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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預算管理是加強社保基金管理,規范社保基金收支行為的重要舉措。通過開展社保基金預算管理審計,全面摸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規模及預算執行情況,揭示基金預算編制、籌集、使用及運行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促進社會保險基金高效運行。為了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編寫了社保基金預算管理審計指引,供審計人員工作參考。
一、基金預算編制方面
1. 社保基金預算編制不完整、不準確。
審計思路方法:審查社保基金預算編制情況,對比上年預算執行、實際結余等情況,審查基金預算編制有無漏項,是否完整、準確。
通常表現形式:基金收支預算未綜合考慮統籌地區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參保繳費比率增長、社保待遇標準變動等因素。
定性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7〕144號)第九條。
處理處罰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三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
2. 違規調整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通常表現形式:未經批準,調整社保基金預算收入或支出。
審計思路方法:對比各險種基金預決算收支余各科目之間差異,審查預決算差異較大且未編制調整方案報批等情況,以及基金預算約束不強等問題。
定性參考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7〕144號)第十二條
處理處罰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二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
二、基金籌集方面
1.財政補助資金未足額到位。
通常表現形式:未足額安排本級資金、補助資金未在年底前支付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審計思路方法:根據有關政策文件及預決算報表,掌握各級財政應安排補助資金金額;審查資金安排撥付文件,核實是否足額安排本級資金,以及各級補助資金是否在年底前支付至統籌地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定性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七條、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34號)第四款。
處理處罰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三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
2. 被征地農民未參保。
通常表現形式:被征地農民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審計思路方法:了解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及執行情況,獲取被征地農民最新數據,通過身份證號碼,關聯被征地農民和養老保險參保數據,篩選出未參保的疑點數據,交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實,分析未參保的原因,核實是否存在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的情況。
定性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六條。
處理處罰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
3 違規出臺一次性補繳政策。
審計思路和方法:了解各地被征地農民等特定群體補繳政策出臺情況,通過篩選補繳人員明細表,將補繳時間長、補繳時間集中的人員形成疑點數據,延伸相關經辦機構、補繳單位和個人,核實補繳情況。
通常表現形式:違規出臺一次性補繳政策,為被征地農民等人群辦理了一次性補繳手續。
定性參考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第一款。
處理處罰參考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第一款。
三、基金使用方面
1. 擠占挪用社保基金。
通常表現形式:違規將社保基金挪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審計思路方法:向人社、財政部門了解社保基金賬戶多方對賬程序、方法、對賬時限要求;審核人社、財政、銀行多方社保基金賬戶對賬報告,重點審查財務賬異常收支項目;審核社保基金賬戶銀行對賬單,重點關注有無銀行對賬單已記錄發生資金收入、支出,而社保基金賬戶財務賬無相對應記錄的項目資金。
定性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
處理處罰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
2. 違規增加養老保險待遇發放項目。
通常表現形式:自行出臺政策,違規將獨生子女費等待遇支出項目納入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范圍。
審計思路方法:查閱法規政策文件,了解國家和被審計地區在審計期間各年度各類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項目和計發標準;篩選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明細表中的待遇發放項目,找出國家已取消或未明確規定的計發項目;取得地方出臺相關待遇項目的規定文件,核實是否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對基金明細賬等財務資料進行核查,關注是否有違規發放待遇情況。
定性參考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72號)第四款。
處理處罰參考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72號)第四款。
3. 向不符合條件人員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通常表現形式:社保經辦機構審核不嚴,違規向死亡人員等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審計思路方法:通過身份證件號碼,將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明細表分別與公安部門、民政部門、疾控部門的死亡人員明細數據關聯,比對死亡日期與養老保險待遇對應期間,篩選出死亡后仍領取養老待遇人員信息,形成疑點數據明細表,區分不同養老保險種類、多領取時間區間及多領取金額,分類進行匯總統計,計算多發養老保險待遇金額,將形成的結果延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確認。
定性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4號)第三十條、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第二款、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第七款。
處理處罰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4. 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通常表現形式:同時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三個險種中任意兩個險種待遇。
審計思路方法:獲取個人基本信息表、待遇支付明細表,通過身份證件號碼,在待遇支付明細表中,對職工養老保險、居民養老保險、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數據進行險種內和險種間比對,篩選出同一人、同一時段重復領取養老金問題線索,將相應比對結果下發社保經辦機構核實,并對其核實結果進行抽審。
定性參考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第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社廳發〔2019〕94號)第七款。
處理處罰參考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社廳發〔2019〕94號)第七款。
四、基金運行管理方面
1.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工作推進不到位。
通常表現形式:尚未實現基金統收統支、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善,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未建立等。
審計思路方法:了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政策,審查是否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48號)有關要求,重點關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否統一,包括繳費比例、繳費基數、計發基數、待遇項目、待遇調整是否統一;基金收支管理是否統一,基金征繳是否規范;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責任是否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一的服務平臺互聯互通信息系統建設是否按要求建成;經辦管理服務是否統一,業務流程是否規范。
定性參考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48號)相關條款。
處理處罰參考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48號)相關條款。
2. 基金監管與內部控制不到位。
通常表現形式:社保基金經辦機構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不到位、業務經辦風險防控和預警監測缺失、數據實時共享比對機制未建立等。
審計思路方法:審查社保經辦機構內控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是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是否嚴格落實崗位不相容要求,各險種信息系統是否實現互聯互通,業務經辦與基金財務、社保與稅務、社保與銀行等系統是否實現一體化銜接等。
定性參考依據:《關于切實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工作的意見》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處理處罰參考依據:《關于切實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工作的意見》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3.上年度全省社保基金管理風險防控專項整治出臺制度的落實情況。
通常表現形式:各地人社部門沒有將當年年專項整治后出臺的制度落實到位。
審計思路方法:對照《關于印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控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風險防控數據共享比對工作機制的通知》、《關于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領域風險警示教育的意見》、《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審查各地人社部門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與監督,加強社保基金監管領域風險警示教育,規范社保卡發行、應用和管理;各級人社、法院、公安、民政、司法、衛健、殘聯、電子政務外網管理等部門是否建立數據共享比對工作機制。同時,對上年全國社保基金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審查。
定性參考依據:《關于印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控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風險防控數據共享比對工作機制的通知》、《關于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領域風險警示教育的意見》、《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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