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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人可能走,但這個事咱不能黃,那壞良心。”——幾年前,時任吉林長嶺縣常務副縣長王立國在辦公室里對盲人企業家姜志國說下的這番話,言猶在耳。可如今,這句帶著“良心”二字的承諾,卻被現任縣政府連同心一并拋棄了。
據媒體報道,2025年底,在長嶺縣政府主持的協調會上,縣政府的法律顧問明確表態:“原常務副縣長王立國說的話,承諾的事情無效,不能代表縣政府,只能代表他個人。”聽到這話,姜志國怕是連心都涼透了。一個堂堂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在縣政府辦公室里,為了公家的事,對一個為政府解困的企業家作出的承諾,怎么就變成了“個人行為”?
這是什么荒唐邏輯?王立國當年找姜志國幫忙的時候,說的是什么?是“我們已經插進了手”“這錢我們要是不整回來那我們幾個不就瀆職了嗎”“一把手縣長也通過了,總不可能是兩個縣長合伙糊弄人吧”。這些話里,哪一句不是在以縣政府的名義說話?哪一句是在談個人私事?更何況,姜志國是因為相信了縣政府的承諾,才把67套備案房源中的40套交出去用于安置回遷戶,他是在幫政府解困,不是幫王立國個人解難。
現在倒好,人走政息不說,還要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連“代表不了縣政府”這種話都能說出口,那我想問一句,如果常務副縣長代表不了縣政府,誰代表?縣長代表?那縣長走了呢?書記代表?書記調離了呢?按照這個邏輯,是不是只有現任的領導班子才算數,以前的一切都可以抹掉?那政府的公信力何在?連續性何在?
更有意思的是,說這話的不是別人,是縣政府的法律顧問,一個法律工作者,難道不知道什么叫職務行為?副縣長在履行職務期間、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承諾,就是行政行為,就是政府行為。這在行政法上叫“行政承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連這都可以隨便推翻,那以后誰還敢和政府打交道?誰還敢相信政府的任何一句話?
更諷刺的是,新來的縣委書記和縣長倒是挺有人情味,聽說姜志國住院,派人送來了自己兩個月的工資,一共一萬五千塊,姜志國說得很明白:“我不需要被救濟,只想要回欠款。”這話聽著心酸,一個幫政府墊了千余萬元的企業家,最后落得被債主逼得有家不能回、兩次住院差點沒搶救過來的地步,他要的不是施舍,是一個公道。
去年9月媒體報道后,松原市成立了聯合調查組,信誓旦旦要徹查,如今數個月過去,調查結果呢?杳無音訊,這事就這么拖著,拖到姜志國身體熬完,拖到債務留給兒女?
說到底,這不是姜志國一個人的事,這是一個地方政府的信用問題,是“新官要不要理舊賬”的問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早就發文強調,“新官”也要解決好“舊賬”,這是檢驗政績觀正確與否的試金石。如果一個地方的政府可以隨意切割前任的承諾,那還談什么營商環境?談什么法治政府?
姜志國在冰天雪地里守著前副縣長單位門口等了一個星期,等來的只有從后門溜走的身影,他老伴陪著他在零下十幾度的寒風里站著,這副畫面,比任何大道理都刺痛人心。
常務副縣長的承諾,怎么就成了個人行為?答案也許很簡單,因為承諾要兌現的時候,有些人已經不在其位,有些人不想擔責,有些人寧愿讓一個盲人企業家在寒風中瑟瑟發抖,也不愿承認“這錢我們要是不整回來那就是瀆職”。
“壞良心”的事,終究是有人做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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