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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輔助駕駛技術應用日益廣泛的背景下,有的駕駛人在激活輔助駕駛系統后不再專注駕駛,而是玩手機、睡覺等,有的駕駛人購買、使用“智駕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統安全監測,長時間“脫手”駕駛,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
醉酒后啟用車載輔助駕駛系統的,是否影響危險駕駛等犯罪的構成?當事人醉酒后激活車載輔助駕駛功能,沒有在主駕駛位執行駕駛操作,是否屬于駕駛行為,其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這是伴隨新技術、新業態發展而出現的新問題,并在實踐中已經出現相應的案例。還有的駕駛人購買、使用“智駕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統安全監測,長時間“脫手”駕駛。
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院”)發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一起指導性案例就關涉此問題,最高法院給出明確的裁判規則,明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情形下駕駛人的刑事責任認定規則。
這是一起發生于浙江杭州的案例。2025年9月13日零時30分許,王某群飲酒后駕駛汽車,返回其居住小區。同日1時15分許,王某群又駕駛該車離開小區,隨后激活該車輔助駕駛功能,設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裝的、可以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智駕神器”配件,使車輛在實際無人監管狀態下繼續行駛,其則坐到副駕駛座位睡覺。1時37分許,該車行駛至目的地附近停止。
因車輛擋道,過路群眾發現車內僅有在副駕駛位睡覺的王某群,遂報警。民警到場后,對王某群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發現王某群涉嫌醉駕,將其送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
經查明,王某群所駕汽車安裝有2級駕駛自動化系統,亦即輔助駕駛系統。該系統設定,若駕駛人雙手脫離方向盤超過2分鐘,系統會提示駕駛人手握方向盤、接管車輛,若未及時接管,車輛會主動減速并退出系統。購車后,王某群學習了該車配套軟件中的輔助駕駛系統安全知識,并通過相關考試,知道飲酒后不能激活輔助駕駛功能駕車,也知道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要手握方向盤并做好隨時接管車輛的準備,但仍購買、加裝可以模擬手握方向盤狀態的“智駕神器”非法配件,以逃避輔助駕駛系統安全監測。另查明,王某群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4年7月3日被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罰款1500元。
實際上,在該案中,王某群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王某群醉酒后以傳統人工方式駕駛機動車行駛一段路程,在此階段認定其為駕駛人沒有異議。第二階段,王某群激活輔助駕駛功能,設置目的地,由輔助駕駛系統執行駕駛任務。
該案的爭議焦點則為,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車載輔助駕駛功能,沒有在主駕駛位執行駕駛操作,是否屬于駕駛行為,其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審理此案的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認為,輔助駕駛系統受技術限制,無法保證在所有道路環境下均能安全運行,其功能只是輔助駕駛人駕駛,而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王某群利用事前安裝的非法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并從主駕駛位移至副駕駛位、雙手脫離方向盤并睡覺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違規駕駛,不能以此否認其駕駛人的身份和責任。行為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即使其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認定,王某群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4000元。宣判后,王某群未提出上訴、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月13日當天,最高法院共發布5起案例,這是最高法院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
最高法院表示,2025年,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事故總量、較大事故實現“雙下降”,全國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數量也有所下降。例如,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審案件4.3萬余件,同比下降超過3%;受理危險駕駛犯罪一審案件23萬余件,同比下降近16%。但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突出的疑難復雜法律適用問題需要研究解決。其中,既有長期困擾審判實踐的傳統問題,也有伴隨新技術、新業態發展而產生的新問題。如醉酒后啟用車載輔助駕駛系統的,是否影響危險駕駛等犯罪的構成。
對此,最高法院指出,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明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情形下駕駛人的刑事責任認定規則。在輔助駕駛技術應用日益廣泛的背景下,有的駕駛人在激活輔助駕駛系統后不再專注駕駛,而是玩手機、睡覺等,有的駕駛人甚至購買、使用“智駕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統安全監測,長時間“脫手”駕駛,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指導性案例明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車載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行為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即使其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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