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時間過一天,但昨天看到官媒紀念這一條約的簽訂,不禁引起筆者的好奇,忍不住地關心于此。
《中俄伊犁條約》簽訂于1881年2月24日,距今1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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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戰全面爆發四周年之際,也正是《中俄伊犁條約》簽訂的紀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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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沙俄趁新疆動亂之機出兵占領伊犁地區,號稱“代收代守”、保護俄國僑民。
1877年左宗棠收復新疆后,清廷多次與俄國交涉歸還伊犁事宜。
1877-1878年俄土戰爭消耗了俄國大量國力。
1878年,清政府派崇厚作為欽差大臣與全權代表,出使俄國,在圣彼得堡與俄方談判伊犁問題。
完顏崇厚(1826—1893),出身官宦世家,滿洲鑲黃旗,晚清為數不多的滿族洋務官員,并受命與俄談判。
崇厚曾辦理洋務,但不成功。其人膽小平庸,外交能力較差,不懂國際法、地緣戰略。
就這么個人,被清廷授予“全權”,實在是用人失察。
崇厚濫用這一資格,在俄人威逼利誘之下,竟然認為俄“無圖利之心”,未請示清廷即與俄簽《里瓦幾亞條約》,又在未接到歸國指令情況下擅自回國。
按照這個條約,俄僅歸還伊犁九座“孤城”,但伊犁西境霍爾果斯河以西、南境特克斯河流域(通南疆要道)、北境部分土地全歸俄屬。
如此一來,中國將失去伊犁戰略屏障和南疆通道,伊犁成俄“外府”。
左宗棠斥之為“舉天下大勢全付之俄人”、“雖得必失”。
清廷需賠款500萬盧布(約280萬兩白銀),作為俄“代守兵費”與“商民損失”。
同時,俄在新疆、蒙古免稅貿易;增開至北京、漢口商路;新增7處領事館(嘉峪關等),俄享有治外法權、建房牧畜等特權,并深入中國內地。
俄還保留占領期的財產,“叛民可入俄籍”;
重申松花江航權。
整體上,俄“至貪至橫”,崇厚“輕率定議”,未經請旨即簽,屬擅權賣國。
消息傳開,全國嘩然,清廷拒絕批準條約,并判崇厚“斬監候”;后俄方提出將赦免崇厚作為改約談判前提,清廷予以同意。
崇厚堪稱晚清最失敗的外交使臣,死于1893年。
清廷拒絕批準崇厚所簽條約并決定談判改簽,這是符合當時國際法慣例的。
19世紀歐洲國家的慣例和習慣法規定:全權大臣簽訂的條約需經本國君主或政府批準方能生效。
談判簽名僅表示談判達成協議,但主權國家有權審查并拒絕批準,尤其當條款超出指示、損害國家重大利益、或存在脅迫或越權情形時。
拒批雖可能被指“違信”,但不違法;實踐中也常有拒批先例,如美國參議院多次拒絕總統簽署的條約,后果則通過外交或武力解決,而非條約自動生效。
崇厚作為“頭等全權大臣”,僅受命商議收回伊犁事宜,不得擅自割地、讓予俄人過多特權。
崇厚未等批復即回國,清廷審查發現條款“流弊甚大”(張之洞等奏)、“至謬至愚”,且崇厚“過于性急”、受俄脅迫/誘騙,明顯超出授權。
因此,1880年初,清廷正式宣布拒批時,俄國雖抗議“先允后翻,其曲在我”,并以戰爭相威脅,但俄土戰爭后俄國國力疲弱,而左宗棠西征軍陳兵邊境。
于是,1880年8月清廷赦免崇厚后,俄方被迫同意重談。
清廷此舉在當時被輿論和左宗棠等視為維護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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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年,清廷改派曾國藩之子、駐英法公使曾紀澤兼任出使俄國欽差大臣赴俄改約。
改約談判歷時半年,1881年2月24日雙方在圣彼得堡簽訂《中俄伊犁條約》。
期間,俄方以武力威脅,曾紀澤據理力爭,在左宗棠于新疆備戰支持下,清廷成功改約。
同時附簽《改訂陸路通商章程》及付款專條,后又簽訂5個勘界子約,以劃定邊界。
與原約相比,新約爭回部分主權。
清廷收回伊犁全境,包括特克斯河流域,南疆要道,約2萬余平方公里戰略要地,伊犁不再是“孤城”。
俄領事館由7處減至2處(嘉峪關、吐魯番)。
俄方享有的通商特權大大壓縮,規定新疆貿易“暫不納稅”(非永久免稅),并刪去至漢口商路;俄在松花江的航權也受限制。
左宗棠對新約的評價是“伊犁全還,界務無損……中外傾心”,視為近代外交“難得成功交涉”,成為晚清罕見的“虎口奪食”。
不過,清廷仍付出了沉重代價。
霍爾果斯河以西的伊犁西境小塊土地仍歸俄(約1萬平方公里)。
賠款增至900萬盧布(多400萬盧布,約500余萬兩白銀),分兩年付清。
通過后續5個勘界子約,齋桑湖以東、北疆、西南帕米爾等地被進一步調整,西部失去約7萬平方公里(含待議區)。
蒙古貿易仍免稅;新疆暫免稅后可議改,但俄獲長期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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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厚條約的賣國性在于幾乎全盤接受俄方勒索,而曾約顯著減輕損失,是晚清外交“難得成功交涉”。
俄人的貪欲與野心是跨越時空的。
19世紀末,俄國醞釀出“黃俄羅斯計劃”,1900年俄人首次提出黃羅斯概念。
至今仍有俄人熱衷于這個計劃。
俄粉,想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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