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溫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溫龍消行罰決字〔2026〕第000007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
溫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
何某某
執法部門
溫州市龍灣區消防救援大隊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2026-02-09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2025年12月17日,溫州市龍灣區消防救援大隊發現當事人溫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的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嚴重違法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溫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肆萬壹仟元的處罰。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產停業,并持繳款單于十五日內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公共支付平臺(pay.zjzwfw.gov.cn)、支付寶進行繳款支付。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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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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