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國會正在抓緊推動司法改革,這些改革,將會削弱韓國的司法分支。
韓國最高法院,也就是大法院,已經緊急召集全國所有的法院院長們開會了,時間定在了2月25日。
大法院正在組織“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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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改革措施,其實是對法官與檢察官們的威脅,是專門對法官與檢察官們設置的口袋罪。
在我看來,這些司法改革中,有兩項改革存在重大問題。
一是要設立一個“曲解法律罪”,所謂曲解,是指故意錯誤適用法律、故意誤解法律本義等。這個條款,當然是針對法官與檢察官群體的,尤其是針對法官群體。
可是,一個法官是否是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誰能夠說得清呢?
上級法院在推翻下級法院判決的時候,往往會說下級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程序有誤、證據不足等,但是絕對不會說下級法院是在故意這樣做。
根據韓國憲法,法官依照憲法和法律,憑其良心獨立審判案件。現在搞出來一個所謂的“曲解法律罪”,有侵害法官獨立審判權的重大嫌疑。
不同的人,對法律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法官,也是如此。
許多國家的上級法院或最高法院通過投票做出判決,這些投票的結果,往往不是一致的。
二審法院可以推翻一審法院的判決,終審法院可以推翻二審法院的判決。在美國,擁有釋憲權的聯邦最高法院有時還自己推翻自己的判決呢。
對法律的解讀,因人而異,也因時而異。至于“曲解”,則是一個太被容易扣上的帽子了,與“腹誹”又有何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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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則是,韓國國會計劃允許就大法院的終審判決提起申訴請愿。
看起來是不是有語病?都終審了,還怎么申訴?可以申訴的,又怎么能說是終審呢?
可事實就是如此,韓國的新法律將規定,如果終審案件中的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憲法權利受到了損害,那么便可以向憲法裁判所提出申訴請愿。
可問題是,韓國的終審法院,是大法院。而憲法裁判所,并不是大法院的上級法院。
在韓國的體制中,司法權與釋憲權,是分開的,并不像美國那樣合二為一。大法院與憲法裁判所互相獨立,司法權屬于大法院及其下級法院,而與憲法裁判所無關。
盡管為了省事,我們會常常將韓國的憲法裁判所稱為憲法法院,但是我們必須清楚,大法院與憲法裁判所互不統屬。
讓終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可以向憲法法院提出請愿,是侵害了大法院的終審權與司法權。
盡管許多人會說,這并非是上訴,而是申訴,符合憲法第111條第5款的規定,屬于該款規定中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憲法申訴事項”。但實際的情況會是,當憲法裁判所認為大法院的判決存在問題時,那么便在實際上推翻了大法院的終審判決,從而剝奪了大法院的司法終審權。
有人會說,那么你大法院的終審判決不出問題,不就可以了嗎?你完全保障當事人的憲法權利,讓憲法裁判所無話可說,不就可以了嗎?
答案是:不可以,做不到。
不同的人對一個案件,一部法律,都有不同的看法。而至于是否完全保障了當事人的憲法權利,其實也是一個“欲加之錯,何患無辭”的事情。是律師的讀者都知道,要找一個口子,實在是太容易了。
如果是為了糾錯,那么是不是也可以設置一個“五審”,以對憲法裁判所的裁決進行審查?真是無窮無盡了。
為什么共同民主黨想要推動該項改革計劃呢?為什么想將三審制度改成實際上的四審制度呢?國民力量黨的人說,原因在于總統李在明在2030年6月卸任后會面臨司法機關的審判。大法院在去年5月初,曾以李在明有罪為指導意見,要求首爾高院重審李在明。
目前,大法院與憲法法院正在激烈交鋒,以曹喜大為首的大法院強烈反對這項改革,而憲法裁判所則認為這些改革沒有問題。
院所之爭,愈演愈烈了。
至于這些改革最后能否成功,則又取決于憲法裁判所本身。因為,憲法裁判所才是那個解釋憲法的機構,只要憲法裁判所認為可以這樣做,那么大法院也沒有辦法阻止。面對這樣一部為自己擴展權力的法律,憲法裁判所很可能會笑納。
如果2028年國會選舉后,多數陣營變成了國民力量黨,且拿到了三分之二以上的席位,那么國民力量黨便可以推翻這些改革,且推翻李在明的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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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國會還計劃增加大法院的人數,將目前的14名大法官增加至26人。
國民力量黨認為這項做法也違憲。不過,在我看來,違憲倒是不違憲,畢竟韓國憲法中也沒有規定大法官的人數。
但是猛增大法官人數,是有很大的負面影響的。現在你可以這樣做,難道你能保證別人以后不會有樣學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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