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李女士一家春節出游,提前半個月在某平臺訂好酒店,106元一晚,訂單確認得明明白白。大年初二晚上11點,一家老小拖著行李趕到酒店,前臺卻甩出一句:“滿房了,住不了!”理由更是氣人:春節房價都漲到七八百了,你一百多塊錢想住?更囂張的是,店家居然揚言“警察是我們朋友”,讓李女士報警也沒用!結果民警真來了,還來了仨!事情最后雖然賠錢道歉了,但李女士還是把這事兒發到了網上,評論區徹底炸鍋。今天咱們就來聊聊,這106塊錢的訂單,到底能不能住?
一、“一百多塊錢就想住我們酒店?”
李女士一家早就盼著春節去福建漳州玩。想著春節人多,她提前半個月就在平臺上訂好了酒店,106塊錢一晚,訂單確認得清清楚楚,當時她還挺高興,覺得這下踏實了。
大年初二晚上11點,一家人高高興興拖著行李趕到酒店,孩子們困得直打哈欠,大人也累得不行,就想著趕緊辦入住歇著。
結果前臺看了一眼訂單,臉色一變:“滿房了,住不了。”
李女士懵了:“我半個月前就訂好了,平臺也確認了,怎么能說滿房就滿房?”
前臺工作人員那叫一個理直氣壯:“一百多塊錢,大春節的,你去找別的地兒吧,別在這兒鬧。”
李女士當時就火了:“誰跟你鬧啊?我們大老遠過來,大半夜的,你說沒房就沒房?”
前臺更橫了:“一百多塊錢你想住我們酒店?春節房間都七八百一晚!”
這話什么意思?就是你訂得早、訂得便宜,現在漲價了,你就別想住了唄?
李女士氣得發抖:“一百多塊錢就不能住你們酒店嗎?我訂的時候就是這個價,平臺都確認了!”
更氣人的還在后頭,店家居然甩出一句:“警察是我們朋友,你報警也沒用!”
這話一出,李女士徹底怒了:“我倒要看看,警察是不是你們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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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警來了仨,結果賠錢了事
李女士當場報了警。沒多久,民警真來了,而且一來就是三個。
店家看到警察來了,態度立馬軟了。最后在民警調解下,店家全額退還了106元房費,額外賠償500元,老板還當面賠禮道歉。
事情到這兒,好像解決了。可李女士心里清楚:錢是賠了,道歉也道了,可一家人旅游的心情全毀了。大半夜拖著行李在陌生城市街頭找酒店,春節期間的房價都漲到七八百,這損失誰賠?
李女士后來把這事兒發到了網上,市監局工作人員還有點不解:“問題都解決了,退款賠償道歉都到位了,為啥還要發網上?”
李女士沒說出來的是:就因為你們覺得“解決了”,才更讓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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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友炸鍋:106塊就不是錢了?
這事兒一上網,評論區直接爆了,幾乎一邊倒地罵酒店:
“106塊就不是錢?訂單生效了就是合同,說毀約就毀約?”
“警察是我們朋友?這話也敢說出口,背景得多硬啊?”
“春節漲價我能理解,但提前訂好的房間憑什么不給住?”
“賠500塊就完事了?人家大過年拖家帶口流落街頭,這損失算誰的?”
“建議把這種黑心商家列入黑名單,永久下架!”
“本來今年計劃去福建玩的,看到這事兒直接取消行程。”
“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福建旅游形象被這種商家毀了!”
說得難聽,但句句在理。
四、法律怎么說?毀約就得這么便宜?
很多人可能覺得,商家退錢賠錢不就完了嗎?咱們來掰扯掰扯這里面的法律問題。
第一,訂單確認了就是合同,毀約就是違法。
李女士提前半個月在平臺下單,平臺確認了,錢也付了,這叫什么?這叫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577條寫得清清楚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酒店說滿房了住不了,這屬于典型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更惡劣的是,他們不是真的滿房,而是嫌李女士訂得便宜,想高價賣給后面的人。這叫啥?這叫惡意違約!
第二,“警察是我們朋友”這話,涉嫌尋釁滋事。
店家揚言“警察是我們朋友,你報警也沒用”,這話什么意思?就是想嚇唬消費者,讓她不敢維權。
這種行為,往小了說是態度惡劣,往大了說涉嫌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然挑釁、威脅他人,是可以處以拘留和罰款的。更別提如果真有什么“關系”,那還涉及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的問題。
第三,賠償500塊,真的夠嗎?
這事兒最讓人憋屈的地方在這兒:店家毀約,賺大了;消費者維權,虧大了。
咱們算筆賬:春節房價七八百一晚,店家把李女士的106元訂單毀掉,轉手賣給其他人,多賺近600塊。最后賠給李女士500塊,還有得賺。
更別提李女士一家大半夜拖著行李滿街找酒店,多花的房費、浪費的時間、毀掉的心情,這500塊能補回來嗎?
《民法典》第584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李女士的實際損失,不只是106塊房費,還有臨時找酒店多付的差價、一家人的交通費、精神上的折騰。這些都應該算進去。只不過大過年的,誰愿意為了幾百塊錢耗著?大多數人只能認栽。
第四,平臺有沒有責任?
李女士是在平臺上訂的房,平臺收了錢、確認了訂單,結果到了酒店說沒房,平臺就沒點責任?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38條,電商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這種毀約情況頻繁發生,平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那平臺也得吃不了兜著走。
五、為什么這種事兒年年有?
說到底,就是違法成本太低。
春節毀約、臨時加價、到店沒房,這種新聞每年都有一堆。為什么?因為商家算得精啊!
毀一次約,賠個幾百塊,轉頭把房高價賣出去,還能賺一筆。消費者大過年的,誰愿意耗著?大多數只能自認倒霉。
商家賭的就是你嫌麻煩、耗不起。就算你報警、投訴,最后也就是賠錢了事,對他們來說不疼不癢。
真正該反思的是:監管部門能不能讓違法成本高于違法收益?
比如,毀約一次,罰款不是500,而是5000、5萬?列入信用黑名單,平臺永久下架?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退一賠三、退一賠十?
只有讓黑心商家真正疼了,他們才會記住:契約精神不是嘴上說說的,訂單不是想毀就能毀的。
六、最后說兩句
李女士最后發到網上的那句話,挺扎心的:“錢是賠了,道歉也道了,但一家人旅游的心情徹底毀了。”
一個地區的旅游口碑,建立起來要十年,毀掉只需要一個晚上。
福建漳州這幾年旅游做得不錯,英歌舞、游神、閩南美食,吸引了一波又一波游客。但一顆老鼠屎,真能壞了一鍋粥。
希望當地監管部門不只是處理一個店家,而是借這個機會好好整治一下旅游市場秩序。否則,今天被趕走的是一個李女士,明天被勸退的,可能是成千上萬個潛在游客。
最后問大家一句:
如果你大半夜拖著行李,遇上這種毀約的酒店,你會怎么辦?
你覺得賠500塊夠不夠?
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給那些還想動歪心思的商家提個醒!
資料來源: 綜合自福建漳州網友李女士真實經歷分享、九派新聞視頻報道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電子商務法》相關條款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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