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寧一男子在集市上玩套圈,豪擲5600元終于套中一輛紅旗轎車的兩年使用權,結果攤主當場變臉,找各種理由拒絕兌獎,甚至一度連本金都不退。最后在警方調解下,男子只拿回了5600元本金。這事傳到網上,網友們徹底不干了:這哪是套圈,分明是“圈套”!難道商家騙完人,只要退錢就沒事了?今天咱們就來聊聊,這事兒到底算不算詐騙?法律上到底該怎么罰?
兄弟們,姐妹們,過年逛集市圖個樂呵,結果差點把自己氣出個好歹來,這事兒您遇到過嗎?
這兩天,山東濟寧的一位周先生,就親身經歷了一把“過山車”般的刺激。事情是這樣的:2025年2月22日,周先生在集市上看到一個套圈攤,好家伙,這攤位夠氣派,正中間停著一輛锃亮的紅旗轎車,車上拉著大橫幅——“套中三次,得車子兩年使用權”!
攤主大哥拍著胸脯保證:“車就在這兒,規則寫清楚了,套中三次,當場開走!”那底氣,別提多足了。
周先生一聽,心里那股子“挑戰欲”就上來了。他琢磨著,就算套不中,全當花錢買個樂子;萬一中了,那可是白撿兩年的車開,怎么算都值啊!于是,他一發不可收拾,一百、兩百、一千、兩千……最后累計花了5600塊錢,買了滿地的圈。
就在圈還剩1000多個的時候,奇跡發生了!“嗖”的一下,中了!又中了!第三次套中!現場瞬間就炸了鍋,圍觀的人比周先生還激動:“兄弟牛逼啊!快讓老板兌獎!”
可剛才還滿臉堆笑的攤主,臉比翻書還快。先是支支吾吾說車不是他的,車主在鄂爾多斯;看周先生不信,又說車主出國了,回不來。最后直接耍起了無賴:“反正車給不了,錢也一分不退,你愛咋咋地!”
這話一出,圍觀群眾全炸了。這不就是明擺著騙人嗎?周先生氣得手抖,當場報了警。警察來了之后,經過調解,攤主最終把5600元本金退了回來。
錢是拿回來了,可周先生心里那叫一個堵得慌:我費了半天勁,就為了拿回本就完了?他這明顯是詐騙啊!
這件事被發到網上后,網友們的評論更是直接戳中了要害:
“這哪里是套圈,明明是圈套!老板壓根就沒想著兌現,車就是個釣魚的道具!”
“退錢就完事了?那詐騙成本也太低了吧?我今天騙5萬6,明天退5萬6,零成本賺錢?”
“按這個邏輯,我明天也擺個攤,說套中送別墅,騙完再退錢,是不是也能隨便干?”
說得太對了!今天咱們就來好好掰扯掰扯,這事兒到底該怎么看,法律到底能不能治這種“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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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這不僅僅是“不講武德”,而是赤裸裸的消費欺詐
很多朋友覺得,這就是做生意不講誠信,屬于道德問題。但老鐵們,咱們得拎得清,這已經踩到法律的紅線了。
首先,咱們得給這事兒定個性。這不光是簡單的消費糾紛,更不是“愿賭服輸”的游戲。攤主擺出紅旗車,打出“套中三次得兩年使用權”的廣告,這其實就是一種有獎銷售行為。消費者花錢買圈,就是奔著這個承諾去的,這就構成了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攤主在周先生套中之后,編造各種理由拒不兌獎,這已經不是簡單的“反悔”,而是典型的虛假宣傳和消費欺詐。
說白了,那個紅旗車就是個“釣魚”的道具,老板壓根就沒打算讓人拿走。如果這都不叫欺詐,那什么才叫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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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退錢了事”是在縱容犯罪,法律應該有更硬的“牙齒”
這件事最讓人寒心,也最讓網友憤怒的,就是最后“僅僅退款”的處理結果。
咱們來算一筆賬:攤主用一輛不知道從哪兒借來的車,零成本吸引了周先生消費5600元。如果周先生沒套中,這5600元就進了攤主口袋;套中了,大不了退錢,他沒有任何損失。這叫什么?這叫空手套白狼,穩賺不賠的買賣!
如果這種“騙到就賺,騙不到就退”的模式被默認,那明天就有人敢擺攤說套中送房子,后天就有人敢說套中送游艇。這不僅是欺負消費者,更是在公然挑戰法律和市場的底線。
好在,咱們的法律其實是有“硬骨頭”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看到了嗎?法律白紙黑字寫著呢——退一賠三!
這不是為了讓大家去“發財”,而是要通過這種懲罰性賠償,讓那些想動歪腦筋的商家付出沉重的代價。只有讓他們“賠到肉疼”,才能真正長記性,才能震懾住那些企圖靠騙人發財的無良商家。
在司法實踐中,因為商家虛假宣傳、虛構有獎銷售被判“退一賠三”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有網店搞“搶免單”活動,最后不兌現,法院就判了商家不僅要退款,還要按消費金額三倍賠償。為什么到了咱們這個案例里,就只是“退款了事”?這顯然是不夠的。
三、 別再和稀泥了!消費者需要的是一個“說法”,而不是“施舍”
周先生最后雖然拿回了本金,但他說了一句話特別扎心:“要是每個人都這樣,騙完了退錢就沒事了?”
這句話問到了根子上。法律的尊嚴和市場的秩序,靠的不是商家的良心發現,而是要靠強有力的監管和嚴格的執法來維護。
如果警方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僅僅止步于調解退款,而不對商家的欺詐行為進行定性并移交市場監管部門處罰,那實際上就是在變相降低違法成本,甚至是在縱容犯罪。
對于這種明目張膽的“圈套”,我們不能只把它當成一場普通的消費糾紛。相關職能部門應該主動介入:
第一,對攤主的欺詐行為進行調查,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這種最高獎價值超過5萬元的有獎銷售,本身就涉嫌違規。
第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責令其對消費者進行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三,對該攤主進行行政處罰,讓他為自己的失信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結論:
說到底,這件事給我們所有人都提了個醒:面對這種“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咱們得多個心眼。但同時,咱們也得堅信,法律是咱們最硬的靠山。
如果商家不講武德,咱們消費者絕對不能忍氣吞聲。該投訴投訴,該起訴起訴,別怕麻煩。因為每一次的較真,都是在凈化我們自己的消費環境。
最后,我想問問屏幕前的各位老鐵:如果你遇到這種事,商家只退本金,你能接受嗎?你覺得這種“騙完退錢”的行為,算不算詐騙?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咱們一起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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