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應(yīng)急,約定年利率24%很合理吧?”不少人可能都有這樣的想法,但陜西寧強縣這起民間借貸糾紛,卻給大家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課——約定利率太高,可能真的不受法律保護!
事情要從2022年說起,李某和王某本是朋友,2022年1月,王某因資金周轉(zhuǎn)陸續(xù)向李某借款三次:1月4日借6萬元、1月10日借8萬元、1月16日借6萬元,合計20萬元。王某每次都出具了借條,明確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24%。可借款到期后,王某只償還了部分款項,沒徹底結(ji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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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24年8月,王某又以償還貸款為由,再次向李某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沒提利息的事。可這次借款到期后,王某依舊沒按約定還本付息,李某多次催要無果,只好將王某訴至寧強縣人民法院,要求其償還全部借款本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提交的借條、轉(zhuǎn)賬記錄、微信截圖等證據(jù)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李某也確實履行了放款義務(wù)。王某未按約定還款,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理應(yīng)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
但關(guān)鍵問題來了——雙方第一次約定的年利率24%,法院并沒有全額支持!這是為什么呢?
這里就必須科普一個重要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明確指出:“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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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民間借貸的利息不是想約定多少就約定多少,有一個“法定上限”——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超過這個上限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案涉第一次借款發(fā)生在2022年,當時的一年期LPR四倍遠低于24%,所以法院依法調(diào)整了利率。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調(diào)解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王某需償還李某借款本金182464.53元,并按年利率3.15%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借款全部清償完畢。
注意了,這些民間借貸法律知識要記牢!
利率上限是紅線:民間借貸約定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四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比如2024年部分時期一年期LPR為3.45%,其四倍就是13.8%,約定利率超過13.8%的部分,出借人起訴后法院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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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上限利息可抵扣本金:如果借款人已經(jīng)實際支付了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除了雙方另有約定,超過部分會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則,用來抵扣借款本金。
無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像王某2024年8月借的3萬元,沒有約定利息,那么在借款期限內(nèi),李某不能主張利息,但逾期未還的,可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證據(jù)留存很重要:借錢時一定要讓對方出具借條,明確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等關(guān)鍵信息,同時保存好轉(zhuǎn)賬記錄、催款記錄等,避免后續(xù)發(fā)生糾紛時“口說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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