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打你,你為什么還手?”,這是法庭上對劉振智的質問。不是施暴者問的,是檢察官。不是在網暴,而是在審判。
一個大學生,在宿舍被強行踹門拖出,無緣無故遭到十幾人圍毆,為了活命揮刀反抗,兩人死亡。他不是逃跑失敗,而是被堵在角落;不是蓄謀殺人,而是下意識自保。
這起案子,不是一起簡單的“刑事案件”,而是:在我們當下的社會,老實人真就只能挨打而不能還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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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發生在2014年,劉振智,案發當天,他正在宿舍睡覺,幾名喝醉的學生,包括17歲的林某和22歲的王某突然踹開他宿舍門,將他從床上拽出,拳腳相加。
劉振智選擇隱忍,但隨后,施暴者卷土重來,他們把劉振智從床上扯出,拖到樓道群毆。劉振智被打的受不了,拿起旁邊桌上的水果刀,企圖威懾。可施暴者壓根不收手,面對數人圍毆,劉振智終于情緒崩潰,一通亂刀揮出。
最終,王某和林某倒地不起,送醫不治,這是徹頭徹尾的“意外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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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這些人專挑劉振智打?他究竟做錯了什么?起因竟是操場上的一次500米體測事故。
王某在跑操時,有陌生人橫穿跑道,導致他摔倒,擦破皮,當天晚上,王某與林某等人外出喝酒,酒后“替兄弟打抱不平”,硬是從一片模糊線索里將“肇事者”鎖定為宿舍樓的劉振智。
在這群青年醉酒后的世界里,僅憑一腔報復情緒,一個無辜的人就可以被翻出被窩暴打。
而在司法系統的審視下,反抗,才是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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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進入審理階段,法庭認為他屬于防衛過當,成立故意傷害罪,理由更是“提燈定罪”式精準:被打的時候,只有兩人在推搡:他離開宿舍后,是“追著”對方刺殺;他本可選擇逃跑,但還是選擇“傷人”。
最終劉振智被判:有期徒刑15年,而兩位施暴的死亡者家庭,則主張賠償與死刑追責。
這意味著被群毆時,你不能拿刀;被掐脖時,你不能揮手;被打到疼痛難忍時,你得繼續忍著,不然“命案由你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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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法律裁量的精準繡花,而是社會良知的背叛,一個從未犯錯的學生,僅因“不愿再忍”,被判15年刑期。
而真正挑起事端的那群人,酒后傷人、致死、闖入他人住所、群體施暴,卻因為“死者身份”被一筆帶過。
如果不拿刀,他可能今天已沒有命,可拿了刀,也得為“活下來”付出整個青春作為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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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代表的是一個制度錯位下的臨界點,我們是法治社會沒錯,但法治的根基,是為了保護“被推倒的弱者”,不是捆綁“自救的受害者”,這起案件擊穿的,是三重痛點。
第一,社會對“受害者還手”的輿論審判。
第二,校園管理對暴力行為的容忍與放任。
第三,司法系統對于正當防衛邊界的模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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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三重疊加,會導致怎樣的局面?
如果一個孩子,在半夜被十幾人打得東倒西歪,只因沒有被打死,就要復盤每一個動作、每一刀的力道,這公平嗎?
最后,被欺負的人變得沉默,被騷擾的人不再報警,被毆打的學生選擇跳樓。他們不是因為膽小,而是知道:法律甚至不站在“還擊的那一方”。
我們正在構建的是一個“社會有序、法治為本”的安全體系,但這套體系,不能只“守缺口牌理”,須得“有人味”。劉振智案中所展現出的司法冰冷感,正是我們亟需反思的問題所在。
至少應有三點針對性修正:
第一,建立“校園及群體暴力責任推定”制度,一旦異乎尋常的暴力發生,以“施暴責任假定”快速鎖定侵權方,而非模糊歸因逆向追打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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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明確“非等量還擊下的正當防衛邊界”,比如一人對多人的襲擊、夜間侵擾、惡性圍毆等情形,應降低防衛門檻,鼓勵適當自保。
第三,推行“未成年人家長連帶責任法案”,限制未成年加害者家屬繼續上訴“道德綁架”式賠償,避免用天價索賠干擾輿論與司法公正。
這一刀斬出的,不止傷口,更是制度的割裂。不該由劉振智一個人獨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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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劉振智的故事不是過去式,它標志著一個必須正視的當代命題,人與法之間,究竟還有多少信任感還在?未來的中國,不應再允許“正當防衛”四個字變質成一項死罪。
司法要有溫度,社會才有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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