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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自由是民法典賦予自然人處分身后財產的核心權利,但遺囑的效力實現必須以嚴格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為前提。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形式后,司法實踐中因簽名位置不當、見證人資格存疑等形式瑕疵引發的繼承糾紛顯著增多。對于此類爭議,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王英律師結合民法典繼承編及相關司法解釋,梳理打印遺囑效力認定的核心裁判規則,供大家參考。
打印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見證人必須在場見證全過程
見證人必須全程見證遺囑的打印、核對和簽名全過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擔任見證人。利害關系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以及與他們有債權債務關系、共同經營關系的人員。見證人資格不合法的,遺囑無效。
每頁簽名是強制性要求
法律要求遺囑人和見證人在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目的在于防止換頁、增刪等篡改行為。司法實踐中,僅最后一頁簽名而前頁未簽名的,法院通常認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遺囑無效。
簽名位置應當規范
簽名應當簽在正文之后空白處,以證明簽名人對該頁全部內容的確認。簽名在頁眉、頁邊或者正文間隙中的,可能因無法確定與正文的關聯性而被認定為形式瑕疵。
日期記載必須完整準確
每一頁的日期必須注明年月日。日期不完整或者多頁日期不一致的,無法確定遺囑形成時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日期瑕疵直接影響遺囑效力認定。
打印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的區別
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親筆書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內容加親筆簽名的,不構成自書遺囑,應當適用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
代書遺囑強調當場記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由一人代書,兩名見證人見證,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共同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人不得事后整理謄寫,必須當場根據遺囑人口述記錄。
口頭遺囑僅適用于危急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口頭遺囑僅適用于生命垂危等危急情況,且需兩名見證人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訂立書面遺囑的,口頭遺囑自動失效。
打印遺囑形式瑕疵的常見情形
司法實踐中,打印遺囑最常見的爭議集中于以下情形:
遺囑僅最后一頁有簽名,前頁無簽名,法院認定形式不合法
見證人為繼承人的配偶、子女或者債權人,法院認定見證人資格無效
多頁遺囑日期不一致或者僅有年月無具體日期,法院無法認定遺囑形成時間
遺囑由繼承人打印制作,見證人未全程在場,法院認定程序違法
遺囑形式要件的意義在于保障遺囑內容真實性和穩定性。當事人在訂立打印遺囑時,應當嚴格遵守兩名見證人全程見證、每頁簽名并注明完整日期的法定要求,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真實意愿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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