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即請求法國司法協助抓捕沈伯洋,核心是時機、程序、政治與實操四重約束,并非不做,而是按法律與外交節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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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與程序門檻(最關鍵)
1. 案件尚在偵查階段
重慶公安2025年10月才立案,需證據閉環、正式通緝、最高檢核準,才能啟動跨境司法協助。目前未到“立即抓人”的程序節點。
2. 中法條約有明確限制
中法有引渡條約+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但政治犯不引渡是國際通行原則。“分裂國家罪”在法國易被定性為政治犯罪,直接請求抓捕大概率被拒,反而浪費外交資源。
3. 需先完成國內法定程序
必須先發布通緝令、國際刑警紅色通報、缺席審判,形成完整法律文書鏈,才能正式向法方提出協助。
二、政治與外交考量
1. 法國奉行一個中國,但涉臺敏感
法國堅持一中,但對“臺獨”分子的司法合作高度謹慎,不愿因個案激化中法關系、引發國內政治爭議。
2. 避免授人以柄
過早提請求,易被西方炒作“政治打壓”,反而讓沈伯洋獲得輿論同情,不利于后續全球追逃。
3. 優先壓縮空間,而非急于抓人
當前策略是全球布控、限制出境、凍結資產、終身追責,讓其寸步難行,比單次抓捕更具長期震懾。
三、實操與時機因素
1. 沈伯洋未進入法國境內
他主要竄訪德國,不在法國,此時提請求無實際對象,屬無效操作。
2. 國際協作優先走“紅通+警務協作”
先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紅色通報,同步各國警方,形成全球預警網,比單一對法請求更高效。
3. 留足外交斡旋空間
待其進入法國、證據完備、外交條件成熟時,再依法提出,成功率更高。
四、結論:不是不抓,是按節奏來
對沈伯洋的追責是終身、全球、依法的。當前重點是完善法律程序、布控全球、壓縮其活動空間;一旦他進入法國且條件成熟,中方會依法啟動中法司法協助,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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