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沒有完全執行完畢的話,還是有可能會被再次凍結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能力的話,還是跟對方好好協商,確定如何履行義務的為好。
接下來我們就說一說,關于法院凍結銀行賬戶的幾點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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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是有權力凍結個人銀行賬戶的,但是不能隨便凍結。
法院要凍結的話,必須出具相應的手續,包括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同時還需要兩名工作人員的證件。
2.法院凍結銀行存款是有期限的。
根據最新的規定,凍結銀行賬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不過,在期限屆滿之前是可以繼續凍結的,繼續凍結的期限還是不超過一年。
如果在一年之后并沒有繼續凍結,那么賬戶便會自動解凍。
3.從理論上來說,賬戶可以無限次凍結。
不過從實務中來說,如果銀行賬戶里沒有錢的話,不一定會續凍。
而如果案件系執行案件,且沒有完全執行完畢的話,在過一段時間之后,有可能還會再次凍結,尤其是如果銀行賬戶又被重新啟用了,或者重新進錢了的情況下。
4.再次凍結還是由法院凍結的,但是這個程序的啟動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法院直接依職權凍結,另一種是依據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凍結。
5.如果凍結的賬戶是銀行存款賬戶,那沒有什么說的。
但是如果凍結的賬戶是工資卡賬戶的話,那么被凍結人可以申請法院要求保留相關的必要生活費。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明確規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6.這個保留的費用必須是基本的生活必需費用。
一般不會過高,大多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的。對大多數城市來說,可能不會超過每個月1000塊錢。
但是保留的并不只是本人的,還包括其所扶養家屬的,比如其上面的老人和下面的孩子。
7.如果是在執行過程中的凍結,而且案件沒有執行完畢的話,如果中間存在有財產可供執行而拒不履行的規定情況,一旦被法院發現了,可能會追究相應的責任。
輕則可以決定罰款或者拘留(拘留為15天以下)。
重則可以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8.所以建議如果有履行能力的話,還是跟對方協商如何還錢為上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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