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全網都在為“好心扶人反被索賠22萬”的兩名初中女生揪心時,劇情突然反轉——原告撤訴了。但那個困擾公眾的核心問題仍在:明明是好心救人,交警憑什么判女孩承擔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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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1日,一則消息沖上熱搜:福建莆田兩名初中女生因扶起摔倒老人被索賠22萬元一案,原告方已撤訴。女孩母親鄭女士向媒體證實,事情已妥善處理,不希望再占用公共資源。
然而,事件雖然平息,爭議并未消散。此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兩名女生被判定承擔次要責任。這一結論在網絡上引發軒然大波:助人為樂的孩子,為何要為一樁“無接觸事故”擔責?
隨著多家媒體深入調查、多位法律專家和前交警解讀,交警定責的邏輯逐漸清晰——這并非簡單的“扶人被訛”,而是一起復雜的交通違法與善意救助交織的法律難題。
事件反轉:原告撤訴,但女孩已受傷
2月21日,湖南都市頻道風芒新聞記者聯系上事件中的女孩母親鄭女士。她表示,目前事情已經妥善處理,原告方已撤訴,此前發布的社交媒體相關內容也已刪除。
這意味著,那場原定于2月26日開庭的官司,不會如期上演。
但傷害已經造成。據鄭女士此前透露,女兒因事件產生嚴重心理陰影,出現失眠、恐懼等癥狀。她想不明白:為什么做好事會是這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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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一次攙扶,一場官司
時間撥回2025年3月。福建莆田,一位老太太騎自行車拐彎時摔倒。兩名騎電動車路過的初中女生看到后,短暫猶豫,最終選擇上前攙扶。
這本應是一幕溫情畫面,卻演變成一場持續近一年的糾紛。
老太太稱,自己是被女生的電動車“嚇到”才摔倒的。交警介入調查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兩名女生承擔次要責任。
事后,老太太向其中一名女生及其監護人索賠22萬余元,案件定于2026年2月26日在靈川法庭開庭審理。
消息曝光后,輿論嘩然。“扶人被訛”的劇本再度刺痛公眾神經。但多位法律人士和交通專家指出:此案遠比“好人沒好報”復雜。
爭議核心:無接觸,為何要擔責?
監控畫面顯示一個關鍵事實:女生的電動車與老人沒有任何物理接觸。既然沒撞到,交警憑什么判她們擔責?
這涉及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無接觸交通事故”。
北方網的報道解釋,交通事故不以碰撞為前提,核心看行為與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當事人有無過錯。類似判例并不少見:車輛急轉彎導致后車緊急剎停受傷,轉彎車被判承擔責任;違規使用遠光燈致對向車輛發生事故,也要擔責。這些案例的邏輯是一致的——雖然沒有碰到,但破壞了道路通行秩序就得為后果負責。
那么,本案中兩名女生的行為,是否破壞了道路通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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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定責依據:兩大核心理由
綜合多家媒體報道及專業人士解讀,交警判定女生次責的依據主要有兩點:
第一,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車,屬違法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兩名初中女生未達法定年齡騎行,已構成交通違法行為。
第二,轉彎未讓直行,對老人形成“空間壓迫”。
曾任職交警、現為律師的陳曉東在仔細觀看事故視頻后指出,視頻中涉及三方:一輛白色小轎車、騎自行車的老人、兩名騎電動車的女孩。
老人的騎行過程中有兩次避讓:第一次是為避讓白色小轎車,第二次則是為避讓兩名女孩的電動車,隨后老人摔倒。
陳律師從兩個原則分析:
危險原則:第一次避讓中,白色轎車與老人并無接觸,且老人已完成避讓并恢復正常騎行。第二次避讓則是因為女孩的電動車從十字路口出現,擋住了老人的前行方向,老人若不左轉避讓便會發生碰撞。因此,造成危險的直接原因是第二次避讓,女孩的電動車與老人因避讓而摔倒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路權原則:女孩騎電動車未靠道路右側行駛,在進入十字路口時未充分觀察、未明顯減速,且根據“轉彎讓直行”的通行規則,當時女孩正在左轉彎,而老人為直行,女孩應讓老人先行。
北方網的報道也印證了這一邏輯:交警認定女生負次要責任的理由包括“逆行左轉未讓直行,對老太形成‘空間壓迫’,間接誘發其摔倒”。
索賠22萬:天價數字背后的真相
除了責任認定,22萬元的索賠額也是輿論焦點。但實際上,這個數字需要拆解。
據多家媒體報道,老人的實際醫療費僅為26700.54元。22萬余元是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等在內的總額主張。
法律人士指出,即便法院最終認定總損失22萬元,按次要責任通常承擔30%左右的比例計算,實際賠償金額約為6萬余元,而非22萬元。22萬元的開價,更像是一種訴訟策略,但在輿論場上,這個數額已經被貼上了“訛詐”的標簽。
杜婧靖律師分析認為,老太主張的金額是實際損失的10倍,明顯超出合理范圍,本質上已不屬于合理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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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與過錯的邊界:法律如何權衡
此案最微妙之處在于:兩名女生的“善意救助”與“交通違法”被混為一談。
多位法律專家強調,必須厘清兩個核心原則:
第一,善意救助行為絕不能成為認定過錯的依據。
《民法典》第184條“好人條款”明確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款的立法初衷,就是為善意救助者兜底。
在本案中,女生的扶人行為發生在老人摔倒之后,既不是導致老人摔倒的原因,也未加重老人的損害,完全符合“好人條款”的免責條件。
第二,交通違法與事故責任不能直接劃等號。
紅網評論文章指出,承擔事故責任的核心前提,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果違法騎行行為并未導致老人摔倒,就不應成為承擔事故責任的依據。
這正是本案最核心的爭議所在。監控顯示老人摔倒時,女生尚未出現在現場,其騎行行為是否真的對老人形成了“空間壓迫”?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足夠清晰?這些問題,本應由法庭進一步審理查明。
事件啟示:別讓“扶不扶”成為時代的傷口
原告撤訴,案件終結。但留給社會的思考遠未結束。
北方網的報道指出,本案并非簡單的“扶人被訛”,而是卷入復雜的責任認定邏輯:女生違法騎車屬實,停車救人也屬實。核心爭議點在于,女生的騎行行為究竟是否構成足以誘發摔倒的“空間壓迫”。
紅星新聞評論文章認為,我們理解輿論的憤怒,本質上是害怕“好人沒好報”,但也不能因此走向極端。法治社會里,輿論需要有溫度,但不能失去理性。既不能否定助人為樂的善意,也不能因為同情善意,就忽視法律的邊界與規則的重要。
紅網評論則強調,必須跳出“扶不扶”的二元對立,明確兩個核心原則:第一,善意救助行為絕對不能成為認定過錯的依據;第二,過錯責任的承擔,必須與過錯程度嚴格匹配。
新京報的評論更是一針見血:如果這兩名初中生就是在做好事,卻被認定要承擔次要責任,甚至被索賠,顯然是對她們的反教育,也會導致社會的冷漠。
案件雖然撤訴,但女孩心中的陰影需要時間撫平。那位曾失眠、恐懼的初中女生,或許需要很久才能重新相信:善良不會被辜負。
而這起案件留下的最大追問是:在“無接觸事故”的責任認定中,如何既能依法維護交通秩序,又能守護每一個普通人的善意?當“違法騎行”與“善意救助”發生在同一個人身上,法律該如何權衡?
答案,關乎我們對公平的理解,更關乎我們想讓下一代生活在怎樣的社會里。
正如紅網評論所言:“希望我們能真正跳出‘扶不扶’的困境,讓助人為樂重新成為一件無需猶豫和害怕的事,讓每一份善意,都能被溫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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