87平方公里。深圳園區規劃范圍包括福田保稅區和皇崗口岸片區:福田保稅區面積1.35平方公里,皇崗口岸片區面積1.67平方公里。
根據《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深圳園區的發展目標是集聚香港及國際優勢學科重點實驗室集群和卓越研究中心、頂尖企業研發中心,支撐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廣深港科技創新走廊建設。《通知》的實施,對于降低深圳園區享惠主體的研發成本、提升研發動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政策適用范圍與適用主體、對象
該政策出臺的目的在于推動香港園區與深圳園區協調發展,推動深圳園區的科技創新實力,基于此,該政策有著嚴格的適用范圍、適用主體要求和適用對象。
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該政策僅適用于經“一線”進口自用的科研貨物,“一線”即深圳園區實施特定封閉管理的海關監管區域(以下稱海關監管區域)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作為對比,免稅科研貨物及其研發成品經“二線”進入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稱內地)或在海關監管區域內流通時,需要按照進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由享惠主體按進口料件補繳進口稅收,但已經補繳或者繳納過的不再補繳。“二線”即海關監管區域與內地之間。
根據將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條例》第二十四條,深圳園區將分步實施封閉管理,具體封閉區域和封閉時序由市人民政府會同海關、邊檢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另行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從適用主體來看,該政策僅適用于在海關監管區內且經深圳市人民政府認定的三類享惠主體,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從事科研工作的事業單位以及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對于享惠主體的認定標準。截止本文發布時,河套深圳園區官網尚未公布享惠主體的具體認定標準。
從適用對象上來看,免征進口稅收僅適用于進口自用的科研貨物。《通知》隨附《免稅科研貨物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明確免稅科研貨物涵蓋設備及零配件、器具、耗材、文獻、標本、動物及其產品等6類509項貨物,基本覆蓋科研活動全流程所需物資,精準匹配園區科研主體的實際需求。同時,《通知》明確了三類排除情形,即便列入上述清單,也不予免稅:
1.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
2.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不予免稅的商品;
3.列入《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的商品。
對于免稅科研貨物的用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進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要求:進口貨物必須用于享惠主體自身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中試轉化等科研活動,屬于“自用科研”范疇。深圳市人民政府將商有關部門明確科研貨物用于科研活動的具體認定標準,為享惠主體規范使用貨物提供依據。
三、免稅進口科研貨物的監管要求及處置規范
根據《辦法》第四條,海關對免稅進口的科研貨物設立電子臺賬,運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實施管理,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管理,但會根據監管需要開展稽查、核查。根據《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具體監管要求區分貨物類型:
1.免稅進口的設備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獻、標本,監管年限為期3年,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監管年限屆滿后按規定解除監管;
2.免稅進口的耗材、動物及其產品、其他零配件,不設監管年限,其中在科研中消耗且未形成研發成品的,享惠主體可申請免于補繳進口稅收,并按規定解除監管;若形成研發成品,則需一并接受海關監管;
3.海關監管的免稅科研貨物及其研發成品從海關監管區域運往境外的,自離境之日起解除海關監管,核銷對應電子臺賬,無需補繳相關進口稅收。其中,涉及出口關稅應稅商品的征收出口關稅;
4.享惠主體免稅進口的免稅設備維修用零配件,僅限于維修處于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設備。
此外,免稅進口科研貨物僅限自用,若要進行其他處置,也應嚴格遵守監管要求,其監管規范主要見于《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不同處置場景對應不同規定:
1.免稅科研貨物及其研發成品在海關監管區域內流通時,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按照進口料件補繳進口稅收。但根據《辦法》第十七條,因企業依法破產、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等原因,轉讓給其他享惠主體的,可免于補繳進口稅收;
2.從海關監管區域經“一線”離境的,自離境之日起解除海關監管,核銷對應電子臺賬,無需補繳進口稅收,但涉及出口關稅應稅商品的,需按規定繳納出口關稅;
3.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設備及其零配件、器具等,如需移作非科研用途,需事先向主管海關申請,補繳與移作他用時間相對應的進口稅收;免稅耗材等如需移作他用,需按進口料件補繳進口稅收。
四、關于四類措施的特殊規定
經“一線”進口的免稅科研貨物,若涉及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等四類措施,需按以下規定執行:
1.貨物本身屬于四類措施范圍的,進口時仍可享受免稅政策,但需同步執行四類措施,已補繳相關稅款的不再重復補繳。
2.貨物本身不屬于四類措施范圍,但研發成品屬于的,當研發成品流通或進入內地時,需執行四類措施;若貨物已補繳全部進口稅收,研發成品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不再執行四類措施。
五、違法風險警示及合規提醒
享受政策紅利的同時,應堅守合規底線,準確把握政策適用邊界,具體應做到如下要求:
1.必須滿足政策適用的主體要求,按深圳市政府規定申請享惠主體資質。
2.嚴格遵循政策及《辦法》關于貨物用途的規定和貨物處置的要求,避免非法用途。
3.進口時如實向海關申報,不得虛構科研貨物用途、不得虛假填報進口主體信息。
4.建立規范的臺賬管理,以應對海關稽查、核對。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李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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